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主体,是指依法设立、依法享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并独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二、公布行政执法主体的必要性是什么?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合法性审查制度”“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将其执法依据、职能、机构编制方案等有关材料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查,经本级人民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因此须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未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确认和本级政府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不得实施行政执法活动。
三、主体清理确认范围
全区各级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包括:具有法定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依法接收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四、主体清理重要意义
依法确认区本级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可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作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维护政府公信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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