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乌海市人民政府

首页> 政民互动 > 意见征集

乌达区农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2019-11-29--2019-12-29 征集部门:乌海市乌达区农牧水务局

乌达区农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乌达区农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证农区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效益,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加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后期运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财政部《农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和建设部、卫生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农区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乌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乌达农区饮水安全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主要指乌兰淖尔镇泽园社区第一、二、三、四居民小组单村集中供水工程,三道坎街道办事处胡杨社区集中供水工程。

乌兰淖尔镇泽园社区第一、三、四居民小组集中供水工程,三道坎街道办事处胡杨社区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为乌达区自来水公司;乌兰淖尔镇泽园社区第二居民小组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为第二居民小组委员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区饮水安全工程,是指乌达区行政区域内以国家投资和地方匹配资金(包括自治区、市、区财政投资)为主兴建的农区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工程建设内容主要包括供水水源、公共输配水管网及相关附属设施。

第四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改、财政、卫健、生态环境、住建、自然资源、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区饮用水供水的相关管理工作。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区饮用水供水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农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以保障农区居民生活生产用水为目标,以提供优质供水服务为宗旨,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区饮水安全工程特点、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合理核定水价、计量收费,以水养水,确保农区饮水安全工程良性运行和持续发挥效益。

 

第二章   服务和监管责任主体

第六条  农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和“以水养水、节约用水,有偿使用适当补助”的原则,对农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农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是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是工程所在地的镇、街道办事处,运行管理单位是乌达区自来水公司、泽园社区第二居民小组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协作部门为区财政、卫健、生态环境、电力、农牧、应急等相关部门。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作为农区饮水安全工程的责任主体,统筹负责辖区内农区饮水安全工程的组织领导、制度保障、管理机构、人员和工程建设及运行管理经费落实工作,明确各相关部门农区饮水安全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工程建设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做好农区饮水安全工程规划、项目实施方案前期工作和组织实施,对工程运行管理和维护进行监管、指导和提供技术保障,形成建管同步的管理机制。

第九条  各相关部门职责

区财政按照相关要求负责农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资金的落实,并加强对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管;卫健部门负责农区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质监督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进行监管;电力部门负责提供电力保障,落实电价优惠政策;农牧部门要对水源地保护范围内农药化肥使用情况进行监管; 应急部门负责发生危险时,启动应急响应,指挥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活动;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农区供水工程设施及故意投毒等违法犯罪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尽其职,不断提高农区饮水安全工程精细化、专业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十条  镇、街道办事处是农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监督和工程运行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水源巡查、水质检测、工程建设监督和运行管理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等指导工程运行管理单位(自来水公司、泽园社区第四居民小组委员会)制定工程运行管理方式和管理制度,形成以水养水的良性循环管理运行机制。

第十一条  乌达区自来水公司是乌兰淖尔镇泽园社区第一、三、四居民小组,三道坎街道办事处胡杨社区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单位,泽园社区第四居民小组委员会是乌兰淖尔镇泽园社区第二居民小组集中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单位,各运行管理单位要成立运行管理组织,制定运行管理方式和制度,确定管理人员,制定水价和收取方式,做好工程运行管理、水源巡査、水费计收和工程维修养护等工作,工程运行管理组织一般由3-5人组成,并从中选派1-2名具备设备运行操作和维护技能的人员为专职管理人员,做到为用水户提供水质、水量符合要求的供水服务,保证正常供水和工程长久良好运行。

 

第三章  产权及移交

第十二条  农区饮水安全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工程竣工并经各级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移交给工程运行管理单位。乌兰淖尔镇泽园社区第一、三、四居民小组集中供水工程,三道坎街道办事处胡杨社区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属乌达区自来水公司;乌兰淖尔镇泽园社区第二居民小组集中供水工程产权归属乌兰淖尔镇政府和第二居民小组集体所有,并核发工程产权证书。

第十三条  非国家投资为主修建的农区饮水安全工程,所有权归投资主体所有,可根据投资主体意愿决定所有权归属。

第十四条  农区饮水安全工程因资产转移、报废、重建、拆除等原因需要对所有权进行处置时,依据资产处置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五条  运行管理单位(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农区饮水安全工程,维护供水设施安全,落实专门人员,建立健全供水工程生产、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供水工程的管理、管护工作,确保供水管网、供水设备等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定期对供水井、供水构筑物、供水管道等设施进行维护及更新改造,确保农区饮水安全工程持续正常安全运行,满足当地用水需求。

第十六条  在供水主、支管线两侧3米以内严禁取土、堆放物品、垃圾、植树和砌筑建筑物。

第十七条  对供水水泵、变频、电器、阀门、净水机等供水设备要经常检查,定时维护保养,损坏不能维修的要及时更换。在冬季要做好防冻措施,确保居民正常供水。

第十八条  供生活饮用水的配水管道不得与非生活饮用水管网和自备供水系统相连接;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从配水管网中接管。供水管网出现跑水、漏水故障,要査明原因及时维修,保证居民用水。

第十九条  新增用水户或用水户改装拆迁用水设备,应向运行管理单位提出申请,报镇、办事处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后指派专业人员施工安装。严禁擅自改动、拆除供水设施和私接管道取水。

第二十条  工程受益涉农社区、居民小组和各用水户在冬季对村级管网、入户管道和水表要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冻裂损坏。因管理不善,配水管网破裂,造成房屋、道路、农田等经济损失以及人身安全的,其责任和后果由其自己承担。

第二十一条  工程水泵房内设备由专职管理员负责监控、操作、清洁及日常巡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水泵房,严禁非管理人员操作各种开关、按钮。各类控制开关、按钮、阀门应有明显操作标志,标志简单易懂,正确无误。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避免工作事故。

第二十二条  水池检修孔必须加盖加锁,锁匙由专人保管;水池溢流管口、通气孔口应有防蚊虫进入的不锈钢网;溢流管、排空管不得与下水道直接相连。 

第二十三条  水池每年按规定至少清洗一次,并有清洗记录和清洗后卫生部门出具的水质检验报告单。

第二十四条  供水设施周围环境保持清洁卫生,不得有污物堆积和杂草丛生,排水必须通畅。  

第二十五条  农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业务能力、责任心和职业道德,相关人员须接受专业的技术培训,具备条件时,应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供、管水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及预防措施,如出现饮用水污染隐患或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及时处理,不得造成污染所导致的疾病发生。

第二十六条  发生卫生突发事件时,应立即停止供水活动,及时抢救中毒人员(事件病人),并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运行管理单位要积极配合卫生部门进行现场事故调查,控制事故蔓延。

第二十七条  因新建、改建、扩建公路、铁路、输油输气管道等各类工程,需要穿越农区饮水工程的,应当对工程建设期间、运行过程中可能给农区饮水工程造成的危害进行论证,并编制饮水工程保护方案。饮水工程保护方案应当征得农区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同意。农区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可以委托工程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保护方案组织审查,并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做好与供水户的沟通协调工作。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 运行管理单位应提前通知用户;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供水工程发生不可预测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运行管理单位在积极抢修的同时,及时通知用户。

第二十九条  集中供水工程都要建立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一)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归档的资料:农区饮水安全工程可行工程实施方案、工程设计文件、图表、工程竣工报告、验收文件、工程决算、财产清单、批复文件、水质检测报告等。

(二)供水管理单位应归档的资料:本工程的设计文件、图表、财务清单及供水工程运行中的水量水质监测记录、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各种规章制度、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卫生许可证、各项检测报告及检查记录等。

第三十条 农区供水运行管理单位享受国家有关税收政策、土地使用和用电优惠政策。

 

第五章  应急供水机制

第三十一条  乌达区自来水公司、泽园社区第二居民小组为农区饮水安全工程管护主体,要开展突发事故的紧急救援、组织技术业务培训,储备、维护应急供水、送水设备。卫健、水务、自来水公司等相关部门应及时指导和解决供水工程运行中发生的技术问题,排除故障,确保工程正常运行。

第三十二条  完善应急供水预案。乌达区自来水公司、泽园社区第二居民小组作为供水管理单位,应制定农区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和安全保障应急预案,建立应急保障体系,落实重大事件值班、报告、检测、处理制度,形成有效的预警和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农区饮水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能力,切实提高预案的可操作性。要合理启动预案等级,在发生自然灾害、停水和水质事件时,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应急措施。

第三十三条  区政府要依托农区供水运行管理机构、水利基层服务站建立应急保障体系。一是建立健全应急抢险队伍,充实技术人员力量,加强日常培训,配备必要设备,不断提高运行维护、应急抢险水平;二是要储备一定数量的柴油发电机、水泵、管材、消毒剂等抢修维护设备材料,有条件还应配备移动式水处理和单户水净化设备;三是对突发性停水断水情况,连续超过24小时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要组织应急送水。

第三十四条  发生紧急停水或水质事件,供水单位在第一时间向镇、办、或区水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接报单位要在2小时内安排技术力量赴现场认定。在确认基本情况后,相关单位及时组织应急抢修或送水服务。应急送水服务要在12小时内安全送达,并由供水单位全程跟踪押送,送水服务要持续进行,确保在恢复正常供水之前农区居民基本生活用水安全。

 

第六章 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

第三十五条  各镇、办及相关部门、供水管理单位及受益区群众都有依法保护供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  依法建立农区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环境保护部门要划定农区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严禁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滥用化肥、农药,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第三十七条  疾控中心建立和完善农区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和监测制度,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水质进行检测,每年不少于2次,保证工程受益范围内供水质量达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三十八条  当水质监测结果超出水质指标限值并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时,应立即重复测定,并增加监测频率。水质监测结果连续超标时,应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水质处理措施防止疾病发生及流行,必要时提请卫生、环保、水利部门介入,启动相关工作预案予以处置。

第三十九条  保持水源井管理房室内外环境清洁卫生,供水水源井周围100米范围内禁止建厕所、养殖场、龚坑,禁止倾倒垃圾和污水,禁止使用有害化肥、农药,禁止有害物品的堆放,禁止挖坑取土和容易造成污染水源水质的活动。

第四十条  根据当地地质情况,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井影响半径范围内开凿其他用途的取水井,对已经建成并且对饮用水水源井造成一定影响的要依法予以查封。

第四十一条  安装的净水和消毒设备要投入使用,有蓄水设施的工程,对蓄水设施要加强卫生防护,定期对蓄水池进行清洗和消毒,防止水质变质污染。

第四十二条  凡因开矿、建厂或进行其它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源变化、水质污染和工程损坏,引起饮水不安全问题的,应按“谁污染谁负责,谁损坏谁补偿”的原则,赔偿损失,维修或改建饮水工程。

第四十三条  饮用水受到污染或出现异常,有关单位要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供水价格核定和水费管理

第四十四条  为保证农区饮水安全工程长期发挥效益,所有的供水工程都应当安装水表,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坚持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超定额用水加价计收水费和季节浮动水价等原则,其水价由区级物价、水利、财政部门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四号令,2003年)等文件制定。

农区饮水安全工程的水价原则上由成本和合理利润构成。供水成本包括以下六部分:

(一)供水工程运行人员、维护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 

(二)提水及加压等机械所耗用的燃料及动力费;

(三)日常维修管理及净化处理所用的材料费用;

(四)按规定提取的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五)供水生产运行管理中所发生的办公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管理用房维修费、水质检测费等;

(六)按规定应列入供水成本开支的其它费用。结合我区实

际情况,供水成本包括管护人员工资福利、管理费用、提水及加压所耗的燃料及动力费、水净化处理材料费用、折旧费和大修理费。

第四十五条 水价核定中,计费水量要按实际用水量计算。水价按水的用途分类核算,最低价格不能低于成本水价。水价要以公示栏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一)农区饮水安全工程实行计量收费(日供水量小于100立方米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人或按户收费)。严格执行抄表计量收费制度。用水户均要安装经质量监督部门校准的水表,按量付费。原则上每月抄表收费。用户在接到供水收费通知单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及时交清水费。逾期未交的,可加收滞纳金甚至停止供水。

(二)管理单位每月按规定的时间抄表、收费。因水表发生故障致使计量不准或不计量等非人为情况时,可采用下列方法计算收费。

1、参照上月水量计费。

2、按前几个月的平均数计费。

3、按实际人口、牲畜用水定额计费。

(三)农区饮水安全工程的水费收入主要用于工程设施的管理、维修、更新、改造、集体福利基金等项开支。工程的折旧费、大修费由运行单位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摊派、截留和挪用水费。供水工程管理单位定期公示水费收缴情况。

确定的水费标准,可随着物价指数、供水量及其供水成本的变化由区级物价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整。

 

第八章 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筹措与管理

第四十六条 探索建立区级农区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落实维修养护经费,确保工程重大事故能够及时维修,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有经费保障。

农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来源主要分三部分,一是从收取的水费中提留,二是从村集体经济中提留,三是区财政补贴,区财政每年将农区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

区财政设立农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基金,该基金主要用途是:(一)用于对供水成本高、水费收入难以保障工程正常运行费用补贴;(二)用于供水管理人员的培训、考核、奖励和新技术推广等;(三)用于贫困户、低保户、特困供养等困难群众的水费补贴。

第四十七条 农区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基金可从水费中平衡解决,维修养护经费要专户储存,根据不同资金来源实行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专账管理,严禁挤占和挪用。

饮水安全运行管理经费由区水行政部门统筹使用,区财政、审计部门共同监督,区水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每年适时向区财政提出运行管理经费拨付申请,并建立银行专账,专账管理,专款使用。

第九章 奖 惩

第四十八条  对在农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负责农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各级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以权谋私、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及其直接责任人予以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十条 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其改正,严重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迫究其责任。

(一)供水水质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要求且安装有净化消毒设施未启用的;

(二)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

(三)村级管网或进户工程漏水,多次督促不修复者;擅自改装扩大供水范围或改变供水性质的;

(四)擅自提高供水价格的;

(五)对水源及水质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

第五十一条 供水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者,视其情节由有关单位依据职权责令改正,严重的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发现安全隐患不处理、不报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四)对水源水质监管不力,酿成恶果者; 

(五)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的。 

第五十二条 供水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水质、水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供水设施发生故障未及时组织抢修的,由水利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赔偿用水户因此造成的损失。

第五十三条 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供水管理单位应及时制止,限期改正,屡教不改的视情节严重给予200-1000的经济处罚,造成损失的予以赔偿。

(一)擅自改变用水用途的;

(二)擅自改建、拆除供水设施的;

(三)盗用公共用水的;

(四)拒不交纳水费者;

(五)私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乌达区农牧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附件:起草说明关于《乌达区农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起草说明.docx


关于《乌达区农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起草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乌达区实际,我单位起草了《乌达区农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办法》),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的背景及必要性

为加强乌达区农区饮水安全工程管理,保证农区饮水安全工程发挥最大效益,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加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后期运行管理。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农区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农区饮水安全工程卫生学评价技术细则(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农村牧区饮用水供水条例》《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

三、规范性文件的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总则、服务和监管责任主体、产权及移交、工程管理、应急供水机制、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供水价格核定和水费管理、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筹措与管理、奖惩和附则十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明确了《办法》编制的依据、适用范围、释义、部门职责及目标。

第二部分“服务和监管责任主体”主要明确了农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责任主体、主管部门、运行管理单位、协作部门及职责分工。

第三部分“产权及移交”主要明确了农区饮水安全的组织实施、所有权归属及处置。

第四部分“工程管理”主要明确了运行管理单位(人员)应当依法保护农区饮水安全工程,维护供水设施安全,落实专门人员,建立健全供水工程生产、经营、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加强供水工程的管理、管护工作,确保供水管网、供水设备等始终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等运行管理详细制度。

第五部分“应急供水机制”主要明确了完善应急供水预案、建立应急保障体系、及应急处置相关要求。

第六部分“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主要明确了建立农区饮水安全工程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水质检测和监测制度及水源地污染防治措施。

第七部分“供水价格核定和水费管理”主要明确水价的核定及水费标准。

第八部分“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的筹措与管理”主要明确了农区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经费来源、运行管理基金主要用途及管理和使用要求。

第九部分“奖惩”主要明确了表彰和奖励、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十部分“附则”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由乌达区农牧水务局负责解释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