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中发[2015]4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求,加快推进我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独生子女三级以上伤病残、独生子女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计划生育家庭)一次性扶助金落实发放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历次全会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自治区总体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做好相关经济社会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衔接,围绕生活保障、养老照料、医疗、精神慰藉等方面,进一步加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个人申请、逐级审核、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二)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三)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区政府加强领导,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各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及
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切实做好一次性扶助金发放工作
三、工作措施
(一)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发放对象
以《内蒙古自治区人口计生委、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内人口发【2008】62号)规定的扶助对象确认条件为标准。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过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取得乌海户籍5年以上(含5年)。
(二)不予发放一次性扶助金的对象
1.扶助对象死亡的。
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
3.伤、病残子女已经康复的。
4.在其他地区领取过一次性扶助金的。
5.户籍不在乌达区或,迁出乌达区的。
6.已领取过一次性扶助金的伤残特殊家庭,由伤残转死亡的不再发放一次性扶助金。
7.其他原因不再符合一次性扶助金领取条件的。
(三)一次性扶助金发放对象确认程序
1.需本人携带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三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书申请,并如实填报申请表。
2.社区和镇或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无异议后上报区卫生计生部门。
3.区卫生计生部门进行资格确认。经审核确无异议的,予以正式建档备案安排发放一次性扶助金并上报有关资料。
4.区卫生计生部门组织人员进行抽查。
(四)一次性扶助金发放标准
1.一次性扶助金以家庭为单位发放
2.依据市卫计委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通知》(乌卫计家庭发(2016) 24号)的通知中规定,扶助对象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标准发放扶助金,做到伤残、死亡家庭统一标准。
3.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时,女方年龄超过49周岁(含
49周岁)的,夫妻双方按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时间的上一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标准领取一次性扶助金;若独生子女伤残、死亡时,女方年龄未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按女方年满49周岁时的上一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标准领取一次性扶助金。
4.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离异或丧偶,一次性扶助金可以按照以下情况发放: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离异,由实际抚养孩子的一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可以全额领取;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离异,双方再无子女(包括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双方各领取50%扶助金;若一方有子女(包括再生育或收养的子女),另一方可全额领取。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丧偶可全额领取。针对其他特殊情况,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确认领取条件。
5.新增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发放当年完成,不累积到下一年。
(五)一次性扶助金来源及发放形式
1.自2017年开始,新增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全部列入区财政预算,财政部门要确保此项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2.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按申请时间的上一年度本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倍的标准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关怀工作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各部门要认真对待,精细工作,要结合一次性扶助金发放和重要节日,开展好走访慰问等“关怀关爱暖心“活动,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政策由过渡期落实到常态化推进夺实基础。
(二)加强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四权分离"的工作机制,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资格确认,财政部门负责资金审核保障,银行代理机构负责资金发放,审计部门负责资金监督,以直通车形式及时准确发放到户到人。
(三)做好政策解答。各级要主动做好相关政策解答,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开展好走访慰问等“暖心”活动,积极做好精神慰藉工作,维护稳定大局,切实把好事办好、实事办实。
(四)强化督导考核。一次性扶助金的发放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区委、区政府将对《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四十一条落实情况纳入区党政领导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进行考核。
五、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人武部、区纪委人武部、区纪委,区法院、检察院.
乌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1月10日印发
乌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实施意见》的通知.docx
【文字解读】关于《落实发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一次性扶助金的实施意见》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