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灵活就业或以自由职业形式实现就业的,应在就业后30日内到就业公共服务机构进行就业登记,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在常住地登记的非本地户籍人员需提供居住证原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副本原件一份;
(三)《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登记表》原件一份;未办理过《就业创业证》的需提供二寸近期免冠证件照1张。
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者进行就业登记时将其雇工同时进行就业登记,并提供雇工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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