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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CA-070-070-00-null00000-2020-002 发文字号: 乌区政办发〔2020〕8号
发文机构: 乌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题分类: 规范性文件
成文日期: 2020-03-27 有效性: 有效

乌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达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3-27   作者:乌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乌兰淖尔镇、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驻区单位:

    为切实加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有效预防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达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3月24日


             乌达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维护社会秩序,预防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是指对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从事经营活动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第三条 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是指对户籍在乌海市以外、在乌达区居住的人口进行登记管理的行为。

户籍在乌海市内,但跨区居住或区内人户分离的人口,应比照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全面掌握情况。

  第四条 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便民高效、规范有序和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安机关负责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证管理工作。

  第六条 镇、各街道办事处、各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第七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公安机关做好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出租房屋治安管理

  第八条 出租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报送出租人、承租人的下列租赁房屋信息:

  (一)姓名;

  (二)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

  (三)联系方式;

  (四)租赁房屋地址。

  报送租赁房屋信息,可以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报送,也可以通过电话、传真、网络、短信等方式报送。

  单位员工的公寓、宿舍比照出租房屋治安管理,由单位向公安机关报送。

  第九条 出租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应当与公安派出所签订书面治安管理责任书,承担下列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三)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四)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五)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单位或代理人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如实向出租人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二)服从出租人和有关部门的管理,严禁利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由集体、单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章 暂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申报暂住登记,既是法定义务,也是申领居住证的基础。

  流动人口应当在到达乌达区暂住地3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的,应当全面采集流动人口信息,及时上传至公安派出所统一申报暂住登记。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内蒙古自治区居住证》,享有居住证的各项公共服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员会、教育局、民政局、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相关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实现相关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居住证由区公安分局统一签发。

公安派出所收到申领的相关材料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办理签注手续。

第十五条 流动人口办理首次领取居住证和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不收取费用。

   第四章 管理职责

  第十六条 公安派出所统筹本辖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镇、各街道办事处综治中心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镇、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建立专职网格员队伍,公安派出所要协助网格员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公安派出所负责制定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管理流程,推广二维码扫描登记、微信群组建等信息化管理方法,镇、各街道办事处网格员配合做好宣传工作。

  第十七条 社区民警为本社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社区综治中心协助社区民警开展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社区民警要对网格员做好“传帮带”工作,同时组织社区网格员进行业务培训;

  (二)社区民警要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信息逐户核对,摸排辖区涉及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打击处理;

  (三)每周召开一次治保例会,研判分析出租房屋、流动人口治安形势。收集汇总网格员一周采集的出租房屋、流动人口信息,建立台账与社区实现信息共享。

  第十八条 社区网格员具体对本网格内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的主要职责:

  (一)做好网格内出租房屋、流动人口登记,定期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进行走访,掌握增减变化,填写纸质登记表,做到人来登记,人走注销。

  (二)告知出租房屋业主应当与派出所签订治安管理责任书,流动人口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申报登记义务。帮助出租房屋业主、承租人、流动人口使用扫描二维码的方式进行登记。

  宣传法律、法规和安全防范常识,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对各类问题隐患和违法犯罪行为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社区每月采用随机抽查、实地反查等方法,对网格员的管理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由社区民警和社区书记签字备案并公示,考核成绩作为网格员绩效奖励依据。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社区网格员对在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相关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违法提供查询、使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人居住,不按相关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犯罪不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对出租房屋不履行治安责任,出租房屋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转租、转借承租房屋未按相关规定报告,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项,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十五条 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危险物品,依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五项,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

乌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达区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x



政策解读:http://www.wuda.gov.cn/zcjd/32459.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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