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3号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处罚机关 | ||||||||||
决定书文号 | 乌城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53】号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3-06-26 | |||||||||
处罚有效期 | ||||||||||
违法事实 | 在乌达区工业园君正乙炔原料项目负责项目全部工作,未认真履行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和规章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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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九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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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内容 |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贰万零肆佰伍拾陆元肆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