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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来源: 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6-06-24 18:12  浏览次数:25

关于不合格餐(饮)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2家校外托管机构、1家餐饮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餐(饮)具的核查处置结果通告如下:

一、乌海市乌达区启睿托管中心(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餐碗(自洗);抽样数量:1000ml;检验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内蒙古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6-JD-01-0750。

(二)核查处置情况

乌海市乌达区启睿托管中心(个体工商户)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餐饮具清洗消毒过程中严格遵照餐饮操作规范执行。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乌海市乌达区启睿托管中心(个体工商户)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于2026年5月8日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乌海市乌达区启睿托管中心(个体工商户)使用的餐具(自洗)复抽检验结论合格。

二、乌达区杨老师托管班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餐碗(自洗);抽样数量:1000ml;检验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实测检出)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不得检出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内蒙古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6-JD-01-0778。

(二)不合格餐具处置情况

乌达区杨老师托管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餐饮具清洗消毒过程中严格遵照餐饮操作规范执行。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乌达区杨老师托管班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我局于2026年5月8日对其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查,乌达区杨老师托管班使用的餐具(自洗)复抽检验结论合格。

三、乌海市乌达区风中狼酱骨头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检基本情况

样品名称:餐碗(自洗);抽样数量:1000ml;检验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内蒙古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6-JD-01-1078。

样品名称:餐盘(自洗);抽样数量:1000ml;检验不合格项目:经抽样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机构:内蒙古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2026-JD-01-1067。

(二)不合格餐具处置情况

乌海市乌达区风中狼酱骨头店(个体工商户)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餐饮具清洗消毒过程中严格遵照餐饮操作规范执行。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三)整改措施及复查情况

乌海市乌达区风中狼酱骨头店(个体工商户)已经向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了整改报告,但经营不善,店铺已经处于转租出售状态。因个人原因暂时无法办理注销手续,后续将进行注销。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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