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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乌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执法委托书

来源: 乌海市乌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5-07-15 16:28  浏览次数:2

甲方(委托人):乌海市乌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地址:乌海市乌达区胜利街党政大楼227室

法定代表人:李荣伟       职务:主任

乙方(受托人):乌海市乌达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址:乌达区解放北路27号

法定代表人:闫莉莉       职务:主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四条、《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2005年1月5日卫生部令第 39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切实加强综合监督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关于乌达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机构职能编制的批复》等相关规定,乌海市乌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乌海市乌达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行使公共卫生和医疗卫生等综合监督执法职权的执行机构,负责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工作。

乌海市乌达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质量管理办法》《护士条例》等以及逐年动态调整的卫生健康委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职责。

一、委托事项

(一)实施卫生健康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督检查;

(二)对公共场所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职业卫生及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三)对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整顿和规范医疗服务秩序;

(四)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放射诊疗、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五)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传染病疫情报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和菌(毒)株管理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六)对母婴保健机构服务内容和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进行监督,依法打击“两非”行为,做好计划生育案件的查办;

(七)对消毒产品和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

(八)负责全区卫生健康领域重大案件查处和组织协调等工作;参与全区范围内的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

(九)对全区卫生健康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业务指导;

(十)行政区域内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

(十一)受理上级交办的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其它依法另行委托或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事项;

(十二)开展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执法检查;

(十三)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交办的食品安全、中医药监督等相关工作及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承担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卫生监督抽检;

(十四)落实执法责任制;开展执法抽查,对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完成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赋予的与卫生健康相关的其他督查工作;

(十五)承担甲方指定或交办的其他卫生健康监督事项,

二、委托权限

乙方在甲方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检查权、行政指导权、违法行为制止权、行政处罚权。

对行政相对人送达的执法文书,应当加盖乌海市乌达卫生健康委员会公章。

三、甲方权利和责任

(一)甲方有权对乙方受托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日常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二)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

(三)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开展受托范围内行政执法业务等相关法律文书。

(四)甲方应当支持、指导乙方独立开展受委托行政执法业务工作,并协助乙方与有关部门沟通,确保委托事项合法有效顺利进行。

(五)甲方依法对乙方在受委托事项范围内依法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六)甲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政策及职责的调整,适时以书面形式对委托执法事项范围做出改变或解除委托。

(七)甲方拥有对本行政执法委托协议最终说明解释的权利。

四、乙方权利和责任

(一)乙方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甲方名义依法、依规、独立开展行政执法业务工作。

(二)乙方实施的行政执法事项仅限于委托事项范围内,并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规章和政策,不得再将受托事项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

(三)乙方开展受托执法活动的工作情况,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甲方作出报告。监督检查发现的重要问题,应当及时报告

(四)乙方应当接受甲方的专项检查,对指出的问题应当在限期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书面呈报甲方。

(五)乙方应当对行政处罚案件依法行使处理建议权,呈报甲方领导批准执行。

(六)乙方如遇紧急情况,为防止危害扩大,需要作出现场控制的,可先实施现场控制,同时电话向甲方报告,24小时内书面向甲方备案。

(七)乙方超出委托范围、违反法律法规办理业务或执法中渎职侵权的,造成损害引起国家赔偿、纠纷或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八)妥善保管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和资料。

五、委托期限

2025年7月15日起至2028年7月15日止。

六、其他事项

(一)行政执法工作须由乙方取得《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承担。

(二)乙方自觉接受甲方的监督,行政执法工作中如有突发事件、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等须及时向甲方报告,每年年底乙方须向甲方提交全年执法情况的书面报告。

(三)乙方执法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四)乙方负责行政复议作出以前的调查、初审,以及行政诉讼应诉文件的起草和其他准备工作。

(五)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保存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签名或盖名章)并加盖双方公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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