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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减免地方 “六税两费”

发布时间:2023-09-20 10:25:33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乌达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

(六)小微企业减免地方 “六税两费”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 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 以在 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享受条件】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 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 税、 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项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 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 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 ÷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 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 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 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 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本项优惠政策。

3.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 “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 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10 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 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 3 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 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 年第 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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