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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乌达区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通知

来源: 乌海市生态环境局乌达区分局   发布日期:2026-04-03 16:43  浏览次数:0

乌兰淖尔镇、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已经区委、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区委、区政府有关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

(二)区生态环境分局

1.结合上级部门制定的生态环境有关政策等,配合有关部门参与开展乌达区重点区域和饮用水水源地等生态环境方面工作。

2.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统一监督管理全区大气、水、土壤、噪声、化石能源、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落实乌海及周边区域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参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3.按照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授权监督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情况,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

4.按照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落实生态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参与开展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应急监测、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价。

5.负责编制和实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协调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组织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开展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依法调查处理环境污染纠纷。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

6.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组织开展全区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

7.参与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和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参与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经济、技术、产业政策,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8.承担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按照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监督生态系统保护修复等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9.按照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对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放射源安全、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的污染防治。

10.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权限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11.按照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落实国家、自治区、乌海市关于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部署,协调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协助开展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

12.深入宣传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新闻宣传、社会宣传、环境教育工作。协调推动生态环境保护志愿服务队伍建设,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志愿服务工作,引导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13.承担乌达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乌达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工作。

14.按照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授权开展企事业单位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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