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农牧民合作社示范创建,提高合作社规范化建设水 平和发展活力,加强引领示范带动能力,促进我区农牧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决定开展自治区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评定工作。
一、示范社评定标准
(一)依法登记设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 社法》登记设立,运行2年以上,有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固定办公场所和独立银行账号。
(二)实行民主管理。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等组织机构健全,合作社章程、财务管理、社务公开、议事决策等制度完善。
(三)财务管理规范。配备专业会计人员或委托会计代理机 构记账,财务核算规范,成员账户健全,盈余分配合理,国家财 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资产平均量化到成员,建立资产管护制度。年终定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全体成员公示。
(四)经济实力较强。农牧民合作社登记注册的成员20个 以上,成员出资总额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100 万元以上。联合社成员出资总额200 万元以上,固定资产100万元以上,年经营收入200万元以上。合作社产业链较 完整、能良好利用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产品销售线上线下相结合,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五)服务成效明显。以农牧民为主要服务对象,统一购买 生产资料、统一销售(提供)农畜产品(服务)达到80%以上, 普及推广新品种、新技术,定期培训成员,带动农牧民增收作用突出,对带动农牧民就业数量较大的合作社可优先考虑。
(六)产品(服务)质量安全。广泛推行生产标准化,技术 操作规范,生产、包装、储藏、加工、运输、销售、服务等制度完整,产品质量可追溯。
(七)社会声誉良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诚信经营,没 有发生生产(质量)安全事故、环境污染、损害成员利益等严重 事件,没有被行业通报批评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无不良信用记录,没有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单。
二、 申报评定程序
( 一)申报。旗县农牧部门组织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自愿公开 申报,合作社按照要求提供示范社申报书(申报书内容见附件3-1)。
(二)推荐。旗县农牧部门对申报示范社的合作社进行实地 考察、遴选、初审,将符合条件通过初审的合作社向盟市农牧部门推荐。
(三)审核。盟市农牧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抽查,认真复 核,确定申报名单,填写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单汇总表(见附件3-2),以正式文件报自治区农牧厅。
(四)评定。自治区农牧厅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对各 盟市上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将最终入选示范社名单通过自治区农牧业信息网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由自治区农牧厅发文公布。
三、有关要求
(一)各盟市农牧部门要高度重视自治区示范社评定工 作,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申报材料真实性审查、复核、推荐等工作。
(二)申报示范社的合作社要按照附件3-1 要求如实提供有 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存在舞弊行为, 一经查实,取消其申报资格。
(三)要严格工作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认真执行评定工作纪律。
( 四)请各盟市于5月31日前,将自治区级农牧民合作社 示范社申报书、汇总表、申报文件纸质及电子版一并报送自治区农牧厅。
附件2
自治区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名额分配表
盟 市 | 农业(个) | 供销(个) |
呼伦贝尔市 |
35 |
2 |
兴安盟 |
35 |
2 |
通辽市 |
35 |
2 |
赤峰市 |
35 |
2 |
锡林郭勒盟 |
22 |
1 |
乌兰察布市 |
25 |
2 |
呼和浩特市 |
20 |
2 |
包头市 |
20 |
2 |
巴彦淖尔市 |
30 |
2 |
鄂尔多斯市 |
20 |
2 |
乌海市 |
9 | |
阿拉善盟 |
14 |
1 |
总计 |
300 |
20 |
附件3
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申报材料
1. 农牧民合作社生产经营概况(包括合作社法人基本情况,撰写字数3000字以内);
2. 合作社基本情况表、生产经营服务情况表及2022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收益分配表(见附件3-3);
3. 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不提供);
4. 税务登记证(已三证合一 的不提供);
5. 市场监管部门备案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名册》;
6. 农牧民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7. 成员出资证明;
8. 获得的名优特新产品证书,有机农产品、绿色食品证书和产地认证、注册商标等其他证书;
9. 纳入新农直报管理系统的截图证明
10. 获得的国家、自治区、盟市级有关部门表彰的相关证书。
11.申报自治区级农牧民合作社示范社材料真实性审查表
注 :申报材料要按以上顺序装订成申报书。(其他详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