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KCA-012-012-00-00000-2017-001 | 主题分类 | |
|---|---|---|---|
| 发文机构 | 文 号 | ||
| 成文日期 | 2017-09-21 | 公文时效 |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乌海市乌达区绿色生态农业产业园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乌区政办发〔2016〕35号)作出如下修改:
一、将第四章第九条第八款删除。
二、将第五章第十三条改为“入园企业或合作社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及建设方案实施,不得圈占和浪费土地,供地前应缴纳工程建设保证金。超过协议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1个月以上未动工建设的,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乌达国土分局依法处理,并没收建设保证金;园区内已通过规划的现状农业用地超过两年未动工建设的,无条件收回土地,并终止建设合同,入园企业前期投资不予退补。”
《乌海市乌达区绿色生态农业产业园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乌区政办发〔2016〕35号)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印发,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17年9月21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政务微信
移动门户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