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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农牧局 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1 17:06:30   作者:乌达区农牧水务局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各区农牧水务局、财政局:

为持续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保护耕地相挂钩,进一步完  善补贴政策,改进补贴方式,提高补贴效能。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完善农业支持保护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9〕52号)、《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财农〔2016〕2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财政厅关 于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23〕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耕地地力保护工作实际,现将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区遵照执行。

 一、总体要求

按照自治区“用养结合、保护利用,突出重点、综合施策, 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继续推进农业“三项补贴”由激励 性补贴向功能性补贴转变、由覆盖性补贴向环节性补贴转变,提 高补贴政策的指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各区要细化政策,发挥 补贴效能,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引导农民综合采取秸秆还田、 深松整地、增施有机肥、减施化肥农药等措施,促进耕地地力保  护举措落地,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提升耕地地力,夯实粮食生产基础,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二 、补贴政策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 承包权的种地农民。对已种植林木和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 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附属和配套设施用地、非农业 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 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即不符合原自治区农牧业厅、国 土资源厅《补充耕地质量评价工作和技术规范》的耕地)和已经 列入自治区2022年退耕范围的不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 消今年补贴资金;对使用地膜,但未采取地膜离田措施或离田比 例未达到自治区要求的,缓发或暂停发放补贴资金;对黄河滩区 禁种高秆作物区域耕地违规种植高秆作物等耕地上违规种植的,缓发或暂停发放补贴资金。

(二)补贴方式和标准。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补贴依据可以是二轮承包耕地面积、计税耕地面积、确权耕地面积或粮食种植面积等,具体以哪一种类型或哪几种类型面积,由各区 根据市级下达的补贴资金总量和总体补贴原则确定,不同区可以 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各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补贴标准,根据补 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依据综合测算确定。各区可以以绿色生态为导向,将补贴资金与支持农民采取保护耕地地力措施相挂钩,引导农民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实现政策效果与政策目标更加一致。

(三)补贴试点。在自愿的原则上,各区可创新实施方式, 引导农户将补贴资金用于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增施有机肥等耕  地地力提升措施,以及其他可以有效提升耕地地力的措施。各区  试点工作要审慎推进,稳妥有序开展工作,要充分考虑农民需求  和接受程度,公平合理确定实施地块,并在实施前做好宣传工作, 确保实施区域内农户掌握政策,避免引发矛盾和冲突。试点区要  引导农户将保护补贴资金用于秸秆还田、深松整地、增施有机肥、 生物肥等耕地地力提升措施,发挥补贴资金在保护和提升耕地地  力方面的作用,使政策目标指向更加精准,政策效果与政策目标  更加一致。各试点区要制定细化的实施方案,明确验收标准、实  施程序和制度,报市农牧、财政部门联合批复后实施。各区在实  施试点过程中对防致贫返贫监测户,仍按照原补贴测算方式,测算补贴标准后,通过原渠道发放,不得整合使用。

三、补贴资金分配与发放

(一)资金分配。市农牧局会同市财政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各区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补贴发放。补贴农户的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试点项目资金的使用由区农牧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确定使用方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由区人民政府负总 责,区农牧部门要加强对耕地地力提升措施的技术培训与指导, 商请财政部门做好补贴范围内未实施地膜离田或未达到离田标  准的核实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有 序推进。实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试点的区要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文件资料,做到资料齐全、完整可查。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区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各自实施方 案。确定开展试点的区实施方案,必须明确具体实施地点、规模、 措施、补贴标准、补贴方式、完成工作和资金兑付时限等内容, 建立验收和公示制度。市农牧、财政局将严格审核旗县方案,确 保与国家和自治区政策要求一致。各试点区要切实保障各项试点 工作实施进度,于中央规定时限内兑付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不得跨年度实施。

(三)严格管理督导。各区要严格做好数据采集审核、补贴 资金发放等工作,严禁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 纳入补贴范围,严禁挤占挪用。对于骗取、套取、贪污或违规发 放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各区财政、农牧部门 要密切跟踪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实施进展情况,务必于中央规定时限内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现到农民手中,并通过农民补贴网”将资金发放情况汇总上报。7月10日前将项 目进展情况报市农牧局、财政局。各试点区要于12月1日前将本 区总结报市农牧局和财政局。各地要按照绩效管理办法,对各地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绩效考核,强化考核结果的应用。

(四)开展宣传培训。各区要在春播前明确具体补贴政策, 连同试点内容,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手机等媒体进 行宣传,确保将补贴政策内容宣传到村到户,减少矛盾。同时, 要争取更大程度发挥资金引导耕地地力提升作用,及时做好农民群众的咨询和答疑。

(五)做好信访处置。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事关广大农民群众 切身利益,为防止基层发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对涉及农民群 众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要严格执行信访受理制度,耐心细致地 做好调处工作,努力化解矛盾与纠纷。各区财政、农牧部门、各 镇办要确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对信访案件要及时处理。要加强 沟通,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越级上访。对已经处理的上 访案件要逐一跟踪落实,防止因处理不到位引发重复上访。区财政、农牧部门要设立补贴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乌海市农牧局 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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