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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内蒙古利康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

发布时间:2023-07-12   浏览次数: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处罚机关 乌达区应急管理局
决定书文号 (乌区)应急罚〔2023〕022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3-07-10
处罚有效期 2023-07-25
违法事实

2023年6月6日,包头市交叉互查组与我局执法人员对内蒙古利康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进行重大危险源盟市互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安全风险研判和承诺,空白页均已签完字,存在造假情况。内蒙古利康生物高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进行安全风险研判和承诺,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易发生事故。

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

处罚内容

给予处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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