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府文件
索 引 号 11150304011561380L/2025-00009 主题分类
发文机构 文  号
成文日期 2025-03-27 公文时效

乌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达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03-27 12:20  浏览次数:259

政策解读:

乌兰淖尔镇、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

《乌达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5年3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达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新发展阶段保障性住房高质量体系建设要求,加快解决工薪收入群体住房困难,加大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供给,推动建立房地产业转型发展新模式,根据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配售型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政策支持,主要采用市场化方式建设收购,限定套型、面积、销售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并且实施封闭管理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区配售型住房的建设、申请、配售、使用、退出、回购和后续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区政府统筹全区配售型住房工作,对涉及全区配售型住房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和监督。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配售型住房筹集(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研究拟定政策措施、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配售型住房的计划下达、项目建设、配售备案、运营管理等相关工作。镇、各街道办事处、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民政、人社、公安、国资和税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配售型住房资金争取、不动产登记、税费优惠、申请资格审核、婚姻情况、户籍证明、社会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低收入证明等相关工作。房产和物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申购资料审核、日常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针对的保障对象主要为住房有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配售型住房建设稳慎有序推进,以需定建,以需定购,从解决最困难群体住房问题入手,根据供给能力进行动态调整,逐步将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工薪群体。

第六条 配售型住房实行封闭管理,禁止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如需退出,在符合退出条件的情况下可进行回购。

第七条 配售型住房管理应秉承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政策支持

第八条 新建配售型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

第九条 配售型住房相关税费政策按照《关于保障性住房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规定执行。

第十条 购买本区配售型住房的家庭可按规定申请公积金或商业贷款。

第十一条 配售型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标准按照本市商品住宅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配售型住房建设的财政资金、专项债、贷款、销售回款等相关资金,实行封闭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三章  房源筹建

第十三条 配售型住房的筹建,按照“职能部门+项目运营单位”模式进行,即政府职能部门主导,管理单位按市场化、法治化运营,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市政基础设施条件,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 配售型住房的筹集方式分为新建和收购两种。支持依法收回的已批未建土地、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土地,以及可深度开发的已有土地,在符合规划、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变更土地用途建设配售型住房。收购项目包含各类政策性住房、建成未售的商品房和工业、仓储等其他用地上可建设居住用途的项目等。

第十五条 配售型住房建设以够用为原则,并满足保障对象居住需求。新建项目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原则控制在60—90平方米。根据全区经济发展水平、市场供求关系、房地产发展趋势及不同群体保障对象的需求等因素,可适当调整配售型住房单套建筑面积。

第十六条 配售型住房的建设应开设绿色通道,优化审批程序。

第四章  配售对象

第十七条 建立乌达区配售型住房轮候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时间先后、家庭人口、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房源供应量等情况,合理确定轮候排序,统一轮候配售。申请人轮候资格为2年,期间将根据申请人住房需求进行选房配售,连续2次不满意配售房屋将强制退库,退库后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已选定住房未按照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的、已签订购房合同又申请放弃的,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购;采用瞒报、虚报等手段,骗购配售型住房的,不得再次申购。

第十八条 申请购买配售型住房以家庭为单位,每个家庭只能购买一套配售型住房,申购家庭应选取1人作为主申请人。主申请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单身户家庭申请人应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申请家庭还应同时符合以下3个条件:

(一)主申请人具有乌达区户籍;

(二)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乌海市城区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自有住房包括:购买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以及通过离婚析产、继承、受赠和拆迁安置等各类方式取得的住房;

(三)其他需满足的条件。对于已享受过公共租赁住房、保租房等政策性住房的申请家庭,除同时满足以上条件外,还需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

第五章  配售管理

第十九条 对于筹建的配售型住房,配售价格主要由土地成本、建安成本、不超过5%的利润等相关成本组成。

第二十条 配售型住房配售阶段应参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配售型住房配售价格不得高于政府批准价格,不得变相加价。

第二十一条 配售型住房配售按照“一项目一登记一供应”的方式进行,配售方式将结合项目情况,实施线上配售或线下配售。

(一)发布公告。项目运营单位对外公布配售型住房出售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配售均价及登记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申请与受理。配售型住房实行个人申请申报制度。符合条件的配售对象可直接向项目运营单位提出购房申请,并承诺对个人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审核认定。各相关部门配合,对申请人资格进行联合审核认定。经审核,符合满足配售资格的,应纳入乌达区配售型住房轮候库;不符合配售资格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公示登记。审批通过取得资格后,由项目运营单位对外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项目运营单位通知申请人缴纳认购定金。认购定金可直接冲抵房款。

(五)摇号选房。项目运营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摇号选房规则进行摇号选房。

(六)出售。项目运营单位与配售对象签订《乌达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结算房款,办理交房手续。

第二十二条 申请配售型住房的,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乌达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含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或是其他可以证明其身份的材料,个人承诺书(承诺提供的全部信息和材料真实有效);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应当声明同意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其户籍、婚姻、工作、社保、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的调查核实。

第二十三条 配售型住房购买人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或按揭(住房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等方式支付购房款。

第六章  封闭管理

第二十四条 配售型住房实施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流入市场。购房人如需退出的,可主动向项目运营单位提出回购申请,由项目运营单位按照原购买价格结合住房折旧确定,购房人自行装修部分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 购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退出配售型住房:

(一)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购房合同、缴纳购房款;

(二)以欺骗、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配售型住房的;

(三)房屋要被司法处置的;

(四)购房人破坏房屋结构且拒绝维修恢复的;

(五)购房人主动提出回购申请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符合申购条件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提出回购申请时,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所购房屋无贷款、无抵押、无租赁、未对申购家庭成员以外的人员设立居住权、无法律纠纷;

(二)未改变居住用途、房屋结构无拆改、设施设备无缺失;

(三)水、电、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公共事业费用和物业服务费用已结清;

(四)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禁止回购的情形。

逾期未办理退出手续、腾退房屋的,项目运营单位可申请司法部门协助强制执行腾退,并按相关规定回购。

第二十七条 配售型住房可以继承,按照关于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夫妻双方离异的,应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退出一方符合条件的可另行申请配售型住房。

第七章  后续管理

第二十九条 配售型住房小区应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建立和完善居住社区管理机制。

配售型住房小区应实行市场化物业服务管理,由项目运营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三十条 项目运营单位应做好配售型住房的建设、配售、回购及管理工作,对保障对象实行一房一档动态管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乌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7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文件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