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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来源: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乌达分局   发布日期:2025-09-30 17:06  浏览次数:49

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

 

内蒙古乌兰淖尔湖田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乌兰淖尔湖麦咭乐园项目用地,面积为12796.42平方米,座落滨湖路东侧、5号岛内,宗地用途为娱乐用地,出让方式为挂牌出让,金额为235.4541万元,你方于2022422日与自然资源局乌达分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为1503042022B00036,合同约定(规定)的动工日期为2022630日(交地确认书确定的交地日期为2022422日),竣工日期为 2024630

我局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2025325日,已向你方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乌达自然资闲认字(20251号)和《闲置土地处置听证权利告知书》(乌达自然资处听告字(20251号),认定闲置原因为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并告知你方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方对处置方式有异议提出听证申请,626日我局召开内蒙古乌兰淖尔湖田园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闲置土地收回事宜听证会,经过集体讨论决定,乌兰淖尔湖麦咭乐园项目用地因企业原因闲置,按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方式处置。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第十四条第二项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规定,经报请乌达区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乌区政字〔202557号),我局依法无偿收回上述闲置土地使用权。请你方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土地权利证书。逾期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我局将直接公告注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和土地权利证书。对本决定书不服的,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乌达区人民政府或乌海市自然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乌达分局   

                     2025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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