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事项类别 (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1 | 政务公开 | 领导简介 | 领导简介 | 实时更新领导简介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 | 《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公发〔2020〕2号) | 行政 法规 | 实时公开 | 苏海图街道办事处 | 法定公开 事项 | 政府网站 | √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
2 | 政务公开 | 政府年度报告 | 年度报告总结公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 | 《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公发〔2020〕2号) | 行政 法规 | 年初统一公开 | 苏海图街道办事处 | 法定公开 事项 | 政府网站 | √ | 社会治理办公室 | ||
3 | 政务公开 | 基层信息公开 | 基层实施情况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 | 《内蒙古自治区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政公发〔2020〕2号) | 行政 法规 | 每季度一次 | 苏海图街道办事处 | 法定公开 事项 | 政府网站 | √ | 党群服务中心 | ||
4 | 临时救助 | 临时救助情况公示 | 临时救助情况公示 | 临时救助情况公示 | <<乌达区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 | 乌海市乌达区民政局(2020)5号文件<<乌达区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第四章审批。区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额度5000元(含)以下的救助由区民政局委托鸟兰淖尔镇或各办事处审批:审批时限、公示与审核同步进行,一般受理后5天内完成审批公示,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受理后8个工作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区民政局存档备案。 | 行政 法规 | 3个工作日 | 苏海图街道办事处 | 法定公开 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 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党群服务中心 | |
5 | 最低生活保障 | 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公示 | 最低生活保障情况公示 | 最低生活保障公示 | 《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 | 乌海政办发(2021)46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第三十三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家庭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 行政 法规 | 7天 | 苏海图街道办事处 | 法定公开 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 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党群服务中心 | |
6 | 特困供养 | 特困供养公示 | 特困供养公示 | 特困供养情况公示 |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 第四章 第十七条 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予以确认,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确认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对拟终止救助的特困供养人员,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其所在村(社区)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公示。公示期为7天。 | 行政 法规 | 7天 | 苏海图街道办事处 | 法定公开 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 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党群服务中心 | |
7 | 残疾人补贴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人员公示 | 残疾人两项补贴享受人员公示 | 《关于印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奖入护理补贴规范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 《关于印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奖入护理补贴规范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内民政发〔2020〕118号第五条 资金发放。旗县(市区)民政、残联、财政应当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分别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的准确性和拨付及时性承担主体责任。各部门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发放监督规定》等文件部署,优质高效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预算保障、资金发放及监督管理等工作。民政部门和残联负责对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清册的准确性进行审核确认。发放清册按时转交后,财政部门应确保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苏木乡镇(街道办事处)、嘎查村(居)政务公开栏、村(居)政务公开系统及广播微信等方式对残疾人姓名、补贴种类、补贴标准、发放起领时间的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 行政 法规 | 7天 | 苏海图街道办事处 | 法定公开 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 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党群服务中心 | |
8 | 老年人补贴 | 高龄津贴 | 高龄津贴发放花名公示 | 高龄津贴发放花名公示 | 《关于印发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80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127号三、高龄津贴的划拨、发放(四)各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批和发放。各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要根据实际情况,协调金融机构,为80至99周岁的老年人办理银行卡,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边境牧区、旗等不具备社会化发放条件的,可委托民政工作站代为发放;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其高龄津贴由各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上门发放。 具体发放管理细则由各旗县(市、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共同制定。 | 行政 法规 | 7天 | 苏海图街道办事处 | 法定公开 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 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党群服务中心 | |
9 | 老年优待金 | 老年优待金发放花名公示 | 老年优待金发放花名公示 | 《乌海市规范为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 | 关于印发《乌海市规范为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民发〔2024】24号二、老龄津贴发放标准和程序 老龄补贴是指对乌海市60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100 元。老年人拿户籍证明到户籍所在的社区进行申请,社区审核通过后将老人名单报送至街道(名单分为使用一卡通和建行卡的两类),街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名单报送至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根据名单进行统计,使用“一卡通”的老人,由各区财政局进行补贴发放,使用“建行卡”和“社保卡”的由区民政局进行发放。 | 行政 法规 | 7天 | 苏海图街道办事处 | 法定公开 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 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党群服务中心 | ||
10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花名公示 | 经济困难老年人补贴发放花名公示 | 《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民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社规〔2023]3号第四条 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自 2022年1月1 日起实施。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且享受城乡低保的70-79周岁经济困难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50元养老服务补贴。 养老服务补贴资金应当与保障对象领取的低保金同步(同时、同卡)发放。各地民政部门应每月从低保金发放清册中,及时调取能够享受此项补贴的人员信息数据,确保补贴待遇及时惠及所有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 7天 | 苏海图街道办事处 | 法定公开 事项 |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 位/村公示栏(电 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 √ | 党群服务中心 |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