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达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安全,规范其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校外托管机构市场秩序,为我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提供良好的环境氛围。
二、工作目标
为了规范管理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泛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的,受学生监护人委托在学校以外为学生提供就餐、午休、接送等托管服务的机构),促进中小学生(以下简称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长,重点对校外托管机构办学资质、开办条件、安全管理、饮食卫生等方面开展监督检查,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净化校外托管机构市场环境。
三、组织架构
为全面推进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成立乌达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具体人员如下:
组 长:刘娜仁 区政府副区长
副组长:赵文林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夏世洋 乌兰淖尔镇镇长
康 诺 巴音赛办事处主任
苏媛媛 新达办事处主任
白 龙 滨海办事处主任
陈秋霞 五虎山办事处主任
安海花 梁家沟办事处主任
刘璟瑶 苏海图办事处主任
苏彦萍 三道坎办事处主任
杨春燕 区教育局副局长
李建昌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副主任
慕 鑫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
李建功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陈 忠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副局长
黄 勇 区公安分局副局长
于金哲 区消防救援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主任由赵文林同志兼任,主要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四、职能职责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乌兰淖尔镇、各办事处负责对辖区内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基础信息;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及时报告托管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
区教育局配合乌兰淖尔镇、各办事处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并引导学生和家长选择经公示符合条件的托管机构,督促做好学生卫生防疫、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房屋质量安全,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房屋安全隐患排查。
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燃气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燃气安全隐患排查。
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对托管机构环境卫生及学生健康卫生进行监督检查。根据校外托管机构住宿行业特点和安全管理要求,指导经营主体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食品安全及职责范围内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区教育局制定《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示范文本,供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与托管学生监护人参考使用。
区公安分局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及从业人员的身份核查,检查、指导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做好内部安全防范工作。
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指导乌兰淖尔镇、各办事处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五、核查内容
申报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从业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各行业主管部门督促办理,卫健部门负责办理健康合格证明);掌握食品安全、公共卫生、传染病防治基本知识(市场监管、卫健部门核查);从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活动人员是否有精神病史、吸毒史及暴力犯罪、猥亵儿童等犯罪记录(公安部门核查)。
(二)经营场所应设置在三层及以下,不含地下室,内设有水冲式卫生间(市场监管部门核查);配备灭火器等消防设施,且经营者能够熟练使用消防设备(消防部门核查)。
(三)厨房须独立设置,有上下水,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卫健部门监督);厨房地面、墙壁、顶棚使用表面光滑、不渗水、易清洁的材料,有抽油烟设备,门窗有防蝇设施(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四)午休场所独立设置,不得与托管学生以外的人员混居,设紫外线消毒灯;保证1人1床,床铺不得高于两层,不得设置通铺、地铺,床与床之间有适当间隔,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2.5平方米(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五)配备有正常运转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冷藏冷冻和食品留样设施,用于生熟食品的工用具、容器标识明显,并有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垃圾桶(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六)实行分餐制,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食品必须当餐加工,烹饪后的食品应当在2小时内食用、不得使用隔餐的剩余食品,严禁提供未经烧熟煮透的食品(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七)严格落实食品留样制度,每餐取各种食品成品不少于125克的样品,留置于专用设备中冷藏保存48小时以上,以备查验(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八)经公示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在一年内未受到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行政处罚或两次(含两次)以上责令整改的,下一年度直接列入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名单并予以公示,成员单位不再进行审核(市场监管部门核查)。
六、备案程序
申请设立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营者在开办前40日向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表(附件1)、经营者身份证明及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协议。
(二)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申请后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送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按照核查内容进行核查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收到申请信息5个工作日内未回复的,视为符合条件。
(三)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成员单位的意见,提请领导小组召开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对符合要求的,向申请者发放《学生校外托管机构信息公示卡》,由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教育局配合在开学15日前,在区政府网站和各中小学门前显著位置公示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经营者、地址、联系电话),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5天。
(四)在公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校外托管机构名单进行备案。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7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向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告知各成员单位。
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履行主体责任
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应当履行下列管理义务:
(一)与托管学生监护人签订《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明确托管期限、收费标准、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条款。
(二)在服务场所公示收费标准,停止托管服务的,应当提前30日通知被托管学生监护人,按照托管协议约定退还剩余期限费用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向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并说明退还托管费用等情况。
(三)安排专人负责托管学生的接送工作,预防和避免暴力、欺凌等侵害事件,保护托管学生身心健康和安全;发现学生生病、受伤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及时救助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和学生所在学校。
(四)对托管学生登记造册,并将学生名册以及专门接送学生的工作人员身份证明提交学生所在学校。
(五)加强对托管学生的管理,禁止托管学生在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场所及周边喧闹扰民,负责处理引发的邻里纠纷。
(六)建立食品安全、日常消毒、病媒防治等相关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并在醒目位置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发生食源性疾病、传染病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2小时内向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通知学生监护人及其学校。
(七)《学生校外托管服务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信息共享。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实行监管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制度,在依法查处安全隐患突出、不配合监管等问题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时,应当及时将发现的问题以及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责令整改信息告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其他成员单位,形成监管合力。
(二)强化日常监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后10—15个工作日内,组织成员单位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全覆盖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相应的成员单位责令其整改。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对全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学生校外托管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共同推动校外托管机构安全、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宣传力度。学校应当宣传、引导家长选择经公示符合条件的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托管学生,并在开学后1个月内统计本校学生托管情况报教育行政部门。各成员单位根据工作实际,免费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进行食品安全、卫生防疫、消防安全等知识培训,不断强化校外托管机构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消防安全意识,切实提高管理水平。
(四)畅通监督渠道。公开监督举报电话,鼓励社会力量监督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经营活动。区有关职能部门对群众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置,并将处置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
(五)严肃工作纪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学校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细则有关规定履行职责,加强对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监管,对不作为、乱作为以及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附件:1. 乌达区校外托管机构详细信息情况表
2. 乌达区校外托管机构核查表
附件1
乌达区校外托管机构详细信息情况表
经营者(负责人)姓名 | 身份证号码 | ||||
住址 | 联系电话 | ||||
登 记 事 项 | 经营地点 | ||||
经营时段 | |||||
经营从业 人数 | 人员总数 人 | 体检人员 人 | |||
提交材料 | □经营者(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经营从业人员有效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食品经营设施清单 □房屋(摊位)租赁合同 □其他( ) |
经营者(签名): 审 核 人:
填 报 日 期: 审核日期:
审核单位:(公章)
附件2
乌达区校外托管机构核查表
校外托管名称 | |||
经营者姓名 | 联系电话 | ||
经营地址 | |||
备案日期 | 年 月 日 | ||
教育局意见 | |||
住房与城乡建设局意见 | |||
卫生健康委员会意见 | |||
市场监督管理局意见 | |||
公安局意见 | |||
消防救援大队意见 | |||
商务局意见 | |||
领导小组意见 |
乌区政办字〔2022〕19号 关于印发《乌达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docx
【文字解读】:关于《乌达区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