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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 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6-09-22 18:07  浏览次数:0

委托机关: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田壮华      职务:局长

地      址:乌达区胜利西街23号

受委托机关: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法定代表人: 张新明    职务:副大大队长

地      址:乌达区胜利西街23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工作,及时查处城市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和我市城市管理方面的规定,特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行政执法范围

乌达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执法大队)负责乌达区行政区域内查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违法行为,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包括以下事项:

(一)对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二)对城市市政道路、公用设施管理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三)对城市绿化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四)对城市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五)对城市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规设置户外广告、户外公共场所销售食品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回收贩卖药品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六)对城市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七)对城市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在河道违规取土、私搭乱建侵占城市河道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八)对城市殡葬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或者住宅小区公共区域搭设灵棚、停放遗体、吹奏丧事鼓乐、焚烧祭品、抛撒冥纸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完成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委托行政执法权限

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乌达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名义对违反城市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下列职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城市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违反城市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违反城市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违法当事人有违反城市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违法行为人立即整改或限期改正。

(三)现场处置权。遇突发城管执法事件时,依法作出现场处理决定。

(四)证据先行登记保全措施权。对现场违法违章涉案物品实施不超过七天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全措施,事后向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

(五)现场行政处罚权。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或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的现场行政处罚权。执法大队实施现场行政处罚后,在第二个工作日内向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

(六)案件调查取证权。执法大队对辖区内发生的违反城市管理方面符合一般程序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收集证据,作出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七)提请行政处罚权。执法大队对发生的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案件调查后,提请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进行审核。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权。执法大队根据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的审理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书。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根据审核、审理意见在法律文书加盖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章。

(九)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权。执法大队对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执行,并按要求结案、建档、归档。

(十)提请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权。向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出需要强制执行或申请强制执行的报告,执行或配合执行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强制决定。

三、委托行政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

四、委托行政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对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指导、协调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机关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3.定期组织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人员学习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提高城镇综合管理的检查能力和行政执法水平;

4.提供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所需的法律文书,并组织工作人员定期对受委托单位的法律文书进行检查;

5.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实施的不适当或者违法的行政执法行为;解除与不再具备条件的受委托单位的委托执法关系;

6.报请有关部门吊销具有违反执法纪律、超越委托权限执法情形的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件;情节严重的,移送监察机关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受委托机关责任

1.自觉接受委托机关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2.建立健全相关执法工作制度、依法实施行政执法,配合委托机关开展执法工作;

3.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和期限内实施行政执法,并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实施委托执法时,应当由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共同进行,并主动出示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规范使用乌海市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统一制作的行政执法文书;

5.保持行政执法人员的相对稳定,及时收回不再从事委托执法工作的行政执法人员所持有的行政执法证件,并交回发证机关;

6.安排行政执法人员定期参加各类专业学习和业务培训。

五、委托期限

从2026年  1月 1 日至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

六、补充变更约定

1.本委托书签订后,如因人事调整、岗位变动导致委托机关、受委托机关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发生变更的,无需重新签订本委托书,由新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自然接续履行本委托书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本委托书持续有效。

2.如遇执法范围、执法权限、执法事项发生调整变化的,双方应当及时废止原委托书,重新签订新的行政执法委托书。

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两份分送乌达区司法局和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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