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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乌达区神华街北、柳荫大街东地块用地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3-09-08 15:53:36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乌达区自然资源局   浏览次数:

一、根据《研究关于年产2万吨煅料项目等5宗土地挂牌 出让有关事宜》(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72号)以及《乌 达区人民政府关于<关于乌达>的批复》  (乌区政字 〔2023〕54号)。甲方意向将位于神华街北、柳荫大街东 一宗国有建设用地,面积66667平方米,协议出让给乙方。

二、规划条件:医疗卫生用地,出让年限:50年,容积率:≤1.5,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建筑限高:≤50米。

三、 根据乌达区民政局《关于医养康一体化综合医院项目土地优惠政策的函》中涉及的相关政策,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指导意见》 (国卫老龄发〔2022〕  25 号)第  九条:“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用地可用于建设医养结合项目。” 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规划和用地保障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   指导意见》(自然资规〔2019〕3号)第十条:  “以出让方式供  应的社会福利用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级别公共服务用   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根据乌达区人民政府的会议纪要《研  究关于年产2万吨煅料项目等5宗土地协议出让及挂牌出让有关事宜》同意参照关于支持医疗养老发展的文件政策,拟出让地块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  壹佰柒拾壹元 ( 小写171元) , 总 价款为人民币 壹仟壹佰肆拾万零伍拾柒元整 ( 小写11400057元)收取土地出让金。


四、 乙方知悉本《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的内容需要在乌达区人民政府网、乌海市自然资源局官网公示五日 和在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公示十日,并根据公示期满的反馈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1.公示期间,如有其他意向用地申请者,依照原自然资源部21号令第九条实施。

2.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甲方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

3.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甲方审查没有发现违反 法律法规行为的,双方将按本意向书约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五、符合本意向书第四条第三项规定条件的,双方应于2023 年09月19日前在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乌达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于30日内缴纳土地出让金。

六、 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详见附件。


    附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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