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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 “十四五”保障和改善公共服务规划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1-17 16:05:4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保障和改善公共服务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十四五”保障和改善公共服务规划


目    录

第一章  规划背景

第一节  发展基础

第二节  机遇挑战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第二节  基本原则

第三节  主要目标

第三章  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第一节  合理界定公共服务范围

第二节  完善公共服务制度体系

第三节  明确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第四节  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

第四章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一节  幼有所育

第二节  学有所教

第三节  劳有所得

第四节  病有所医

第五节  老有所养

第六节  住有所居

第七节  弱有所扶

第八节  优军服务保障

第九节  文体服务保障

第五章  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第一节  发展优质普惠托育服务

第二节  发展城乡普惠学前教育

第三节  发展普惠养老服务

第四节  发展优质医疗服务

第五节  完善普惠公共服务政策

第六章  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生活服务

第一节  优化生活服务市场发展环境

第二节  推进生活服务品牌化发展

第七章  优化公共服务资源布局

第一节  推进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发展

第二节  推进公共服务区域协调发展

第三节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

第四节  推动城市群公共服务共建共享

第八章  推进公共服务供给创新

第一节  构建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格局

第二节  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第三节  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四节  推动公共服务向基层下沉

第五节  加强公共服务技术创新应用

第九章  加强公共服务要素支撑

第一节  加强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第二节  加强公共服务信用体系建设

第三节  加强公共服务人力资源队伍建设

第十章  健全实施保障

第一节  坚持党的领导

第二节  加强统筹协调

第三节  强化组织实施


“十四五”时期是内蒙古自治区走好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的高质量发展新路子,实现新的更大发展的关键时期。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持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着力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积极推动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多样化发展,是自治区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改善人民生活品质的重大举措,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扎实促进共同富裕的应有之义,对于增强全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一章  规划背景

“十三五”以来,自治区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着力构建覆盖全民、较为成熟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全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重点任务、保障工程和体制机制创新,适度推进非基本公共服务发展,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明显增强。

第一节  发展基础

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健全。制定了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清单,围绕标准化均等化法治化,促进城乡区域人群间服务项目和标准有机衔接。健全基层公共服务网络,加强资源优化整合,提高管理运行效率,推动服务项目、服务流程、审核监管公开透明。

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更加完善。构建起以基本公共服务清单为核心,以促进城乡区域人群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为主线,以各领域重点任务、保障工程为依托,以产品供给、服务清单、资源配置、需求反馈、监督评估等实施机制为支撑的制度框架。

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稳步提升。基本公共服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持续增加,重点领域服务保障能力明显增强,初步实现了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十三五”末,义务教育实现基本均衡,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3%,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4.6%,累计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28.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数为1570.6万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数为2183.9万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率达到95%,城乡居民实现大病保险全覆盖。孕产妇死亡率下降到14.92/10万,婴儿死亡率下降到3.56‰,主要健康指标持续优于全国平均水平。乌兰牧骑事业进入了繁荣创新的黄金发展期,2020年全区共有乌兰牧骑73个。

城乡区域均等化水平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持续向基层、农村牧区、边远地区和困难群众倾斜,城乡区域人群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不断缩小。截至2020年底,全区102个旗县(市、区)通过国家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评估认定,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就读。城乡之间公共服务制度性差异明显缩小,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合并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发展,基本公共服务逐步覆盖全部城镇常住人口。免费婚检政策覆盖到所有旗县(市、区)。“三馆一站”覆盖率达到110.7%。

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全面增强。公办机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不断创新,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公共服务供给,服务资源更加丰富,供给能力显著提升。截至2020年底,全区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为85.5%,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比例达到55%,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5.2%。全区医疗卫生单位拥有病床16.2万张,卫生技术人员20.2万人,每千人口拥有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达到6.73张,每千人口拥有执业(助理)医师数达到3.35人。全区公办、民办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8.54万张,其中,护理型床位比例达到42%。全区广播节目综合人口覆盖率为99.7%,电视节目综合人口覆盖率为99.7%,每万人拥有公共文化设施、人均拥有图书均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人均体育场地面积达到2.16平方米,全区旗县(市、区)全民健身活动中心实现全覆盖。

社会领域生活性服务业快速发展。文化和旅游深入融合发展,2019年,全区文化及相关产业增加值达到383.1亿元,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2.23%。2020年,全区累计接待国内外游客12503.1万人次,实现旅游业综合收入2406.4亿元。2020年,全区体育产业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马术”“冰雪”“那达慕”等赛事品牌基本形成,内蒙古国际马术节等特色赛事影响力不断扩大。养老服务和产品的有效供给能力显著提升,养老服务业已经成为发展潜力巨大的新兴朝阳产业。家政服务业加速提质扩容,呈现出快速发展势头。社区共享平台等新模式新业态探索发展,多元化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形成。“互联网+社会服务”新业态不断涌现,社会服务朝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多元化、协同化方向发展。

“十三五”时期,自治区公共服务发展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然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质量参差不齐、服务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不适应等问题,突出表现为:托幼、上学、就医和养老等方面的供给水平和服务质量还不能满足广大群众需求,优质教育、医疗资源总量不足,城乡区域间资源配置不均衡、硬件软件不协调、服务水平差异较大,大部分旗县(市、区)的公共服务能力普遍偏低,农村牧区因地广人稀等原因致使公共服务可及性较弱,公共服务人才支撑不足,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活力和积极性还有待进一步激发。

第二节  机遇挑战

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需求发生新变化。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强烈,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公共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持续旺盛,同时对普惠性、个性化的非基本公共服务提出更高要求,多层次、多样化的生活服务需求格局正在形成。

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不断释放新活力。国家提出了一系列健全公共服务体系的重大政策举措,要求制定实施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补齐社会领域基本公共服务短板,增强非基本公共服务弱项,提升公共服务质量和水平,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以更好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

新型城镇化对公共服务普惠共享提出新要求。新型城镇化要求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加快实现常住人口全覆盖,城乡之间人口流动半径扩大、流动速度加快,城市地区和中心城镇面临的公共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公共服务的普惠性和便捷性要求大幅提升,对城乡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和城市公共服务供给带来较大压力。

人口老龄化要求公共服务适应新需求。自治区老年人口抚养比持续上升,进一步加大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缺口和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风险。“十四五”时期,老年人半护理和全护理需求比重将继续上升,不仅要求扩大养老服务供给规模,也要求调整养老服务供给结构,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水平。

新技术广泛应用提升公共服务的效率效能。以云计算、大数据、智能化和物联网等为代表的新技术不断涌现,对公共服务发展的引擎作用日益凸显,新技术将为公众提供个性化、多元化、高品质服务,构建包含智能学习、交互式学习的新型教育体系,建立快速精准的智能医疗体系,大幅提升老年人产品智能化和智能产品适老化水平,带来服务模式和业态的创新。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为重点,正确处理基本和非基本、政府和市场、供给和需求的关系,持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多元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推动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多样化升级,切实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线,稳步提升公共服务保障能力和水平,不断满足多层次公共服务需求,不断增进全区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让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立足自治区基本区情,充分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和财力负担的可持续性,既关注回应群众呼声,明确政府兜底保障的标准与水平,不断加大投入力度,又合理引导社会预期,不超越发展阶段,不一味提高标准、盲目攀比。新增公共服务项目内容、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要进行充分的财力评估。

——兜住底线,均等可及。牢牢把握基本民生需要,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补齐突出短板,促进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向基层延伸、向农村牧区覆盖、向边远地区和生活困难群众倾斜,增强兜底保障能力。结合自治区地广人稀实际,立足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因地制宜优化公共服务资源布局,实现人民群众公平便利享有。

——扩大供给,普惠享有。推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整合优化资源配置,改革创新体制机制,着力提升服务效能,推动优质服务资源延伸下沉和提质扩容,扩大普惠公共服务资源供给,不断提升质量水平,实现普惠性公共服务付费可享有、价格可承受、质量有保障、安全有监管。

——政府主导,多元参与。统筹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作用,明晰各级人民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的兜底责任和对普惠性公共服务的主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充分发挥市场和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构建以基本公共服务和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为主体、多层次多样化生活服务为有益补充的公共服务体系。

第三节  主要目标

到2025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升,普惠性公共服务实现提质扩容,政府保障基本、社会多元参与、全民共建共享的公共服务供给格局基本形成,多层次多样化生活服务有序发展,民生福祉达到新水平。

基本公共服务更加公平可及便利。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更加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产品更加公平可及,城乡、区域、群体之间的差距基本破除,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基本实现。

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实现提质扩容。普惠性公共服务与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更加适应,服务内容更加丰富,获得方式更加便捷,供给主体更加多元,服务价格更可承受,服务体验不断改善,幼有善育、学有优教、劳有厚得、病有良医、老有颐养、住有宜居、弱有众扶的普惠性公共服务体系逐步建成。

多层次多样化生活服务蓬勃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生活服务的供给更加适应人民群众在健康、养老、育幼、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等方面的服务需求,市场化手段不断丰富,供给方式创新智能,实现标准化、品牌化发展,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更强。

第三章  健全完善公共服务体系

合理划分基本与非基本公共服务界限范围,妥善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加快构建以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政策支持多元供给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为主,以市场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生活服务为补充的公共服务体系。

第一节  合理界定公共服务范围

科学界定公共服务范围,重点明确政府权责边界,保持合理民生支出的力度与效度,保障民生改善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公共服务是政府为满足公民生存和发展需要,运用法定权利和公共资源,面向全体公民或特定群体组织协调或直接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公共服务体系主要包括公共教育、医疗卫生、劳动就业、养老托育、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文化旅游、体育健身和住房保障等方面,也是本规划覆盖的主要行业领域。本规划以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为核心,统筹考虑优军优抚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统筹协调基本公共服务、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和多层次多样化生活服务。

基本公共服务是指主要由政府负责、保障全体人民生存和发展基本需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公共服务,政府承担兜底保障供给数量和质量的责任。普惠性公共服务是指为满足公民更高层次需求、保障社会整体福利水平所必需但市场自发供给不足的公共服务,主要通过政府政策支持市场主体和公益性社会机构供给,实现大多数公民以可承受价格付费享有,政府承担引导增加服务供给、规范服务质量的责任。多层次多样化生活服务是指满足公民多样化、个性化、高品质服务需求的生活服务,完全由市场供给、居民付费享有,政府主要负责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引导产业规范可持续发展。基本公共服务、普惠性公共服务与多层次多样化生活服务之间的界限范围,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国家政策调整、财政保障能力及人民群众需求变化,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节  完善公共服务制度体系

建立健全制度体系。根据国家公共服务制度体系调整情况,及时完善自治区公共服务体系的相关制度安排,做好不同制度之间的有序衔接,增强制度之间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建立健全广覆盖、更公平、更可持续的公共服务制度体系。

优化资源配置机制。完善公共资源与常住人口规模、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提高公共服务的有效覆盖。逐步完善精准服务、主动响应的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的转变。逐项明晰公共服务标准及所需的软硬件标准规范,加强对公共服务水平和质量的评估监管。建立健全公共服务需求表达和反馈机制,根据评估结果动态调整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完善衔接配套制度。坚持系统思维和整体考虑,立足于人的全生命周期对不同公共服务的需求,推动不同领域公共服务制度安排相互衔接、配套。完善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制度安排,保障事业单位、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推动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多元供给格局健康发展。细化部门之间、区域之间信息共享、异地享有、“钱随人走”等配套制度安排,增强公共服务在异地享有、跨地区资金结算等方面的便利性和公平性。

第三节  明确基本公共服务清单

为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十四五”时期,自治区围绕“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的民生保障目标,向全民提供81项基本公共服务,明确服务内容、服务目标和服务项目。


第四节  制定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

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和各领域标准规范,结合内蒙古经济基础、空间布局、人口结构和变动趋势、文化习俗等因素,经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后,制定自治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明确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牵头负责单位及支出责任,作为自治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基准和全区人民群众享有相应权利的重要依据。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等因素,对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进行动态调整。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及时公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参与标准监督实施、维护自身权益。完善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监测体系和基础信息库建设。

第四章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坚持以促进机会均等为核心,不断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人群之间的差距,推动实现全区人民公平可及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一节  幼有所育

提高优生服务水平。为拟生育家庭提供科学备孕及生育力评估指导、孕前优生服务,指导科学备孕。落实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推动城乡居民全覆盖。广泛开展产前筛查,普及产前筛查适宜技术,逐步实现怀孕妇女孕28周前在自愿情况下至少接受1次产前筛查。

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健全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实施出生缺陷防治服务项目,建立涵盖孕前、孕期、新生儿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免费服务制度,加大儿童重点疾病防治力度。加强筛查阳性病例的随访、确诊、治疗和干预,逐步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开展先天性结构畸形和遗传代谢病救助项目。

提供妇幼健康服务。开展妇幼健康行动,加强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大力普及妇幼健康科学知识,推广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和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模式。加强女职工劳动保护,避免准备怀孕和孕期、哺乳期妇女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放射线。妇女和儿童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关待遇。

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加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多形式、多层次为家庭提供育儿指导服务。建立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班并提供托育服务。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宣传教育、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节  学有所教

发展学前教育。继续实施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建设广覆盖、保基本、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公办园,鼓励社会力量办园,以旗县(市、区)为单位制定幼儿园布局规划。统筹城乡学前教育学校布局和建设规模,扩大城镇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完善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学前教育服务网络,保障有需要的每个苏木乡镇原则上至少办好1所公办幼儿园。加强学前儿童普通话教育,推进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保育教育活动。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到2025年,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占比稳定在55%以上。

发展优质均衡义务教育。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完善优化城乡义务教育学校规划布局,合理有序扩大城镇学校学位供给,完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继续加大对困难地区和薄弱学校支持力度,提高农村牧区小规模学校(教学点)基本教学水平,加强苏木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持续常态化开展控辍保学工作,提高义务教育巩固水平。继续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全面推行使用国家统编教材,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科学规划建设边境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扶持建设一批高水平学校。到2025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6%以上,约20%的旗县(市、区)实现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发展优质特色普通高中教育。优化高中阶段教育结构,巩固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成果。完善教育评价和考试招生制度,鼓励普通高中特色化发展。实施旗县(市、区)普通高中振兴行动计划,统筹实施教育基础薄弱旗县(市、区)普通高中建设项目和适应新高考普通高中改造项目,加强旗县域薄弱普通高中建设。支持普通高中与高水平大学开展联合培养试点。继续实施高中阶段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到2025年,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95%以上。

发展多元融合职业教育。加强职业院校产教融合基础能力建设,积极争取国家产教融合建设试点。实施职业教育提质培优行动计划,重点推动产教融合和“1+X”证书制度试点。强化中职教育发展基础,巩固高职教育主体地位,深化职普融通、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完善招生机制,鼓励高中毕业未升学学生、退役军人、退役运动员、下岗职工、返乡农牧民工等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实施中职强基工程,重点支持一批盟市级中等职业学校全面改善办学条件。

发展惠及全民终身教育。广泛开展全民终身学习活动,积极发展“互联网+教育”,着力扩大教育资源共享覆盖面,推动学习型社会建设。提高普通学校学历继续教育质量,引导职业学校面向企业职工、农牧民工、新型农民和退役军人等开展职业培训。依托内蒙古开放大学和普通高校建立终身教育网络体系,加快推进老年教育、社区教育、残疾人教育发展。加快学分银行建设,开展学分互认试点,实现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有效衔接。


第三节  劳有所得

完善就业政策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拓展就业空间,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结构。完善企业稳岗支持政策。加快苏木乡镇(街道)和嘎查村(社区)公共就业平台建设,推动服务平台规范化、服务内容标准化、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方式精细化。

突出抓好重点群体就业。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基层成长、青年见习等计划,千方百计帮助高校毕业生实现多渠道就业。统筹推进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和就近就地就业,支持盟市、旗县(市、区)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加大农牧民转移就业帮扶力度,促进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返乡创业。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等援助措施,兜牢就业困难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就业底线。

强化创业带动就业。深化“创业内蒙古”行动,着力构建更具活力的“双创”生态系统,充分激发全社会支持创业、参与创业的热情和潜能。支持建设一批制造业“双创”技术转移中心和服务平台、高质量创业孵化载体和创业园区。打造创业培训、创业实践、咨询指导、跟踪帮扶等一体化创业培训体系。加大对少数民族大学生就业创业扶持力度,支持和鼓励农牧民就业创业,支持外出务工人员等返乡创业。

积极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完善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大力开展企业职工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鼓励支持职业院校开展社会培训,推动校企合作、校园(区)合作,推广“产业园区+职业技能培训”“引厂入校”“引校进厂”等校企合作模式。创新培训内容,帮助有培训意愿的劳动者接受培训。加强农牧民工职业技能培训。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落实劳动者权益保护制度,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扩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范围,持续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健全劳动关系监测预警制度,提高防范化解各类劳动关系矛盾和风险的能力。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分类指导和监督。规范劳务派遣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企业裁员行为。

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实现失业保险基金自治区级统筹,促进劳动者跨区域有序流动。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监管手段,强化基金安全,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发挥失业保险功能。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推进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建设。试点展开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工作。推进工伤康复工作的开展。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物价、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持续提高工伤人员定期待遇水平。全面落实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相关政策。


第四节  病有所医

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普及公共卫生安全和疫情防控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响应机制。加强心血管病防控、脑卒中防控、重性精神病防控等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加强现代化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自治区达到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检测能力,盟市具备传染病病原体、健康危害因素和国家卫生标准实施检验检测能力,旗县(市、区)具备现场检验检测、流行病学调查和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提升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运输能力。建立综合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推进传染病医院、检测实验室和鼠疫、布病等专业防治研究中心建设,加大突发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艾滋病、结核病等防控能力。构建分级分层分流的传染病救治网络,布局建设3个自治区重大疫情救治基地,提升盟市、旗县(市、区)应对传染病救治能力,有序开展公共设施平战两用改造试点。

完善医疗服务。构建整合型全生命周期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分级诊疗体系,加强医联体和医共体建设。改善旗县级医院设施设备条件,发展社区医院,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推动优质医疗资源和居民就医“双下沉”,共建区域检验中心和影像中心。加强老年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安宁疗护中心等接续性医疗机构建设。加强妇女儿童健康服务能力建设,推动胸痛中心、卒中中心、创伤中心、呼吸中心、肿瘤综合治疗中心等专病中心建设。加强以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恶性肿瘤、口腔疾病等重点慢性病防控工作,实施慢性病的综合干预措施。巩固完善农村牧区固定与流动相结合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发展“互联网+健康”服务,建成全区人口健康信息平台,构建覆盖城乡的远程医疗服务体系网络,推动互联网医院有序发展。

推广普及健康生活。实施健康知识普及行动,提高家庭和个人健康知识技能,加强对家庭和高危个体健康生活方式的指导和干预。实施合理膳食行动,推进食品营养标准体系建设,实施控烟限酒行动,实施健康体重、健康口腔、健康骨骼促进专项行动。实施心理健康促进行动,加强心理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实施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完善职业病防治技术支撑体系。深入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广泛开展健康社区、健康村镇、健康单位、健康家庭等建设。

推动中医药(蒙医药)事业发展。规划区域中医(蒙医)医疗中心建设,强化中医(蒙医)医疗机构基础设施和特色优势服务能力建设,加强其他医疗机构中医(蒙医)科室建设,大力发展中医(蒙医)诊所、门诊部和特色专科医院。推动中医(蒙医)医院全部参与医疗联合体建设。建设中(蒙)西医协同“旗舰”医院,健全中(蒙)西医协作疫病防治机制,开展中(蒙)西医重大疑难疾病防治联合攻关。升级中医(蒙医)治未病健康工程,实施中医药(蒙医药)康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所有苏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中(蒙)医馆,70%以上嘎查村卫生室能够提供中医药(蒙医药)服务。推进中医药(蒙医药)文化传播。

夯实基本医疗保障。坚持和完善覆盖全民、依法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政策体系。巩固完善基本医疗保险盟市级统筹,探索实现自治区级统筹。优化筹资分担调整机制,均衡个人、单位和政府三方筹资缴费责任。完善公平适度的待遇保障机制,统筹门诊和住院待遇政策衔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落实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基本支付范围和标准。进一步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统筹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综合梯次减负功能。改革完善医保支付机制。完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常态化机制。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第五节  老有所养

健全基本养老保险。构建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企业(职业)年金为补充、与第三支柱个人养老金相衔接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制度,落实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政府基金缺口分担机制和考核奖惩机制,完善被征地农牧民基本养老保险措施,确保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落实好“十四五”时期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等重大改革政策。健全完善待遇确定和调整机制,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确定方式,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养老待遇调整办法,合理确定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调整标准和档次。支持更多企业单位建立年金计划。

完善社会养老服务。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构建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明确政府主导的基本养老服务,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实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度。优化公办养老机构建设布局,大力推动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积极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制。推进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综合评估制度,优先满足失能老年人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建设嵌入式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广农村互助养老、牧区养老服务等新模式,推动 50%的旗县(市、区)建有 1 所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实施敬老院改造升级工程,实施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和服务质量达标工程。打造“互联网+养老”服务模式。

加强老年健康服务。建立和完善包括健康教育、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安宁疗护的综合性、连续性服务体系。优化老年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推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加强合作。加强老年人规范化健康管理,基本实现65岁及以上老年人健康体检全覆盖。深化医养结合,创新医养结合服务模式。加强康复医院、护理院和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建设,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的能力。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开展老年人医疗、康复、护理等服务,提高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的可及性。到2025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护理床位比例达到30%以上。

提高老年人社会福利水平。强化特殊困难老年人兜底保障和农村牧区留守老年人关爱服务,为无子女或子女重残等特殊困难老年人就医、养老、旅游等提供担保或代理服务。开展老年心理关爱试点项目。建立全区统一的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机制。整合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等多项老年人福利津贴补贴。

第六节  住有所居

加强基本住房保障。以解决城镇收入、住房“双困”家庭及新市民、青年人住房问题为重点,加快建立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做好公租房基本保障,加大政策性租赁住房筹集,量力而行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逐步建立“租、补、改”三位一体的供给体系,形成合理衔接的分层、多元化的住房保障体系,住房保障对象从以户籍家庭为主转向覆盖城镇常住人口。

实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充分征求居民意见并合理确定改造内容,重点改造完善小区配套和市政基础设施,提升社区养老、托育、医疗等公共服务水平,推动建设安全健康、设施完善、管理有序的完整居住社区。优先对居民改造意愿强、参与积极性高的小区实施改造。

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支持符合条件的低收入群体重点对象纳入危房改造范围。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籍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列入改造范围。鼓励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

第七节  弱有所扶

提供基本生活救助。落实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等基本生活救助制度。科学认定城乡低保对象,完善低保家庭收入财产认定方法,调整优化针对原建档立卡贫困户的低保“单人户”政策。综合考虑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制定、公布、调整低保标准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加大低保标准制定自治区级统筹力度。不断完善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合理提高救助供养水平和服务质量。

提供专项救助。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给予教育救助。对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中住房困难的,实施住房救助。完善就业援助制度,为社会救助对象优先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落实法律援助和法律救助制度。

强化“救急难”功能。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推进由急难发生地实施临时救助。畅通急难社会救助申请和急难情况及时报告渠道。加强临时救助与其他救助制度、慈善帮扶的衔接,形成救助合力。加强和改进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提供完善自然灾害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家庭和个人,给予受灾人员救助。健全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优化调整自治区应急响应启动标准和条件,完善应对程序和措施。统筹做好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旱灾临时生活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

优化救助服务和公益慈善。加强城乡救助体系统筹,强化救助政策衔接,推进救助制度整合,逐步实现常住地救助申领。积极发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社会救助和社会互助、志愿服务活动,发挥好红十字会人道救助重要作用,推动慈善事业发展。

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支持建立残疾人帮扶制度,增强残疾人制度化保障服务能力,完善残疾人康复、就业、托养、照护、特殊教育、文化体育、无障碍环境、社会化助残、法律维权等服务,加快以残疾人康复和文化体育为主的自治区残疾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实施公益助残行动,完善残疾人福利制度,推动残疾人事业平等发展、融合发展和共享发展。


第八节  优军服务保障

稳步做好退役军人安置工作。健全退役军人服务体系,拓展安置渠道,改进安置办法,大力推行“阳光安置”,开展“直通车”安置试点。健全退役军人工作体系和保障制度,提高“三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等生活补助标准。积极推进就业培训,保障退役军人在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公共服务基础上再给予特殊优待。开展就业信息服务,建立退役军人常态化联系机制。

提升优抚机构服务保障能力。改善优抚医院设施和设备条件,提升优抚医院医疗和护理水平。推动自治区级优抚医院达到三级专科医院水平,盟市级医院达到二级专科医院水平。细化明确光荣院服务对象,重点保障集中供养人群,建立统筹平衡供需服务模式。

规划建设烈士纪念设施。逐步完善烈士纪念设施建设标准和服务规范,推动烈士纪念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组织实施烈士纪念设施提质改造工程。提高烈士纪念设施智能化安防水平,开展烈士纪念设施数字展示工程,对革命文物进行数字化展示宣传,大力弘扬英烈精神。

第九节  文体服务保障

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推进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化建设,推动自治区、盟市、旗县(市、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五级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全面覆盖,公共图书馆、文化馆、文化站硬件建设和服务管理达到国家标准,实现城乡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继续支持全国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博物馆、美术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共文化设施免费错时开放,促进高校博物馆、美术馆等文化设施向社会开放。加强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建设,更新服务理念,丰富服务手段,拓展服务方式,提升基础文化设施的建管用水平。推进图书馆文化馆总分馆制、草原书屋和“鸿雁悦读”计划一体化改革。推进旗县(市、区)流动图书车文化车配备,推动流动文化服务常态化。加强数字图书馆、数字文化馆、智慧博物馆等公共数字文化服务。加快推进“智慧广电”建设,巩固意识形态阵地,筑牢祖国北疆安全稳定屏障,打造服务群众智能便捷平台。

发展壮大乌兰牧骑事业。推进乌兰牧骑标准化建设。加强新时代乌兰牧骑政治职能建设,推动乌兰牧骑旗帜鲜明讲政治。开展“乌兰牧骑+”综合志愿服务、“弘扬乌兰牧骑精神,到人民中间去”等活动,办好全区乌兰牧骑艺术节、乌兰牧骑月、乌兰牧骑调演活动。大力推动乌兰牧骑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服务能力,推进“网上乌兰牧骑”建设。

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强化重要文化和自然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系统性保护,建立整体保护、活态传承、创新发展体系。加强文物保护传承,做好实物性保护,开展数字性保护和展示。传承和弘扬黄河文化、长城文化和西辽河文化。统筹加强世界文化遗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强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传承,推进民族优秀传统手工艺保护传承和振兴,完善非遗名录体系。

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全面落实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加大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力度,加大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育力度,广泛开展群众体育活动,推进基本公共体育服务均等化。开展民族民俗传统体育系列活动,丰富传统假日健身活动内容。



第五章  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

紧紧围绕供需矛盾突出的公共服务领域,支持社会力量重点加强优质普惠托育、普惠学前教育、普惠养老、优质医疗服务的供给力度,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的普惠公共服务。

第一节  发展优质普惠托育服务

增加普惠性托育服务供给,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面向社会大众的普惠性托育服务项目,为婴幼儿家庭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托育服务。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设置一定规模的普惠性托位,提供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活动等服务。通过新建、改扩建支持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普惠托育服务。支持在新建居住区等配建托育服务设施,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新建、改扩建托育服务设施,支持学前教育机构等通过新建、改扩建等方式提供托育服务。鼓励托育服务设施与社区服务中心(站)及社区文化、体育、养老等设施共建共享。

第二节  发展城乡普惠学前教育

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办园体系,将普惠性幼儿园建设纳入城乡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逐年安排建设一批普惠性幼儿园,重点扩大农村牧区、新增人口集中地区普惠性资源。引导社会力量更多举办普惠性幼儿园,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民办园认定标准、补助标准及扶持政策。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园发展,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补和支持的重要依据,确保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得到资助。

第三节  发展普惠养老服务

激发社会资本参与养老服务的积极性,深入推进城企联动普惠养老专项行动,加强养老服务联合体机制建设,强化居家、社区和机构养老服务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对接转介。合理确定普惠性养老服务项目和价格,明确受益范围和支持标准,由市场机制形成普惠养老分级服务价格,向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提供差异化服务。通过改扩建或合并适宜的厂房、医院、闲置校舍、办公用房、培训设施、疗养设施及其他设施等方式,建设集中管理运营的社区嵌入式、分布式、小型化、连锁化养老服务设施和带护理床位的日间照料中心,强化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服务能力。加强老年人产品应用推广,鼓励开展康复辅助器具、人工智能养老产品的研发、生产、适配和租赁服务,进一步解决老年人运用智能技术困难。

第四节  发展优质医疗服务

规划建立国家级和自治区级区域医疗中心,扩大优质医疗资源供给。通过组建专科联盟、建设分支机构、远程医疗协作、“互联网+医疗健康”等方式,辐射带动薄弱地区医疗服务能力提升,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就近享有高水平医疗服务需求。提供普惠数字医疗服务。

第五节  完善普惠公共服务政策

降低服务成本。各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系统规划本地区托幼、学前教育、养老、医疗等普惠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统筹用好规划、土地、税收、金融等多种支持政策,采取公建民营、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整合优化现有资源,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有效扩大普惠公共服务供给,提升公共服务运营效率。加大财政资金支持扩大普惠性资源力度,以提供普惠性服务为衡量标准,统筹制定财政补助和收费政策,合理确定分担比例。优化预算内投资结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紧扣当地群众最急需的公共服务,适度缓解供需矛盾,为培育社会服务力量留出时间和空间。

促进价格普惠。加强对普惠公共服务的质量监管,明晰服务的软硬件条件和标准规范,强化服务后评价机制。稳妥实施分类管理,制定民办机构分类管理实施办法,明确分类管理政策。引导参与普惠性公共服务供给的机构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运营,遏制过度逐利行为。民办机构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接受相关部门审核监督。

第六章  发展多层次多样化生活服务

着眼于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高品质、个性化、多样化生活服务需求,鼓励引导国有经济和社会力量加强生活服务供给,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提供有益补充。

第一节  优化生活服务市场发展环境

有序放开市场准入。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推动健康、养老、育幼、文化、旅游、体育、家政等重点领域服务业向高品质和多样化升级,引导加大公益性、基础性服务供给。逐渐降低市场准入门槛,及时清理和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整合公共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跨区域服务等审批环节,减少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规范审批行为。扩大民间资本投资生活服务领域开放度,营造激励高品质多样化生活服务发展的宽松环境。

培育市场发展环境。打破地域限制,深化跨区域合作,鼓励拥有优质资源的公共服务提供者通过合资合作、连锁经营等多种方式跨地区参与生活服务供给,共享先进服务技术和管理模式,提升服务效能。强化跨区域统筹合作,促进服务项目和标准水平衔接。稳妥推动重点领域对外开放,提升医疗、教育培训、休闲旅游、体育健身等重点领域的高品质服务能力。

强化市场监管能力。构建责任清晰、多元参与、依法监管的服务质量治理和促进体系。深化企业主体责任,支持社会组织制定团体标准,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强化政府监管能力,开展监督检查结果公开、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质量信用记录、严重失信服务主体强制退出等工作。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群众质量投诉举报渠道,推广服务质量社会监督员制度,鼓励开展第三方服务质量调查。

第二节  推进生活服务品牌化发展

打造服务品牌。支持优势企业整合现有资源,形成服务专业、覆盖面广、影响力大、放心安全的连锁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加大品牌建设投入,健全品牌管理体系,推动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标准化、品牌化。鼓励有条件的城乡社区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生活服务中心,提供方便、可信赖的家政、儿童托管和居家养老等“一站式”服务。

制定激励政策。积极发挥财政基金、政策性金融贷款等引导作用,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入,支持自主品牌发展。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企业提供以品牌为基础的商标权、专利权等质押贷款。发挥政府奖励激励作用,鼓励产品创新,弘扬工匠精神。

鼓励业态创新。支持服务企业拓展经营领域,加快业态和模式创新,构建产业生态圈。顺应消费升级和产业升级趋势,促进文化、体育、旅游、养老等服务跨界融合发展。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促进养老服务与其他行业融合发展。打破现有文旅设施和资源使用界限,积极挖掘公共文化场馆的旅游服务潜能,引导旅游业参与公共文化产品供给,助力文旅融合发展。

第七章  优化公共服务资源布局

结合新型城镇化发展进程,考虑服务群体规模、服务半径、常住人口规模等因素,加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统筹谋划,对现有资源进行系统整合和布局优化,实现资源共享,发挥综合效益。

第一节  推进公共服务城乡一体发展

推进城乡公共服务规划一体化。制定和完善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强化政策之间的协调整合。以服务半径、服务人口为基本依据,打破城乡界限,统筹空间布局,制定实施城乡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和建设标准。以旗县(市、区)为基本单位,有步骤、分阶段推动规划、政策、投入、项目等同城化管理,统筹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和安排服务人员,推动城乡服务标准、服务质量统一衔接。

加强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衔接与整合。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统一、标准水平衔接平衡,加快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城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等事业均衡发展。健全城市支援农村牧区公共服务建设的长效机制,促进城乡公共服务制度有效衔接和资源公平配置。

加大农村牧区基本公共服务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公共资源向农村牧区倾斜力度,制定并推行各类机构服务项目及其规范标准,提高农村牧区基层公共服务人员专业化水平。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流动服务等手段,鼓励和引导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牧区延伸,促进农村牧区共享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

推动常住人口均等享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有序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根据人口流动实际调整公共服务领域人员编制和设施布局。健全以居住证为载体、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提供更多基本公共服务和办事便利,推动非户籍常住人口逐步享有与户籍人口同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第二节  推进公共服务区域协调发展

大力推进相对落后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发展。加大对革命老区、边境地区和相对落后地区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投入和公共资源配置力度,政府项目投资优先向这些地区倾斜,推动相对落后地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达到自治区标准,提升边境一线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鼓励采用定向援助、对口支援和对口帮扶等多种形式,支持相对落后地区发展基本公共服务,并形成长效机制。

建立健全区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协调机制。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之间的磋商协调,保持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基本一致,做好投资、财税、产业、土地和人口等政策的配套协调。加强自治区级政府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统筹职能,逐步缩小盟市之间、旗县(市、区)之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完善现有各类区域协调机制,强化促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协作、资源共享、制度对接,加快推进区域公共服务一体化。

第三节  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便利可及

提升便民服务水平。建立健全政务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证明互认,通过完善信用监管、全面推进告知承诺制等方式,实施证明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推动减少各类证明事项。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更多服务事项“一窗通办”“跨区通办”。坚持传统服务方式与智能化服务创新并行,切实解决老年人等特殊群众在运用智能技术方面遇到的突出困难。

提高服务可及性。以服务人口和服务半径为依据,科学布局公共服务资源,逐步打造“都市15分钟、乡村1.5小时”的基本公共服务圈。加强区域中心城市、边境口岸节点城市公共服务建设,提高城镇公共服务承载能力。推广“流动医院”“马背医生”“流动图书车文化车”等流动服务经验做法,让农牧民群众在家门口享受到基本公共服务。引导居民向区域中心城市、中小城镇适度集中居住,扩大服务规模效应,提高服务效率。

建立主动服务机制。推动教育、医疗健康、养老、文化、体育等领域线上线下融合互动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借助科技力量扩大服务资源覆盖范围,使公共服务供给更加便捷高效。推动教育、卫生健康、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相关数据共享,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困难群众主动发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优化服务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实现民生保障领域问题早发现、早干预,确保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

第四节  推动城市群公共服务共建共享

围绕呼包鄂乌城市群、呼和浩特首府城市、赤峰通辽区域中心城市建设,促进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共建共享。鼓励开展多层次多模式合作办学办医,支持有条件的中小学和三级医院推进集团化办学办医,开展远程教学医疗和教师、医护人员异地交流,支持中心城市三级医院异地设置分支机构。推动病历跨地区、跨机构互通共享,推动医学检验检查结果跨地区、跨机构互认。增加健康、养老、家政等服务多元化供给,鼓励城市联建共建养老机构。推动博物馆、剧院、体育场馆等共建共享。

第八章  推进公共服务供给创新

聚焦公共服务领域突出的共性问题,统筹谋划、精准施策,推进公共服务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鼓励引导公共服务融合创新,推进公共服务高质量发展。

第一节  构建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格局

积极发挥国有经济作用。鼓励国有经济参与社会公共服务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在提供公共服务和公益性服务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关键领域发挥更大作用,支持国有经济参与的社会公共服务做大做强。鼓励和引导国有经济以兼并、收购、参股、合作、租赁、承包等多种形式参与社会公共服务,拓宽国有经济进入渠道。加大对国有资本的资金支持力度,对国有企业承担公益类业务进行分类核算和分类考核。逐步扩大财政资金支持国有经济参与社会公共服务发展的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国有经济从事非营利性或微利活动。国有经济参与社会公共服务发展,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实行民用价格。

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优化公共服务营商环境,统筹制定相关政策和规划。探索相对统一的支持发展政策,为社会办服务机构发展预留空间。进一步规范和公开基本公共服务机构设立的基本标准、审批程序,严控审批时限,充分调动社会资本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积极性。创新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建设,鼓励发挥社会资本的市场化、集团化、连锁化经营优势,加快发展教育、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社会办公共服务。积极推动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民办非营利性机构享受与同行业公办机构同等待遇。

第二节  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模式

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通过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购买的公共服务,原则上政府不再安排对公办机构的新增建设投入。制定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规范项目遴选、信息发布、组织购买、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流程,加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财政预算管理。推行特许经营、定向委托、战略合作、竞争性评审等方式,引入竞争机制,并实现“费随事转”。进一步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定价机制、招投标机制、购买流程和购买服务评估机制。

深化社会事业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新型的社会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和产权制度,提高运行效率。合理界定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投资范围,强化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加强项目管理和投资监管,提高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投资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

第三节  推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推进公共服务资源便利共享。加强统筹规划和顶层设计,结合政务信息整合,组织整合公共服务数据资源,搭建公共服务数据资源共享平台,完善基础信息资源和民生领域信息资源建设,提升公共服务信息获取的便利性。引导各地区统筹各类公共服务资源,结合居民分布和服务半径,打造综合性服务网点,推出“线上+线下”公共服务平台和服务设施地图,方便人民群众就近获取公共服务。

深化公共服务领域政务信息化建设。整合集中政务数据资源,持续构建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移动客户端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相统一的公共服务平台,提升公共服务智能化水平。深化民生领域场景应用,全面推行“一网通办”“一网统管”,持续将具备条件的服务事项纳入公共服务平台,促进公共服务事项办理便利化。完善公共服务政务平台建设,搭载公共服务需求反馈模块,实时掌握民生诉求,及时呼应人民群众期待。

推动公共服务数据开放共享。加强公共服务基础信息资源集中采集、推进各级各类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实现公共服务信息资讯共享互换。以数据集中和共享为途径,推进技术融合、业务融合、数据融合,逐步形成统筹利用、统一接入的数据共享大平台,有效推动政、企数据流通融合,助力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

第四节  推动公共服务向基层下沉

强化基层资源供给。加大对基层服务管理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优化服务产品供给机制,提高基层服务供给能力。集中人财物资源下沉,拓展社区公共服务管理职能,提升社区工作者治理能力,采取上下联动、纵横协调的方式,确保公共服务沉得下、立得住、推得开,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

优化基层服务审批。在整合基层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职责基础上,加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综合服务机构与服务平台建设,充分发挥综合便民服务作用。明确工作职责和业务流程,制定赋权清单,有计划、有重点、分层次、分阶段、多形式的组织实施培训,确保下放权力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第五节  加强公共服务技术创新应用

强化科技支撑。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务。通过“科技手段+”公共服务应用的方式,发展灵活多样的远程服务,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智能化水平以及获取服务的便捷程度,增强定位服务人群、发现服务需求的灵敏性和有效性。

加快公共服务数字化发展。发展数字化教育服务,完善在线教育资源共享体系。深化和拓展医疗信息化应用范围,加快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等全流程在线办理。持续提升偏远农村牧区远程医疗设施设备普及,强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加强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信息化建设,推动医疗服务、公共卫生和医疗保障等信息互联共享。丰富数字文旅服务,实施公共文化数字化建设工程,建设智慧图书馆体系、智慧博物馆、数字化美术馆和数字化艺术档案,打造公共文化数字资源库群,建设公共文化云。加强黄河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与传承弘扬。深入发展智慧旅游,加快建设智慧旅游景区。

第九章  加强公共服务要素支撑

加强公共服务的财力和人力保障,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监测评估体系,优化管理运行,提高公共服务效率效能。

第一节  加强公共服务财力保障

健全财力保障制度。着力夯实各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优先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财力需求,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严格规范基本公共服务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健全与经济发展和财力增长相适应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支出保障制度和增长机制。强化人均公共服务支出的监督考核,确保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及标准落实到位,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合理划分公共服务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支出责任分担比例。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引导带动作用,确保财政性资金优先支持基本公共服务领域补短板。着力构建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参与的基本公共服务投融资体系,鼓励依法合规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建设、运营和服务。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综合利用债券、保险、信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领域公共服务项目融资提供支持。

提高财政支出效益。加大对相对落后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力度,提升转移支付的时效性。规范专项转移支付,完善社会领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提高项目筛选与管理水平,确保政府投资发挥应有效益。建立分类投入机制,将财政资金真正用在补足短板上,进一步提升全社会资源配置的效率。

第二节  加强公共服务信用体系建设

健全公共服务诚信制度,推动诚信记录共享共用,建立重点领域跨区域联合奖惩机制,不断提升各类主体的诚信感受度。加强信用建设区域合作,优化区域整体信用环境。实行失信行为标准互认、信息共享互动、惩戒措施路径互通的跨区域信用联合惩戒制度,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并向社会公示。依托公共信用平台和数据归集成果,推动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双公示数据、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信息、环境保护黑名单信息等公共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在全区范围内推动信用报告查询、信用审查(报告)、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信用修复等公共信用服务成果互认。将公共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服务对象诚信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将有关服务质量等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公示,加强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

第三节  加强公共服务人力资源队伍建设

提升公共服务人才专业化水平。进一步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才资源市场,积极探索新的人才模式,持续增加从业人员数量。健全公共服务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职业培训和业务轮训,提高公共服务专业化水平。充分发挥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科研院所作用,促进专业服务和管理人才培养,引导公共服务和管理人才向农村牧区和基层流动。探索公办与非公办公共服务机构在技术和人才等方面的合作机制,支持非公办公共服务机构开展人才培养、培训和进修等。

壮大基层公共服务人员队伍。完善基层公共服务人员工资待遇、技术等级评价、职称评定、养老、住房保障等激励政策,改善从业环境,吸引更多人才从事公共服务事业。统筹教师编制配置和跨区调整,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急需紧缺教师“多点施教”。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提高乡村教师素质能力。提升医护人员培养质量与规模,扩大儿科、全科等短缺医师规模,强化乡村医生队伍培训和教育。健全养老服务培训机制,开展养老服务人才培训提升行动,壮大养老护理员、老年社会工作者队伍。探索推行“基层体育委员”制度,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推动形成全民健身公共服务网格化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劳动就业服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保障劳动就业服务窗口力量。扩大专业社会工作覆盖领域和服务范围,加大公共服务领域社会工作专业岗位开发力度,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激励保障制度。

发展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探索建立社会志愿服务积分,壮大志愿者人员来源渠道,鼓励社会人士积极参与社会志愿服务。大力发展慈善组织,广泛动员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参与公共服务提供,鼓励企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完善激励保障措施,共同营造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的良好环境。

第十章  健全实施保障

第一节  坚持党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党的领导贯穿于推进公共服务发展全过程,贯彻党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统筹推进各项重大改革、重大任务和重点工程,明确工作责任和进度安排,确保规划目标如期完成。各地区要把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细化落实举措,并与重大建设项目统筹协调。

第二节  加强统筹协调

自治区各部门要协调推动重点任务、重大改革、重大项目组织实施,形成工作合力。鼓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公共服务体系统一规划、统筹建设、体制创新等方面开展有益探索。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创新试点工作的指导,组织实施一批基础好、均等化程度高、带动效应强的示范项目,及时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示范,以点带面、点面结合,推动公共服务取得新突破、人民群众幸福指数不断提升。

第三节  强化组织实施

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定期开展公共服务发展监测评估,跟踪督促各地区的规划实施,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各地区要持续完善公共服务监测评估体系,做好规划实施情况动态监测和中期评估工作。加强舆论引导,创新宣传方式,建立健全第三方评估机制,鼓励社会团体和人民群众对规划实施进行监督,形成全社会关心规划、自觉参与和监督规划实施的良好氛围。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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