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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关于《乌达区应急管理工作综合考核 奖惩办法》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来源: 乌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4-03-05 10:30  浏览次数:75

政府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的重要精神,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各项制度、措施的落实,紧紧压实党委、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主体责任,有效激励和鞭策全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落地,乌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定印发《乌达区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奖惩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实施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细则》《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试行)》《乌海市应急管理工作综合考核奖惩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乌达区应急管理综合考核奖惩办法》正文内容共7章48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是本办法适用于对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及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贯彻安全生产法规的考核和奖惩。

二是明确考核办法。考核工作实行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考核在乌达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乌达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区安委会办公室具体实施。

三是明确奖励办法。在未超过全市年度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区人民政府对本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成绩优秀的重点职责单位、一般职责单位、各类辅助单位和表现突出的企业、班组给予奖励。各单位所得奖金用于奖励各单位负责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防灾减灾、消防安全工作的个人,具体奖励标准由各单位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

四是明确通报办法。区安委会或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将事故、重要工作任务部署落实情况、先进工作经验、突出成绩以及典型执法案例以文件、会议或新闻宣传等方式进行通报。

五是明确警示办法。区安委会或区安委办要根据发生的事故或区域性、行业性安全生产问题,分别对区委、区政府、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进行预警性警示通报和警示告知。区安委会各有关成员单位要向全区该行业领域及企业进行警示通报。警示通报包括事故经过、初步原因、事故教训及针对性措施等内容。

六是明确约谈办法。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区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及区安委办、区安委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成员单位负责人,约见区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就安全生产有关问题进行警示提醒、告诫指导、督促整改的谈话。

七是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乌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达区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乌区政发〔2019〕4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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