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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区惠民惠企政策 | 社会救助篇

来源: 乌达区融媒体中心    发布日期:2025-09-09 15:32  浏览次数:396
一、最低生活保障政策


(一)服务对象:我区凡是符合《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乌海政办发〔2021〕46号)要求的都可以向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政策标准:目前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923元,最低生活保障金按照审核确定的申请家庭人均收入与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实际差额计算。

(三)工作流程:申请人向镇、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镇、街道办事处进行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不符合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镇、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民主评议,有异议的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审→初审合格,镇、街道办事处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区民政局→区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和初审意见等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区民政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同意,同时确定救助金额,并从作出确认同意决定之日下月起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同意,并应当在作出决定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且说明理由。

(四)时限要求: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

(五)发放形:最低生活保障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按月支付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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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电话:0473—3666679

二、特困供养政策

(一)服务对象:我区凡是符合《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发〔2021〕43号)要求的都可以向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二)政策标准:目前特困人员资金为每月1700元;完全丧失自理能力或部分丧失自理能力照料护理补贴为1472元或572元。
(三)工作流程:申请人向镇、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镇、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局。对公示有异议的,镇、街道办事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初审意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确认意见→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镇、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通过镇、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四)时限要求:按照政策规定办理时限完成受理、审核审批。
(五)发放形式:分散供养对象的就救助资金通过社会化的防暑每月10日前发放到供养对象的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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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临时救助政策

(一)服务对象:凡乌达区的常住人口(在同一固定住所居住时间每年超出6个月以上),符合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且在3-12个月内生活状况难以转变的家庭和个人;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二)政策标准:300元-6万元,根据家庭人均收入和实际支出进行测算。
(三)工作流程:申请人向镇、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镇、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家庭或个人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应即时审查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或听证会,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的居民委员会公示3天,后到区民政局审批→不符合书面告知申请人→在接到镇、街道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公示,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时间。不予审批的,应在审批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审批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四)时限要求:按照政策规定办理时限完成受理、审核审批。
(五)发放形式: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特殊救助对象,可一次审批、分期支付、分段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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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救助资金支出政策

(一)服务对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
(二)政策标准: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和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给予先诊疗后付费惠民政策。缓解贫困住院人群救病治病压力。患者诊疗经普通门诊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按照60%的比例进行救助,救助封顶为600元。特困人员不设起伏标准,年度救助限额内,政策范围内全额救助。低保对象不设起伏标准。政策范围内费用按75%比例救助。
(三)工作流程:救助服务对象办理入住院手续→先诊疗后付费(不需要交押金)→出院时“一站式服务”结算系统直接按照政策标准进行结算报销。
(四)时限要求:无时限要求。
(五)发放形式: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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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医疗救助政策

(一)服务对象:特困人员、低保对象、重点三类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一般脱贫户。
(二)政策标准: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和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救助,农村贫困住院患者县域内给予先诊疗后付费惠民政策。缓解贫困住院人群救病治病压力。
(三)工作流程: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患者,持医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入院手续→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后,无需交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报补偿部分,患者只需缴清个人自付费用即可。
(四)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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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独生子女伤残或者死亡家庭扶助

(一)服务对象:乌海市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5.取得乌海户籍5年以上(含5年)。
(二)政策标准:
1.特扶失独:1500/人/月
2.特扶伤残:1200/人/月
(三)工作流程:本人申请,坚持自愿申报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申报→村(社区)评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区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批。
(四)时限要求:每年1月15日前申请。
(五)发放形式:转入本人提供的银行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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