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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15 17:51:16   作者: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   浏览次数:

为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缓解野生动物保护和人民群众正常生产生活的矛盾、增强公众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积极性的客观需要,近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致害补偿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23〕8号,以下简称《办法》),为方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正确理解《办法》相关内容,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现解读如下。

一、编制背景

近年来,随着天然林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等重大工程的大力实施,全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野生动物种群和数量不断增长。随之而来的是野生动物活动范围和取食需求不断增大,野生动物损害庄稼、破坏林木等事件时有发生,甚至威胁到人民群众人身安全。

202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出台。自治区坚决贯彻落实《决定》,全面完成人工养殖野生动物产业退出转产和存栏动物处置工作,规范了全区野生动物保护和利用行为,进一步落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法定职责,有利于健全完善自治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制度,提高野生动物保护治理能力。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因保护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这一规定,既是自治区出台《办法》的法律依据,也是法定职责。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为17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了补偿主体。《办法》规定,旗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核实、认定、补偿工作。乡(镇、苏木)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失情况的调查工作,村(居)民委员会配合做好相关工作。盟市、旗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发展改革、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业、卫生健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野生动物造成损害的调查、确认等补偿相关工作。

二是明确了补偿范围。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死亡的;对舍饲圈养或者在依法划定的区域内放牧的牲畜家禽受到伤害或死亡的;对在依法划定区域内种植的农作物、经济林木等造成直接损失的;对群众日常居住的房屋、家具、畜圈等生产生活设施造成损失的;旗县(市、区)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是明确了补偿标准。造成人员身体伤害未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医疗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补偿金最高额不超过上年度自治区全体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造成人员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医疗费及一次性补偿金,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自治区全体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至10倍;造成人员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支付医疗费及一次性补偿金,补偿金最高额为上年度自治区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至15倍;造成人员死亡的,支付医疗费及补偿金、丧葬费,总额为上年度自治区全体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造成农作物、经济林木损失的,损失部分按上年度当地该类农作物、经济林木的市场平均价格计算,补偿全部损失的60%;造成家禽家畜受伤的,补偿该类家禽家畜当时的市场平均价格的30%;造成家禽家畜死亡的,补偿该类家禽家畜当时的市场平均价格的60%。

四是明确了补偿流程。受害人或监护人、受委托人应当及时向发生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并保护现场以备核查。造成人身伤亡申请补偿的,应当在抢救治疗结束后60日内,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造成财产损失申请补偿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财产损失之日起15日内,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

四、贯彻措施

《办法》的出台,体现了 “以人为本、生态优先、依法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治理理念,对健全自治区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增强公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主动性,切实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等方面都有着十分重要意义。下一步,将以下方面抓好贯彻落实。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利用多种媒体加大对《办法》的宣传、解读,特别是要让存在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风险的重点区域的人民群众尽快熟知办法内容,了解致害补偿流程,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二是细化规范流程。按照《办法》的规定,优化服务流程,制定便民惠民措施,提高办事效率,保护群众利益。
  三是落实配套措施。各级政府应主动加强与保险机构沟通对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赔偿政策性保险业务,提高陆生野生动物致害损失的保障水平,进一步减少受损单位及群众的损失。因保护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损失,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的,且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可向当地民政部门申请社会救助。通过物理隔离、种群调控、栖息地保护等措施,强化重点区域源头治理,降低陆生野生动物致害风险。
  四是加强监督管理。本办法实施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相关工作的监督,各级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地贯彻执行,做到应补尽补,并自觉接受媒体和公众的监督,确保将办法规定的各项便民利民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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