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区政办发〔2020〕46号
乌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版)》的通知
乌兰淖尔镇、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驻区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乌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0月29日
乌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2020年修订版)
目 录
1. 总则.............................................................................................. 5
1.1 修订目的................................................................................... 5
1.2 修订依据................................................................................... 5
1.3 适用范围................................................................................... 6
1.4 预案体系................................................................................... 6
1.5 工作原则................................................................................... 6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6
1.5.2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6
1.5.3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 7
1.5.4 属地负责,区域统筹............................................. 7
1.5.5 部门联动,强化落实............................................. 7
1.5.6 信息公开,全民参与............................................. 7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7
2.1 乌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7
2.2 乌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8
2.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8
2.4 督导检查组及其职责.............................................................. 8
3. 预警预报..................................................................................... 8
3.1 预警分级................................................................................. 8
3.2 预警发布................................................................................. 9
3.3 预警级别调整及解除............................................................ 10
3.3.1 级别调整及解除条件........................................... 10
3.3.2 预警级别调整及解除程序................................... 10
3.4 区域应急联动......................................................................... 11
3.5 信息报告................................................................................. 11
4. 应急响应................................................................................... 11
4.1 应急响应分级......................................................................... 11
4.2 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 12
4.3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12
4.4 应急响应措施......................................................................... 13
4.4.1 Ш级响应措施....................................................... 13
4.4.2Ⅱ级响应措施........................................................ 16
4.4.3 І级响应措施......................................................... 17
4.5 响应级别调整......................................................................... 17
4.6 信息公开................................................................................. 18
4.7 应急响应终止......................................................................... 18
5. 监督检查................................................................................... 18
5.1 应急监督检查......................................................................... 18
5.2 公众监督................................................................................. 19
5.3 责任追究................................................................................. 19
6. 总结评估................................................................................... 19
7. 应急保障................................................................................... 20
7.1 人力保障................................................................................. 20
7.2 经费保障................................................................................. 20
7.3 物资保障................................................................................. 20
7.4 通讯与信息保障.................................................................... 21
7.5 安全保障................................................................................. 21
8. 预案管理................................................................................... 21
8.1 预案宣传................................................................................. 21
8.2 预案培训................................................................................. 22
8.3 预案发布与备案.................................................................... 22
8.4 预案的修订及减排清单与修编........................................... 22
8.5 预案演练................................................................................. 23
9. 附则............................................................................................ 24
9.1 预案的解释............................................................................. 24
9.2 实施日期................................................................................. 24
附件1乌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25
附件2 乌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清单.................................................................... 27
附件3 乌达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
审批表............................................................................... 30
附件4 乌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工业源、扬尘源、
移动源).......................................................................... 31
1. 总则
1.1 修订目的
完善我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体系,加强区域应急联动和联防联控,及时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切实减缓污染程度、保护公众健康。
1.2 修订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18〕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推进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8〕875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内蒙古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8〕13号)、《内蒙古自治区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内政发〔2018〕37号)、《乌海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2018—2020年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党办发〔2018〕7号)、《乌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乌海政办发〔2020〕1号)、《乌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0年修订版)》(乌海政办发〔2020〕27号)、《乌达区委办公室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达区2018—2020年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乌区党办发〔2018〕1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乌达区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的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因沙尘、火灾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重污染天气,不纳入本预案范畴。
1.4 预案体系
乌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是乌达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乌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该体系包括乌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区有关部门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等。
1.5 工作原则
1.5.1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应对重污染天气的底线,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着力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目标减排比例,切实发挥减排效应,最大程度减少重污染天气带来的危害。
1.5.2 科学预警,及时响应
加强大气污染源监控,做好空气质量日常监测,准确把握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查调度机制,积极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1.5.3 分级管控,精准减排
坚持“多排多限、少排少限、不排不限”,实施差别化管控措施,细化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实施方案,做到减排措施“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1.5.4 属地负责,区域统筹
乌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各企业负责本企业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1.5.5 部门联动,强化落实
明确各有关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和信息公开,形成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联动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响应措施等应急工作有序落实。
1.5.6 信息公开,全民参与
公布空气质量状况、预警信息、应急措施等,积极宣传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积极参与应对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乌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其职责
乌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任区委常委的副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统一领导、指挥全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协调解决重污染天气应对重大问题。区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见附件1。
2.2 乌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其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乌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区生态环境分局,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担任。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贯彻区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预警会商以及相关信息发布和上报;督导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组织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进行分析、调查评估及善后总结工作;配合自治区、乌海市做好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联动工作;组建重污染天气督导考核组;承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组织机构见附件1。
2.3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清单见附件2。
2.4 督导检查组及其职责
由区政府办公室牵头,区生态环境分局、工信和科技局、教育局、公安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组成督导检查组,负责对各相关单位及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3. 预警预报
3.1 预警分级
以空气质量指数(AQI)日均值为指标,按连续24小时(可以跨自然日)均值计算,以AQI〉200持续天数作为各级别预警启动的基本条件。由低到高分为黄色(Ⅲ级)、橙色(Ⅱ级)和红色(Ⅰ级)三级预警。具体分级标准为:
黄色预警(Ⅲ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且短时出现重度污染,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Ⅱ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3天(72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Ⅰ级):预测AQI日均值〉200将持续4天(96小时)及以上,且预测AQI日均值〉300将持续2天(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AQI日均值达到500。
3.2 预警发布
1.接到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未来空气质量可能达到预警启动条件时,原则上提前24小时以上发布预警信息;当监测空气质量已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空气质量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判断满足预警条件,立即按程序发布预警信息。
2.当需要发布黄色、橙色、红色预警信息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及时完成《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审批表》(见附件3)并按照预警级别报请相应领导签发或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执行部署。黄色预警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签发,橙色预警由区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授权办公室主任)签发,红色预警由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授权副总指挥)签发。
3.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重污染天气出现的时段、预警级别、大气扩散条件、主要污染物指标、未来一段时期内的趋势定性分析、敏感人群影响及防护措施等内容。
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启动后,一是各级预警通知由区政府办公室协同平台向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发布,并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告。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通知后,根据职责分工启动相应的实施方案,依据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中要求发布预警信息,采取应急减排及管控措施。二是区应急管理部门及时通过预警信息平台发布预警信息。区融媒体中心通过区“两微一端”和电视、网络等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区生态环境分局等成员单位通过各自微信公众号、微博平台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级别调整及解除
3.3.1 级别调整及解除条件
从高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重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重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时,应尽早采取升级措施。
预警降级与解除: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以上时,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并提前发布信息。
3.3.2 预警级别调整及解除程序
预警级别升高: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提出预警升级时间,按照相应级别预警启动程序进行。
预警级别降低或解除: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提出预警降级或解除时间,并及时发布预警降级或解除信息。
3.4 区域应急联动
当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乌海市或区域预警通知时,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若我区空气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等级,按照实际空气污染程度,履行相关预警级别的发布程序,并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若我区空气污染程度未达到或与区域预警等级同级时,及时按照乌海市指挥部办公室通知的预警等级,由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备,按照相应预警级别启动程序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及时发布预警信息,组织实施应急措施,与周边城市共同应对区域重污染天气。
3.5 信息报告
重污染天气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发布时间、主要污染物、采取的应急措施等。续报内容包括预警级别的变化情况、应急措施的实施和取得的效果等。终报在预警解除后上报,内容包括应急响应终止情况、应急措施效果评估情况、发现的问题和改进措施等。重污染天气信息应当采用传真、网络形式报送书面报告。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当发布黄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Ⅲ级响应;
当发布橙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Ⅱ级响应;
当发布红色预警信息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与终止
预警信息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各相关部门、相关企业按照各自应急预案和方案采取应急措施。
预警解除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终止。
4.3 应急响应总体要求
1. 当紧急发布黄色或橙色预警信息或遇到极端不利气象条件时,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指令,要求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企业实行更为严格的响应措施,以达到应急调控目标。
2.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在Ⅲ级、Ⅱ级、Ⅰ级预警级别减排比例要分别达到全社会10%、20%和30%以上。根据污染物排放构成调整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减排比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得低于上述总体要求。
3. 各相关部门按本预案及各自专项实施方案中要求,组织落实辖区及职责内应急减排措施。
4. 各企业按照本预案、各专项实施方案及自己制定的操作方案落实各项减排措施。
5.对能够稳定达到超低排放限值的燃煤发电机组,不再对烟气中污染物的排放浓度提更高要求。但对未实施超低排放改造或者已经完成改造但超标率超过5%的燃煤发电机组,要求大气污染物按照10%、20%、30%的比例进行减排。
6. 对新兴产业、战略性产业和保障民生的企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减排措施,尽量避免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对承担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涉及居民供暖等民生保障类企业,在保障任务完成的同时,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实施“以量定产”或“以热定产”,避免“一刀切”。
4.4 应急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各有关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要迅速进入应急响应状态,并采取相应级别的响应措施,具体内容详见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附件4),响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清单中所列出的内容。
4.4.1 Ш级响应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区委宣传部负责指导区相关职能单位和区属新闻媒体对健康防护警示进行报道。电视台、各通信公司等发布以下健康防护警示:儿童、老年人和呼吸道、心脑血管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留在室内,避免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一般人群减少或避免户外活动,室外工作、执勤、作业、活动等人员可以采取佩戴口罩、缩短户外工作时间等必要的防护措施。
区教育局负责督导已安装空气净化装置的幼儿园、中小学及时开启空气净化装置,组织中小学、幼儿园停止室外课程及活动。
区卫生健康委督导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呼吸类疾病患者的就医指导和诊疗保障,增设相关疾病急(门)诊,增加医护人员。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绿色生活,减少能源消耗。倡导公众绿色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电动汽车等出行,驻车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时间。倡导公众绿色消费,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火电企业:对已经改造但是不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超标率在5%以上的企业(超过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大气污染物按照10%比例进行减排。焦化企业: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50%以内,以延迟出焦时间计;半焦(兰炭)企业停产;热回收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50%以内,以延迟出焦时间计。石灰窑生产企业:停产。铁合金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铸件企业:所有涉气工序停产。水泥企业:水泥窑停产(协同处置废物的水泥窑除外)。砖瓦企业:停产。炭素企业:停产。其他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均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D类或C类企业执行。
扬尘源减排措施。矿山、砂石料厂、石材厂、石板厂等停止露天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建筑拆除、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和砂石运输车辆禁止上路行驶,开挖土石方的挖掘机等非道路移动机械停止作业。城市管理部门在日常道路保洁频次的基础上,增加清扫、洒水、喷雾等作业频次(冰冻期除外),但应避开早、中、晚城市交通高峰期。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工程施工和公路运输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公路扬尘污染。
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民生工程、应急抢险施工等根据需要可继续作业,但应严格落实“六个百分之百”(工地周边百分之百围挡、物料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施工现场地面百分之百硬化、拆迁工地百分之百湿法作业、渣土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要求,裸露场地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移动源减排措施。铁合金、石灰窑等行业及粉磨站(系统)、矿渣粉、水泥制品、炭素等工业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焦化、铸件、水泥、砖瓦等行业禁止公路运输。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各类施工工地停止装卸运输、停用非道路移动机械(保障民生工程的紧急施工除外)。全区范围内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吊车等工程机械禁行。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和中型柴油货车、低速载货汽车和拖拉机通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依照政府发布的重污染天气限行通告,对重型、中型货车及工程车等闯禁行的交通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引导过境车辆避开城市建成区行驶。
(4)其他措施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强对燃放烟花爆竹、露天烧烤、焚烧垃圾、秸秆等禁止行为的监管。
4.4.2 П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根据AQI指数污染状况,原则上不再新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企事业单位在应急响应期间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火电企业:对已经改造但是不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超标率在5%以上的企业(超过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大气污染物按照20%比例进行减排。铁合金行业:限产50%,以生产线计。水泥企业:粉磨站(系统)、矿渣粉、水泥制品等停产;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的企业,生活垃圾与污泥处置总量低于200吨/日,或危险废物处置总量低于熟料产能3%的生产线,停产。其他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均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D类或C类企业执行。
移动源减排措施。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增加公共交通运输运力,保障市民出行。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
4.4.3 І级响应措施
在执行III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至少增加以下措施:
(1)健康防护措施
区教育部门可根据实际污染浓度(AQI日均值达到500时)指导有条件的幼儿园、中小学校停课,并合理安排停课期间学生的学习,尽量做到停课不停学。
停止举办大型群众性户外活动。
(2)倡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倡导公众自觉停驶国四及以下燃油机动车。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火电企业:对已经改造但是不执行超低排放限值或超标率在5%以上的企业(超过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大气污染物按照30%比例进行减排。铁合金企业:停产。炭素企业:停产。水泥企业:协同处置城市生活垃圾、污泥或危险废物的企业,生活垃圾与污泥总量低于400吨/日,或危险废物处置总量低于熟料产能4%的生产线,停产。其他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均参照《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D类或C类企业执行。
移动源减排措施:炭素等企业停止公路运输。
(4)其他措施
当遇到极端不利气象条件时,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可采取更加严格的临时性污染减排措施。
4.5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期间,实时监控空气质量指数(AQI)的变化,根据预警级别的调整情况,及时提高或降低应急响应的级别,提高应急处置的针对性。
4.6 信息公开
当出现大气污染情况时,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制定公开信息内容,公开的信息应说明大气污染首要污染物、污染范围、可能持续的时间、潜在的污染程度、已采取的措施、可能受到影响的区域及需要采取的措施建议等。由区委宣传部负责协调,通过授权发布、新闻报道、媒体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和途径,并以电视、网络、短信等形式公开有关信息,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向社会发布大气污染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回应社会关注。
4.7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5. 监督检查
5.1 应急监督检查
预警信息发布后,督导检查组及时以现场抽查和记录检查的方式,对各成员单位实施方案、企业操作方案以及各项应急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重点检查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发布、工业企业减排措施、道路保洁、停止施工和建筑作业以及机动车限行等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向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落实总结报告;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收集监督检查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5.2 公众监督
各成员单位应建立公众监督机制,制定奖惩制度,利用政府网站、12345市民热线等公众监督平台,鼓励公众对涉气企业限排停排、机动车管控等各类大气污染源预警及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和举报,对提供准确重大线索者给予适当奖励,对散布谣言并造成恶劣影响者追究责任。
5.3 责任追究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应急响应期间的执法检查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对重污染天气期间发现的应急响应措施未落实到位、企业违法排污等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
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问题导致应急响应措施未有效落实的,将依法依纪进行追责。
6. 总结评估
各有关部门和企业应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过程记录,建立台账制度。
应急响应终止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急响应涉及的成员单位应按照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人员物资到位情况和应急措施实施效果,减排清单、实施方案和操作方案的完备性等内容进行评估,并形成报告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应急响应终止5个工作日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全区应急响应情况进行评估,内容包括: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及改进措施等,并将评估报告报区指挥部审批,通过审批后,评估报告由区政府报送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于每年5月底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开展年度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评估,重点评估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应急措施环境效益和经济成本,以及预案内容的完整性、预警规定的详实性、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实施方案完备性。
7. 应急保障
7.1 人力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确保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导检查组人员配备齐全,及时到位。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企业分别成立应急响应工作组,安排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
7.2 经费保障
财政部门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重污染天气预警、响应、评估、监督检查等工作所需要的费用,包括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区应急指挥部成员部门、相关单位和企业提供必要的资金支持,保障各自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7.3 物资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装备,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顺利开展。
7.4 通讯与信息保障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之间应保持应急信息快速传输;配备必要通信器材,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系统,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建立24小时值守制度,健全应急人员通信信息库,明确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联络员,固定值守电话及传真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保证应急信息和指令的及时有效传达。
7.5 安全保障
涉及有毒有害气体聚集,以及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利用等存在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隐患的工业企业,其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应充分征求应急管理部门意见,确保应急减排措施符合安全生产管理要求。
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后,生态环境部门要及时通知应急管理部门。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限产、停产期间,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依法确定限产停产企业安全风险等级,对风险较大的企业,应急管理和生态环境部门派专家及监管人员到场,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风险辨识,全面排查隐患,确保生产经营单位限产、停产期间安全稳定,避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和环境污染事件。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宣传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充分利用“两微一端”等媒介,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法律法规、健康防护等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8.2 预案培训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内容与时间,确保培训规范有序进行。
8.3 预案发布与备案
各部门和各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和修订后的《预案》要求,结合辖区内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和特征,根据各自职责(见附件2)于2020年11月30日前,各部门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修订工作,各企业完成《应急减排操作方案》的编制工作并征得当地应急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国家、自治区、乌海市的要求向社会公布,同时报乌海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其中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操作方案应同时向市和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8.4 预案的修订及减排清单与修编
1. 区政府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管理。区政府按照国家、自治区及乌海市要求修编区级应急预案;每年5月底前区政府完成减排清单的更新工作。
2. 各部门应急预案及减排清单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乌海市及我区要求组织修编重污染应急预案,明确预案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确保预案可操作;每年于4月底前完成清单修订工作,报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3. 各企业《应急减排操作方案》管理。区生态环境分局应按照《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文件要求,指导纳入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结合生产实际每年5月底前完成“一厂一策”操作方案的修订工作,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减排量、应急准备时间,细化具体减排工序责任人及联系方式等,做到“可操作、可监测、可核查”。
4. 强化重点行业绩效分级管控。按照《关于印发〈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的函》(环办大气函〔2020〕340号)文件要求,对纳入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的工业企业实行绩效分级差异管控。对《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2020年修订版)》中已明确了绩效分级指标的焦化、铸造等39个行业,逐一对标,按照国家、自治区及乌海市相关规定程序开展绩效评估,明确企业绩效级别,根据绩效级别采取相应的减排措施。
8.5 预案演练
定期组织预案演练,编制演练方案,明确演练目的、方式、参与人员、内容、规则以及场景等,重点检验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应急响应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执行等,演练后应及时进行总结评估,提出改进建议,完善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性演练。
9. 附则
9.1 预案的解释
本预案由乌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9.2 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4年5月14日印发的《乌达区大气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乌区政办发〔2014〕12号)同时废止。
附件:1. 乌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2. 乌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清单
3. 乌达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审批表
4. 乌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工业源、扬尘源、移动源)
附件1
乌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
总 指 挥:樊 力区委常委、政府副区长
副总指挥:云泽人 区政府副区长
成 员:宋 磊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王鹏程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任 杰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韩 涛区财政局局长
胡天文区工信和科技局局长
任永昌 区教育局局长
贾玉芳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局长
杨胜利 区农牧水务局局长
周兆顺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局长
刘海宽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主任
张彦跃区应急管理局局长
杨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戴中伟 区能源局局长
王 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局长
黄 勇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何新刚乌达交警大队大队长
田云新区生态环境分局局长
辛 虹区自然资源分局局长
张宏波 乌达供电分局局长
张建华 乌达矿电分局局长
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生态环境分局田云新同志兼任,副主任由区政府办公室王鹏程同志兼任。
附件2
乌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及职责清单
序号 | 责任主体 | 职责 |
1 | 区委宣传部 | 协调宣传媒介加强对预案的宣传,加大对公众健康防护、建议性和强制性污染减排等措施的宣传力度;督导区融媒体中心做好预案及各类信息及时、准确发布;引导公众建立合理的心理预期,增强公众的防范意识和相关心理准备,提高公众的防范能力;会同区委网信办协调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期间舆情管理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2 | 区政府办公室 | 接到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后,负责协助督导组,对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督导检查情况上报指挥部办公室;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3 | 区应急管理局 | 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等应对工作,组织区政府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指导督促除煤矿外的重点污染企业临时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配合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急演练、应急保障和救援等工作;指导各企业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值守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4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开展重污染天气分析、会商,提出预警建议;督导各企业组织开展应急减排项目清单编制工作;督导各涉气工业企业“一厂一策”应急减排操作方案的编制工作;配合区政府办公室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督导检查;配合做好秸秆焚烧、燃煤污染等防治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5 | 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牵头做好全社会能源活动管理;负责加大重污染期间“公转铁”运力调度调配;配合督导检查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情况;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6 | 区工信和科技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落实重点行业企业错峰生产工作;负责指导企业制定季节性生产计划调整方案,并督导执行;负责加强工业节能监察;负责工业电力需求侧管理;配合督导检查工业企业应急减排措施情况;配合交通部门做好焦化、煤矿和矿石等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督导工作,实施错峰运输;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序号 | 责任主体 | 职责 |
7 | 区公安分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停止审批大型户外活动;负责监督重污染天气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措施执行情况,并组织加强巡查;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8 | 区财政局 | 设立资金用于重污染天气事件的应急处置及相关部门应急能力建设和应急物资的储备(包括仪器设备、交通车辆、专家咨询、应急演练、人员防护设备等),为我区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提供资金保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9 | 自然资源分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负责督导重污染天气期间露天非煤矿矿山开采企业停(限)产工作;负责重污染天气期间露天非煤矿矿山开采企业机械运输停(限)产管控;负责督导重污染天气期间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和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停(限)产管控;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指挥部发布的预警通知,启动重污染天气矿山生态修复工程、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和非煤矿矿山企业停产等应急措施;编制、定期更新和公开矿山地质灾害治理项目和非煤矿山企业停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0 |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协助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做好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配合落实居民取暖散煤治理工作;建立停工名单管理制度,制定并动态更新空气重污染期间停工工地名录;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如组织落实环境空气质量保障有关管控措施)。 |
11 | 区交通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制订实施重污染天气城市公共交通和公路客运保障应急具体措施和方案,加强公共交通运输保障;负责公路及交通施工工地等扬尘防控工作;负责督导企业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实行大宗物料错峰运输;制定并动态更新空气重污染期间公路及交通施工工地停工名录及道路扬尘源减排项目清单;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2 | 区能源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督导燃煤发电企业加大优质煤使用比例,统筹实施燃煤发电企业分阶段轮流限制发电措施;负责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电力调度、清洁能源保供工作;负责督导矸石煤田自燃治理、矿区扬尘治理;启动重污染天气露天煤矿企业停(限)产应急措施;指导督促露天煤矿企业临时停(限)产时的安全生产工作;编制、定期更新和公开露天煤矿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减排措施清单;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3 | 区教育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减少户外活动及停课实施方案;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4 |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组织医疗机构有针对性做好医疗救治工作;配合宣传部门做好健康预防知识普及工作;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5 | 区文化旅游体育局 | 在重污染日时组织体育机构实施减少或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等措施;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6 | 区农牧水务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农牧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会同区生态环境分局推进秸秆禁烧工作;负责河道、河床、滩涂等裸露地表扬尘管控;负责水利工程施工扬尘防治;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7 |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督导检查建筑工地、露天烧烤、露天焚烧垃圾、生物质等行为;加大对渣土车、砂石车等违反规定上路行驶车辆的检查执法力度,要求对物料、垃圾运输车辆进行密闭、覆盖管理,杜绝扬撒遗漏现象;负责做好建筑施工工地、城市道路扬尘控制;负责建立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源应急减排清单;负责城区道路扬尘管控,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洒水降尘、高压清扫和加大机械化清扫力度等措施,有效降低道路扬尘污染;按照不同预警级别措施要求,负责及时督导建筑行业内房屋建筑、市政、拆除、轨道交通、城市道路新建等工地扬尘防治落实和停止土石方、建筑拆除、混凝土浇筑、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喷涂粉刷等施工作业,以及停工后建筑垃圾和渣土运输车、混凝土罐车、砂石运输车、等重型车辆停运等措施;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8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负责油品和煤炭的质量监督检查,加强对全区油品、煤炭销售企业(经营户)的监督管理;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19 | 乌达交警大队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负责制定并动态更新移动源减排项目清单;负责制定高排放车辆临时禁、限行方案;加大对运煤车、渣土车、砂石车等违反规定上路行驶车辆的检查执法力度;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20 | 乌达供电分局、矿电分局 | 编制本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专项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重污染天气期间,按照指挥部办公室指令,调度管辖范围内的发电企业调峰,压减发电负荷,负责对限产、停产企业供电管控;完成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项。 |
21 | 各通信公司 | 按照区政府要求,及时免费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配合区委宣传部做好应急响应期间健康防护、建议性减排措施等信息发布工作。 |
附件3
乌达区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调整、解除)审批表
预警信息级别 | 发布(调整、解除)时间 | ||
预警发布(调整、解除) 信息依据 | |||
预警发布 (调整、解除) 信息主要内容 | |||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意见(签字) | |||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副组长审批意见 (签字) | |||
区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组长审批意见 (签字) |
附件4
乌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工业源)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属区县 | 行业 | 红色预警_减排措施 | 橙色预警_减排措施 | 黄色预警_减排措施 |
1 | 内蒙古华电乌达热电有限公司 | 乌达区 | 燃煤发电机组 | 严格执行超低排放限值,达标率(超低排放标准限值)低于95%的,限产30%,不影响企业安全情况下,煤炭运输提出禁运措施,石灰石、脱硫石膏、灰渣运输降低到最低频次,车辆苫盖,湿灰 | 严格执行超低排放限值,达标率(超低排放标准限值)低于95%的,限产20%,不影响企业安全情况下,煤炭运输提出禁运措施,石灰石、脱硫石膏、灰渣运输降低到最低频次,车辆苫盖,湿灰 | 严格执行超低排放限值,达标率(超低排放标准限值)低于95%的,限产10%,不影响企业安全情况下,煤炭运输提出禁运措施,石灰石、脱硫石膏、灰渣运输降低到最低频次,车辆苫盖,湿灰 |
2 |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乌达区 | 燃煤发电机组 | 严格执行超低排放限值,达标率(超低排放标准限值)低于95%的,限产30%,不影响企业安全情况下,煤炭运输提出禁运措施,石灰石、脱硫石膏、灰渣运输降低到最低频次,车辆苫盖,湿灰 | 严格执行超低排放限值,达标率(超低排放标准限值)低于95%的,限产20%,不影响企业安全情况下,煤炭运输提出禁运措施,石灰石、脱硫石膏、灰渣运输降低到最低频次,车辆苫盖,湿灰 | 严格执行超低排放限值,达标率(超低排放标准限值)低于95%的,限产10%,不影响企业安全情况下,煤炭运输提出禁运措施,石灰石、脱硫石膏、灰渣运输降低到最低频次,车辆苫盖,湿灰 |
3 | 乌海市天洁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 乌达区 | 五虎山电站/黄白茨电站瓦斯发电机组生产线 | ─ | ─ | ─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属区县 | 行业 | 红色预警_减排措施 | 橙色预警_减排措施 | 黄色预警_减排措施 |
4 | 内蒙古东源科技有限公司 | 乌达区 | 燃煤发电机组 | 严格执行超低排放限值,达标率(超低排放标准限值)低于95%的,限产30%,不影响企业安全情况下,煤炭运输提出禁运措施,石灰石、脱硫石膏、灰渣运输降低到最低频次,车辆苫盖,湿灰 | 严格执行超低排放限值,达标率(超低排放标准限值)低于95%的,限产20%,不影响企业安全情况下,煤炭运输提出禁运措施,石灰石、脱硫石膏、灰渣运输降低到最低频次,车辆苫盖,湿灰 | 严格执行超低排放限值,达标率(超低排放标准限值)低于95%的,限产10%,不影响企业安全情况下,煤炭运输提出禁运措施,石灰石、脱硫石膏、灰渣运输降低到最低频次,车辆苫盖,湿灰 |
电石炉及配套燃气石灰窑 | 电石炉限产30%,配套石灰窑以气定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电石炉限产30%,配套石灰窑以气定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电石炉限产30%,配套石灰窑以气定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
独立燃煤石灰窑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
化工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
5 | 乌海市通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乌达区 | ─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限产50%,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运输 |
6 | 内蒙古乌海汇丰硅电有限责任公司 | 乌达区 | 硅铁炉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5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7 | 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冶炼公司) | 乌达区 | 硅铁炉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5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独立燃煤石灰窑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
电石生产线及配套燃气石灰窑 | 电石炉限产30%,配套石灰窑以气定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电石炉限产30%,配套石灰窑以气定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电石炉限产30%,配套石灰窑以气定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
8 | 内蒙古美方煤焦化有限公司 | 乌达区 | 捣固焦炉 | 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50%以内,以延迟出焦时间计;停止公路运输 | 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50%以内,以延迟出焦时间计;停止公路运输 | 焦炉负荷降至设计生产负荷的50%以内,以延迟出焦时间计;停止公路运输 |
9 | 乌海市天信精洗煤有限公司 | 乌达区 | 洗煤 | 停产 | 停产 | 停产 |
10 | 乌海市博海炭素有限公司 | 乌达区 | 炭素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50%;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11 | 乌海阳光炭素有限公司 | 乌达区 | 炭素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50%;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12 | 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水泥分公司 | 乌达区 | 熟料、水泥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停产,停止公路运输 | 粉磨站停产;熟料限产5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13 | 内蒙古神华置业集团永固商砼有限公司 | 乌达区 | 商砼 | 停产,停止物料运输 | 停产,停止物料运输 | 停产,停止物料运输 |
14 | 乌海市国圣商砼有限公司 | 乌达区 | 商砼 | 停产,停止物料运输 | 停产,停止物料运输 | 停产,停止物料运输 |
15 | 乌海市国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 | 乌达区 | 商砼 | 停产,停止物料运输 | 停产,停止物料运输 | 停产,停止物料运输 |
16 | 内蒙古君正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乌达区 | 聚氯乙烯树脂、烧碱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17 | 内蒙古宜化化工有限公司 | 乌达区 | 独立燃煤石灰窑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停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电石炉及配套燃气石灰窑 | 电石炉限产30%,配套石灰窑以气定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电石炉限产30%,配套石灰窑以气定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电石炉限产30%,配套石灰窑以气定产;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
聚氯乙烯树脂、烧碱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
燃煤发电机组 | 严格执行超低排放限值,达标率(超低排放标准限值)低于95%的,限产30%,不影响企业安全情况下,煤炭运输提出禁运措施,石灰石、脱硫石膏、灰渣运输降低到最低频次,车辆苫盖,湿灰 | 严格执行超低排放限值,达标率(超低排放标准限值)低于95%的,限产20%,不影响企业安全情况下,煤炭运输提出禁运措施,石灰石、脱硫石膏、灰渣运输降低到最低频次,车辆苫盖,湿灰 | 严格执行超低排放限值,达标率(超低排放标准限值)低于95%的,限产10%,不影响企业安全情况下,煤炭运输提出禁运措施,石灰石、脱硫石膏、灰渣运输降低到最低频次,车辆苫盖,湿灰 | |||
18 | 乌海市建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乌达区 | 机械制造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19 | 乌海市良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乌达区 | 化工 | 预警前未恢复生产则维持原状;预警前已恢复生产,则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预警前未恢复生产则维持原状;预警前已恢复生产,则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预警前未恢复生产则维持原状;预警前已恢复生产,则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20 | 乌海市恒昌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乌达区 | 化工 | 预警前未恢复生产则维持原状;预警前已恢复生产,则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预警前未恢复生产则维持原状;预警前已恢复生产,则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预警前未恢复生产则维持原状;预警前已恢复生产,则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21 | 内蒙古恒业成有机硅有限公司 | 乌达区 | 化工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燃煤发电机组 | 严格执行超低排放限值,不影响企业安全情况下,煤炭运输提出禁运措施,石灰石、脱硫石膏、灰渣运输降低到最低频次,车辆苫盖,湿灰 | 严格执行超低排放限值,不影响企业安全情况下,煤炭运输提出禁运措施,石灰石、脱硫石膏、灰渣运输降低到最低频次,车辆苫盖,湿灰 | 严格执行超低排放限值,不影响企业安全情况下,煤炭运输提出禁运措施,石灰石、脱硫石膏、灰渣运输降低到最低频次,车辆苫盖,湿灰 | |||
22 | 乌海市宏宇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乌达区 | 化工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23 | 内蒙古佳瑞米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乌达区 | 农药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24 | 乌海市凯恩斯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乌达区 | 化工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25 | 乌海市彤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乌达区 | 废矿物油、废轮胎综合利用 | 限产2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2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2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26 | 内蒙古源宏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乌达区 | 医药及中间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27 | 乌海市津达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乌达区 | 化工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28 | 乌海市金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乌达区 | 浓缩回收废硫酸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29 | 乌海市兰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乌达区 | 化工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30 | 内蒙古兴发科技有限公司 | 乌达区 | 化工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31 | 乌海市建安煤矿有限责任公司 | 乌达区 | 煤矿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32 | 内蒙古千万里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 乌达区 | 煤炭物流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33 | 乌海市华银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 乌达区 | 煤矿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34 | 乌海市中远亨峰煤炭有限公司苏海图煤矿采空区治理东源项目部 | 乌达区 | 采空区治理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35 | 神华集团乌达黄白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乌达区 | 洗选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36 | 苏海图煤矿 | 乌达区 | 煤矿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37 | 乌海市伟祥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乌达区 | 煤泥浮选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38 | 乌海市三强化有限责任公司 | 乌达区 | 洗煤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39 | 乌海市铁鑫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 乌达区 | 煤炭物流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40 | 神华集团乌达五虎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 乌达区 | 煤矿、洗煤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41 | 天津芮同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乌海分公司(新星洗煤) | 乌达 | 洗煤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42 | 乌海市新星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乌达分公司 | 乌达区 | 洗煤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43 | 内蒙古浩友煤炭洗选有限公司 | 乌达区 | 洗煤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44 | 乌海市三强煤化有限责任公司 | 乌达区 | 洗煤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45 | 内蒙古美方能源有限公司 | 乌达区 | 洗煤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46 | 乌海市恒宇环保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乌达区 | 石灰石粉脱硫剂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47 | 乌海市三和腐殖腐钠有限责任公司 | 乌达区 | 腐植酸钠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48 | 乌海市东旭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乌达区 | 腐植酸钠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49 | 内蒙古兰太钠业有限责任公司泰达制钠厂 | 乌达区 | 金属钠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50 | 乌海市林天旭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乌达区 | 砖瓦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51 | 乌海市昌鑫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 乌达区 | 磁选重介粉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52 | 卡博特恒业成高性能材料(内蒙古)有限公司 | 乌达区 | 化工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53 | 内蒙古佳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乌达区 | 化工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54 | 内蒙古亿海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乌达区 | 化工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55 | 内蒙古家景镁业有限公司 | 乌达区 | 化工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56 | 内蒙古兰太钠业有限责任公司 | 乌达区 | 化工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57 | 内蒙古利康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 | 乌达区 | 化工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限产30%;禁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 |
58 | 乌海市华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 乌达区 | 烧烤炭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停产,停止车辆运输 |
乌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扬尘源)
序号 | 扬尘源名称 | 所属区县 | 红色预警_控制措施 | 橙色预警_控制措施 | 黄色预警_控制措施 |
1 | 乌海市第十中学一号教学楼拆除新建项目 | 乌达区 | 停工 | 停工 | 停工 |
2 | 乌达公交客运枢纽站 | 乌达区 | 停工 | 停工 | 停工 |
3 | 嘉铭雅苑 | 乌达区 | 停工 | 停工 | 停工 |
4 | 颐景佳苑 | 乌达区 | 停工 | 停工 | 停工 |
5 | 谱翔花苑三期 | 乌达区 | 停工 | 停工 | 停工 |
6 | 维邦佳苑二期 | 乌达区 | 停工 | 停工 | 停工 |
7 | 悦海芳园 | 乌达区 | 停工 | 停工 | 停工 |
8 | 乌达区郎峰住宅小区C区1#、2#、7#楼 | 乌达区 | 停工 | 停工 | 停工 |
9 | 碧海花苑二期工程1-6号楼、换热站 | 乌达区 | 停工 | 停工 | 停工 |
10 | 碧海花苑 | 乌达区 | 停工 | 停工 | 停工 |
11 | 团结路小学室内足球馆 | 乌达区 | 停工 | 停工 | 停工 |
12 | 乌达东风电影院续建 | 乌达区 | 停工 | 停工 | 停工 |
13 | 乌达区国税局综合业务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 | 乌达区 | 停工 | 停工 | 停工 |
14 | 金瑞佳苑 | 乌达区 | 停工 | 停工 | 停工 |
乌达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移动源)
车辆类型 | 红色预警_控制措施 | 橙色预警_控制措施 | 黄色预警_控制措施 |
重型载货汽车 (汽油、柴油、燃气) | 1.铁合金、化工、石灰窑等行业及矿渣粉、水泥制品等工业企业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车辆(含燃气)进行物料运输。焦化、铸件、水泥、砖瓦等行业禁止公路运输。 2.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重型柴油货车通行。 | ||
矿山(含煤矿)、洗煤厂、物流企业(除民生保障类)等涉及大宗原料和产品运输(日常车辆进出量超过10辆次)的单位应当停止使用国四及以下重型载货汽车(含燃料为燃气的重型载货汽车)进行运输(特种车辆、危化品车辆等除外)。铸造用生铁企业停止公路运输。 | ─ | ||
炭素等企业停止公路运输。 | ─ | ─ | |
中型载货汽车 (汽油、柴油、燃气) |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中型柴油货车通行。 | ||
轻型载货汽车 (汽油、柴油、燃气) | ─ | ||
三轮车 |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拖拉机通行。 | ||
低速汽车 | 除城市运行保障车辆和执行任务特种车辆外,城市建成区内禁止低速载货汽车通行。 | ||
非道路移动机械 | 1.施工工地、工业企业厂区和工业园区内禁止使用不达标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能源和紧急检修作业机械除外)。 2.城区内施工工地停用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吊车等工程机械(保障民生工程的紧急施工除外)。 3.全区范围内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叉车、打桩机、铲车、吊车等工程机械禁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