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乌达区基层政务公开平台

首页 > 政务公开 > 基层政务公开 > 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与公开信息 > 城市综合执法领域 > 实施情况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来源: 乌达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6-09-14 15:54  浏览次数:193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