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强化河道岸线空间管控,清除妨碍河道行洪障碍,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扎实推进黄河及支流相关问题整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我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内蒙古自治区河湖保护和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河道“清四乱”“清槽行动”等工作要求及辖区实际,制定了《乌达区人民政府关于黄河滩区禁种高秆作物的通告(第2号)》《乌达区人民政府关于黄河滩区停止建设活动的通告(第3号)》(以下简称“两份通告”)。现就两份通告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背景
黄河滩区是流域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行洪安全的关键区域。近年来,随着沿岸生产生活活动的开展,我区黄河滩区出现了违规建设、种植高秆作物等现象,不仅破坏了河道生态原貌,更在汛期因高秆作物阻碍行洪、违规建筑挤占行洪空间,对沿岸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潜在威胁。
为切实筑牢黄河流域生态安全屏障,严格落实河湖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我区结合河道“清四乱”“清槽行动”等专项工作要求,聚焦辖区黄河滩区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制定并发布两份通告,旨在通过明确管控措施,从源头上规范滩区及河道管理范围线内的生产建设行为,保障河道行洪通畅,推动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及工作要求
两份通告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共同构建起我区黄河滩区管控的针对性措施:
(一)《停止建设活动通告》的主要内容及工作要求
《黄河滩区停止建设活动的通告》总体分为5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停建实施范围。明确黄河干流及滩区范围内为停建区域。
第二部分:设定全面严格的停建管理要求。主要分为土地与农业活动管控(严禁开垦荒地、新增种植面积、非法围垦、新增确权或一般耕地,不得新划定基本农田或用于占补平衡);建设与设施管控(不得新建或扩建生产堤,不得发展大棚、畜牧养殖等农业设施,不得种植妨碍行洪的高秆作物和林木,不得随意堆建民堤,不得新建和停放任何固定、移动、临时建筑物和房屋);人口管控(严禁迁入人口);以及项目管控(对滩区内已批的在建和未建项目一律暂停)等4个方面内容及具体要求。
第三部分:强化多部门执法监督与明确违法责任。明确由乌兰淖尔镇、滨海办事处、巴音赛办事处、三道坎办事处,区农牧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加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反停建要求的违法行为;以及重申违法行为人须自行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经济损失,政府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部分:建立社会监督与举报机制。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停建范围内的新增耕地、房屋及相关设施和迁入人口等违法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并指明了向区级相关主管部门及所属镇(街道)的举报途径。
第五部分:加强组织领导与政策落实。要求各相关部门切实加强领导,深入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停建工作顺利实施。
(二)《禁种高秆作物通告》的主要内容及工作要求
《黄河滩区禁种高秆作物的通告》总体分为5个部分。
第一部分:明确禁种范围与管理分区。明确黄河滩区分为“主河槽区、低滩区、高滩区”,主河槽区、低滩区划定为禁种范围。
第二部分:设定分区差异化的禁种与管理要求。明确主河槽区严禁种植任何农作物,对现有耕地予以逐步退出,严禁使用农药、化肥、除草剂等易造成面源污染的化学制品;在低滩区严禁种植高秆作物,并大力推行农药化肥减量、有机肥增量行动;在高滩区合理管控农药、化肥、地膜使用量,推广有机肥;以及规定遇特大洪水时,须在预警期内依法清除高滩区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
第三部分:强化执法监督与明确违法责任。明确各相关部门应加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禁种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的违法行为;明确违反规定的行为人需自行承担全部法律及经济损失,政府一律不予补偿。
第四部分:建立社会监督与举报奖励机制。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禁种行为,并规定了向区级部门、属地镇(街道)及市级执法局的分类举报途径;以及设立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奖励的激励机制。
第五部分:加强组织领导与政策落地。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协作,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禁种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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