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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不能评为A级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25-08-12 15:57  浏览次数:219
答:《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主体,不能评为A级:

(一)实际生产经营期不满3年的;

(二)上一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为D级的;

(三)非正常原因评价年度内增值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应纳税额为0的;

(四)不能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并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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