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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做好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02-15 15:49:09   作者: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浏览次数:

一、《实施意见》的制定背景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全面构建内蒙古地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体制机制,动员全社会力量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23〕1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二、《实施意见》的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分4部分24条。

(一)明确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重点领域。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的意见》(国办发〔2021〕40号)确定的重点领域,以《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明确涉及自治区的“一区两带”重点生态功能区和自治区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重点生态修复区域,确定了森林草原、沙化土地、河湖湿地、矿区、农田、城镇、生态产业等7个生态保护修复重点领域。

(二)完善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管理机制。

按照“谁修复、谁受益”原则,从项目设立、实施、验收、管护、权益等项目实施全流程,提出了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8个方面工作措施、具体路径和有关要求,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指明了参与内容、参与方式、参与程序,制定了清晰路径,明确了管理规范,确保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能够科学化、制度化组织管理。

(三)推动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相关支持政策落地见效。

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了实行差别化用地保障政策、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合理利用土石料、创新林木管理机制、探索碳汇产品价值实现模式、发挥财政引导和带动作用等6个方面细化政策措施,提供了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支持政策具体实操指引。

(四)加强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的组织领导。

主要是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盟市、旗县(市、区)政府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开展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修复中的服务保障要求,具体从建立协调机制、强化示范引领、加强监管服务3个方面提出要求。

三、《实施意见》的特色亮点

《实施意见》对社会普遍关注的历史遗留矿山市场化生态修复项目土石料利用、生态修复项目新增耕地占补平衡利用、生态修复项目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利用等生态保护修复主体权益实现重点途径进行了全流程政策打捆,并附4个参考提纲,随同修复方案一同批复实施,不再单独审批,在有效保障社会资本合法权益的基础上,提升了工作效率,充分释放了政策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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