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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区统计局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01 00:00:00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加强我局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维护计算机网络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统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二条信息系统所有的终端设备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防火墙并及时升级,启动实时监控,定期检查计算机系统运行状态,同时做好防火、防盗安全管理。 

第三条严禁使用来路不明的光盘、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严禁下载没有安全保障的软件程序,严禁让外人使用连接在统计信息系统网络上的任何计算机终端。

第四条严格执行数据保密制度,不得向本单位以外人员泄露统计信息系统的用户数据、资源数据。

第五条禁止非本单位工作人员操作单位电脑系统,禁止不合法的登录情况出现,遇到安全问题要及时报告。

第六条不得向本单位以外人员泄露内部网络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做好各个应用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的保密工作,并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定期修改密码。

第七条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单位利益、集体利益和发表不适当的言论,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及信息系统的安全,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设备的活动。 

第八条对于已损坏或报废但存储过统计相关重要数据的 u盘、硬盘等存储介质,交由办公室统一管理,不得自行随意处置。各股室对重要文件、程序和数据要经常备份。重要数据资料除各专业备份外,须在机房的数据备份服务器备份一份,以免机器或系统出现故障时发生丢失,影响正常工作。

第九条涉密计算机严禁访问互联网。

第十条严禁访问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等违法网站。不得在网络上制作、发布、传播下列有害内容:(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律实施;(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祖国统一;(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有意影响本局稳定局面;(八)损坏国家机关信誉;(九)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一条严禁在微信、微博、qq等社交软件上发表、转发不实言论,捏造或者歪曲事实,坚决抵制谣言与煽动性言论,禁止在政务微信、微信群、qq群等群内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的言论,不得发布与工作无关的言论、图片、链接等内容,不得发布各类小道消息,不得将工作群里发布的内容进行复制、截图发送到与工作无关的微信群。

第十二条加强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工作。发布网络信息不得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机密,侵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工作人员不得私自发布信息,对外发布涉及工作的信息,必须经局领导审核批准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违反本管理制度,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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