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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掌握“六税两费”优惠政策要点,轻松享受税费减免
来源:乌达区人民政府 

日期:2024-07-09 10:49 浏览次数:309

“六税两费”税费优惠政策为企业减轻负担、促进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持。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享受这一政策,本文整理了六个要点,包括减免范围、小型微利企业判定标准、政策变化、享受条件、享受方式以及申报注意事项等。同时,通过具体案例进行解析,让您更加清晰地了解政策的适用情况。快来一起学习吧!

要点一:减免范围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要点二: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要点三:”六税两费”变化

变化一:执行期限延长三年

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变化二:“六税两费”(明确不含水资源税)

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变化三:减征幅度规定调整为”减半征收“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要点四:享受条件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要点五:享受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要点六:申报无变化

为进一步提升政策享受的便利度、体验感,电子税务局已实现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进行系统预填。纳税人确认后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申报时,纳税人对系统在申报表中已预填的减免政策适用主体和适用减免政策起止时间进行确认后,系统将自动匹配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自动计算减免税款。

  例一

  A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5月A公司办理了202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A公司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60万元,从业人数230人,资产总额4500万元。A公司于2023年10月征期申报2023年7—9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解析: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A公司2022年度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例二

  A公司于2021年6月成立,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2023年5月A公司办理了202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A公司2022年度应纳税所得额260万元,从业人数230人,资产总额4500万元。A公司于2023年10月征期申报2023年7—9月的“六税两费”时,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吗?

  解析:可以。根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A公司2022年度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三个条件,属于小型微利企业,可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