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要素) | 公开依据 | 条款内容 | 依据效力位阶 | 公开 时限 | 公开 主体 | 事项类别 (法定公开、其他)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责任科室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三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群体 | ||||||||||
1 | 机构简介 | 基本信息 | 乌达区民政局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二)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达区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领导简介 | 乌达区民政局领导姓名、照片、职务、分工等信息 | √ | 办公室 | |||||||||||
机关职能及机构设置 | 机关职能 | 乌达区民政局局机构职能 | √ | 办公室 | ||||||||||
机构设置 | 乌达区民政局内设机构设置及机构职能 | √ | 办公室 | |||||||||||
所属单位 | 所属单位名称、职能、负责人姓名、内设机构、办公时间、办公地址、联系电话 | √ | 办公室 | |||||||||||
2 | 政策法规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 | 本单位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62号公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制定机关应当自行政规范性文件签发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者其他互联网政务新媒体、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予以公布 | 行政法规 | 乌达区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政策文件 | —— | 本单位制定的政策文件 | √ | 办公室 | ||||||||||
政策解读 | —— | 行政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文件、规划、制度等解读文件,有关热点问题的解读和回应 | √ | 办公室 | ||||||||||
其他文件 | √ | 办公室 | ||||||||||||
3 | 行政权力 | 权责清单 | 乌达区民政局权责清单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08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五)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 2、《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权力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行政权力清单和制定配套文件,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其他有效载体向社会公布。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达区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行政处罚 | 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 √ | 办公室 | |||||||||||
行政许可 | 民政厅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 √ | 办公室 | |||||||||||
4 | 办事指南 | 事项清单 | 乌达区民政局行政职能相关业务的实施清单、一件事清单、办事指南,具体包括受理范围与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窗口办理、设定依据等信息 | 《民政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民函〔2017〕226号) | 《民政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一、着力推进“五公开” (三)推进管理公开。 有关工作指南、办事流程相关内容发生变动的,要进行同步更新。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达区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5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开指南 |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接受信息公开申请的方式、途径和程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 第三款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三)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乌达区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年度报告 | —— |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 √ | 办公室 | |||||||||
6 | 规划财务 | 财政预算 | 乌达区民政局及所属单位预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预算、项目绩效目标等信息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 2、《民政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民函〔2017〕226号)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人大或常委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及报表,应在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公开。 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旨在进一步明确和细化预算法的相关规定,确保预算法的有效实施 2、《民政部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细则》(民函〔2017〕226号) 一、着力推进“五公开” (四)推进服务公开。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达区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财政决策 | 乌达区民政局及所属单位决算情况说明、表格、“三公”经费支出决算、预算绩效管理情况等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达区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7 | 人事信息 | 公务员招考 | 乌达区民政局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第十四款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 (十四)公务员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达区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事业单位招聘 | 乌达区民政局所属事业单位招考的职位、名额、报考条件等事项以及录用结果信息 | √ | 办公室 | |||||||||||
8 | 重点领域信息 | 乌达区民政局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信息和年检结论。 2.全区城乡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临时救助等救助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3.全区行政区划变更情况。 4.全区残疾人“两项补贴”等政策、措施和实施情况。 5.养老服务领域通用政策、业务办理、行业管理信息。 6.全区儿童福利相关政策实施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一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还应当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况,主动公开涉及市政建设、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土地征收、房屋征收、治安管理、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政府信息。 | 行政法规 |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 乌达区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
9 | 公共资源 配置 | 政府采购 | 乌达区民政局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 的下列政府信息: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 行政法规 | 及时公开 | 乌达区民政局 | 法定公开 | 政府网站 | √ | 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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