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关于《乌达区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解救保护工作的意见》政策解读
来源:乌达区人民政府
日期:2017-12-25 11:17 浏览次数:31
一、如何定义流浪乞讨人员?
流浪乞讨人员指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特困供养救助,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
二、我区遇到流浪乞讨人员应如何处理?
切实履行牵头部门的职责,指导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保护工作。联系市救助站对接受救助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必要的饮食、生活用品、住宿等生活保障服务;认真落实流浪乞讨人员的寻亲返乡、安置工作。配合公安、城管、卫计等部门做好街头管理、打击解救等工作。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被拐卖、拐骗、胁迫、诱骗及利用残疾人、未成年人乞讨的调查、取证和解救工作。配合卫计部门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危险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督促镇街道办事处做好辖区内的救助管理工作。做好流浪乞讨救助管理的宣传教育,积极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引导作用。
三、面对职业乞讨者应如何处理?
1.依法治理影响市容市貌的职业乞讨行为。发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协调作用,建立部门整体联动的管理机制,切实加强职业乞讨人员管理。对占道乞讨、占道卖艺、播放喇叭卖唱、等职业乞讨行为,要按照城市管理和文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大清理和整顿力度,有效净化社会环境秩序,增进社会和谐。
2.严厉打击违法乞讨行为。公安机关要对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反复纠缠、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对拐骗、收买被拐骗的未成年人从事乞讨活动,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乞讨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