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50304011561380L/2026-00042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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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构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26-03-13 | 公文时效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做好当前黄河河道有关问题整治工作,着力建设安全、健康、美丽、幸福河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种范围
黄河滩区禁止种植高秆作物范围(线),受河势摆动和行洪安全,需逐年适时调整,稳步减少滩区高秆作物种植面积,最大限度减少对河道行洪安全的影响。根据黄河内蒙古段河道实际情况,黄河滩区划分为3个管理区域,由主河槽中心向外依次为主河槽区、低滩区、高滩区,其中河水水面与主河槽边界线之间区域为主河槽区,主河槽边界线与高低滩分界线之间区域为低滩区,高低滩分界线与堤防迎水侧堤脚线(无堤段以河湖管理范围线为准)之间区域为高滩区。禁种范围包括主河槽区、低滩区。
二、禁种要求
主河槽区严禁种植任何农作物,对现有耕地予以逐步退出,严禁使用农药、化肥、除草剂等易造成面源污染的化学制品;严禁在低滩区种植高秆作物,并大力推行农药化肥减量、有机肥增量行动;高滩区在合理管控农药、化肥、地膜使用量的同时,积极推广使用有机肥。当遇特大洪水时,应在预警期内依法清除高滩区阻碍行洪的高秆作物。
三、执法监督
乌兰淖尔镇、滨海办事处、巴音赛办事处、三道坎办事处、区农牧水务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禁种范围内种植高秆作物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给予相关行政处罚。违反禁种要求的,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法行为人自行承担,一律不予补偿。
四、举报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禁种范围内的种植行为均有权劝阻,并向区农牧水务局、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及所属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举报;涉及在主河槽区、低滩区使用农药化肥等,应向区农牧水务局举报。举报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电话:12345。
五、组织领导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细致的为群众做好禁种政策解释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确保禁种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通告。
附件:《乌达区黄河河道及滩区范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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