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根据该规定,男职工的未就业配偶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按照所在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费用补贴标准执行。
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以下待遇之一,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一)已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
(二)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申领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规定的费用,已享受此种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