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个人所得税专项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等七项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个人养老金、税优健康险二项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部分 七项专项附加扣除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
1、扣除范围:纳税人未满三周岁的子女在照护期间产生的相关支出。
2、扣除标准:2000元/月/每个子女(定额扣除)。
3、扣除主体:
(1)父母(法定监护人)可以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2)父母(法定监护人)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4、注意事项: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二、子女教育
1、扣除范围:
(1)子女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相关支出:子女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
(2)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2、扣除标准:2000元/月/每个子女(定额扣除)
3、扣除主体:
(1)父母(法定监护人)可以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2)父母(法定监护人)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4、注意事项: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三、继续教育
1、扣除范围:
(1)在中国境内接受继续教育的支持。
(2)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3)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2、扣除标准:
(1)学历(学位)教育:400元/月(定额扣除)
(2)职业资格继续教育:3600元/年(定额扣除)
3、扣除主体:
(1)本人扣除。
(2)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
四、赡养老人
1、扣除范围: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周岁(含)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支出。
2、扣除标准:
(1)独生子女,3000元/月(定额扣除)。
(2)非独生子女:纳税人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1500元/月(定额扣除)。
3、扣除主体:
(1)平均分摊:赡养人均摊。
(2)约定分摊:赡养人自行约定分摊比例。
(3)指定分摊: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比例。
4、注意事项:
(1)约定或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于约定分摊。
(2)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五、住房租金
1、扣除范围: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2、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1500元/月(定额扣除)。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1100元/月(定额扣除)。
(3)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之外,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800元/月(定额扣除)。
3、扣除主体:
(1)纳税人未婚:由本人扣除。
(2)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只能由一方扣除。
(3)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可以分别扣除。
4、注意事项:
(1)纳税人的配偶在纳税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纳税人在主要城市有自有住房。
(2)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六、住房贷款利息
1、扣除范围:
(1)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
(2)实际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2、扣除标准:1000元/月(定额扣除)。
3、扣除主体:
(1)纳税人未婚:由本人扣除。
(2)纳税人已婚:经夫妻双方约定,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
(3)夫妻双方婚前分别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购买的住房,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双方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4、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2)首套住房贷款是指购买住房享受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住房贷款。
(3)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七、大病医疗
1、扣除范围: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2、扣除标准: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3、扣除主体:
(1)纳税人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
(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疗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父母一方扣除。
第二部分 二项税收优惠政策
一、个人养老金
1、扣除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
2、扣除标准:每年缴费上限为12000元。
3、扣除主体:本人扣除。
4、注意事项:个人养老金采取递延纳税优惠。个人向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的缴费,按照12000元/年的限额标准,在综合所得或经营所得中据实扣除。最高节税:5400元/年。
二、税优健康保险
1、扣除范围:
(1)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
(2)取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人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
2、扣除标准: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3、扣除主体:投保人本人。
4、注意事项:
(1)要确认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主要关注保单凭证上是否有注明税优识别码。
(2)对于购买保险的纳税人来说,被保险人可以是投保人本人、也可以是其配偶、子女或父母。
(3)最高节税:108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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