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11-15 11:36 浏览次数:35
一、文件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病残、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扶助金落实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二、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自治区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围绕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
三、主要目标
通过个人申请、逐级审核、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区政府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一次性扶助金发放工作。
四、主要内容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发放对象
以《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口发【2008】62号)规定的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为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5.取得乌海户籍5年以上(含5年)。
(二)不子发放一次性扶助金的对象
1.扶助对象死亡的。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3.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4.在其他地区领取过一次性扶助金的。5.户籍不在乌达区或,迁出乌达区的。6.已领取过一次性扶助金的伤残特殊家庭,由伤残转死亡的不再发放一次性扶助金。7.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一次性扶助金领取条件的。
(三)一次性扶助金发放对象确认程序
1.需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三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申请,并如实填报申请表。2.社区和镇或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无异议后上报区卫生计生部门。3.区卫生计生部门进行资格确认。经审核确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建档备案安排发放一次性扶助金并上报有关资料。4.区卫生计生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四)一次性扶助金发放标准
1.一次性扶助金以家庭为单位发放2.依据市卫计委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通知》(乌卫计家庭发(2016)24号)的通知中规定,扶助对象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标准发放扶助金,做到伤残、死亡家庭统一标准。3.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时,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含49周岁)的,夫妻双方按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时间的上一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标准领取一次性扶助金;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时,女方年龄未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按女方年满49周岁时的上一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标准领取一次性扶助金。4.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离异或丧偶,一次性扶助金可以按照以下情况发放: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离异,由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全额领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离异,双方再无子女(包括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双方各领取50%扶助金;若一方有子女(包括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可全额领取。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丧偶可全额领取。针对其他特殊情况,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认领取条件。
乌海市乌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