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0304011561604R/2025-00011 | 主题分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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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机构 | 文 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4-22 | 公文时效 |
乌兰淖尔镇、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
为更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理顺行政执法管理机制,明确执法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关于印发<关于涉及开发区和部门派出机构行政复议管辖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内司通〔2023〕114号)有关文件规定精神,乌达区司法局结合部门机构调整及执法工作实际,对我区行政执法主体进行动态更新,现将调整后的行政执法主体名单予以公告。
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
区档案局、区保密机要局、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区教育局、区工信和科技局、区民族事务委员会、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商务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农牧水务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统计局、区能源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区宗教事务局、区医疗保障局、区审计局、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乌海市公安局乌达分局、乌海市乌达区乌兰淖尔镇人民政府。
二、由法律、法规、规章授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区烟草专卖局、乌海市乌达区消防救援大队、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乌达区税务局。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机构
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乌海市乌达区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乌达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乌达区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站、乌兰淖尔镇综合行政执法队。
四、有关要求
(一)我区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4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250号)有关规定,切实履行行政执法主体责任,不断规范执法程序、完善执法评议和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维护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有委托执法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向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将被委托主体和委托的行政职权内容向社会公告,同时要切实履行执法主体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执法对外责任。
(三)今后,凡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而致使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报区司法局审查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行政执法机关(机构)主体资格的确认以此通知为准,此前发布的有关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文件均不再执行。
乌达区司法局
202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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