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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公路交通、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07 10:13:54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版)》《内蒙古自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1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4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1年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自治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自治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自治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4  自治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2.5  盟市、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警机制

3.2  预警信息收集

3.3  预警信息发布

3.4  预警防御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响应程序

4.4  信息报告

4.5  信息共享与新闻发布

4.6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征用补偿

5.3  保险

5.4  评估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通信保障

6.7  培训教育

6.8  应急演练

6.9  责任与奖惩

6.10  检查与监督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制定与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7.4  名词解释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处理、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培训演练和支持保障等各项应急工作,完善公路交通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更加高效、有序地组织协调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减轻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恢复公路交通正常运行,保障公路畅通,并指导各盟市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发挥自治区各职能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外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可能威胁、影响到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或由上级部门指定或应其他部门请求,需要派力量协助应急处置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以人为本、科学决策,依法应对、预防为主,规范有序、协调联动”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1.内蒙古自治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及总体预案,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指导性文件,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制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2.盟市、旗县(市、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盟市、旗县(市、区)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印发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备案。

3.公路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公路交通企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及地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企事业单位范围内可能发生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公路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报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与应急预案相配套的工作程序文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自治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是自治区处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指导全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1)。

2.2  自治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分管副厅长和自治区公安厅交通管理局局长担任,成员为各成员单位确定的联络员。

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自治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

2.负责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工作;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提出启动Ⅰ、Ⅱ级预警和应急响应行动建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及事后调查评估工作。

3.协调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指挥各盟市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汇总、整理信息,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研究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情况和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向自治区指挥部提交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5.组织开展全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及修订、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及安全知识宣传等工作。

6.负责统筹规划全区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建设。

2.3  自治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应急响应启动后,由自治区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也可由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迅速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协调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自治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参与救援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和保障工作。

2.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自治区指挥部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或终止行动的建议。

4.完成自治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现场应急指挥部根据需要成立公路抢通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综合保障组、调查评估组、新闻宣传组。

2.3.1  公路抢通组

组长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成员单位:自治区公安厅、武警内蒙古总队、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公路抢修及保通工作,拟定公路绕行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中人员物资运输、隐患消除、公路通行能力恢复和评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破坏程度等工作。

2.3.2  医疗救援组

组长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成员单位:内蒙古银保监局

主要职责: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事故现场伤(病)员的救治、转运及疾病控制、卫生监督等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报告伤(病)员医疗救治相关信息;负责做好勘察理赔工作。

2.3.3  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自治区公安厅

成员单位:武警内蒙古总队

主要职责:负责设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和管理;疏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事发地人员;保护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维护事发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实施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2.3.4  综合保障组

组长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成员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财政厅、商务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内蒙古气象局、通信管理局,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国网内蒙古东部电力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内蒙古销售公司。

主要职责:负责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应急车辆、气象预报、铁路运输、空中运输、通信保障、经费保障、生活保障、善后处理等工作;建立突发事件处置现场与上级应急指挥部的通信联络。

2.3.5  调查评估组

组长单位:自治区应急管理厅

成员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内蒙古气象局、地震局。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发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原因进行调查,指导污染控制处置和环境监测;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避免造成更大人员伤亡。

2.3.6  新闻宣传组

组长单位:自治区党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广电局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现场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按照自治区指挥部提供的权威信息进行新闻宣传报道;根据自治区指挥部决定,组织预警信息发布。

现场应急指挥部6个应急工作小组在相关工作完成后,由自治区指挥部宣布解散。

2.4  自治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自治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咨询组是自治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电力、住房城乡建设、地质、医疗卫生、环保、气象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提供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或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研究分析公路突发事件情况和发展趋势,参与相关公路交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提供公路交通应急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服务;必要时,参与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2.5  盟市、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盟市、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自治区级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各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警机制

自治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机构,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采取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反应准备。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相关风险信息并制定防范措施。各成员单位监测机构应当根据事态发生发展的最新情况,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3.2  预警信息收集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灾、公路阻塞等预报信息,其他可能造成公路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1.内蒙古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测、预警信息。主要包括:24小时全区雨(雪)情公报、72小时全区天气预报及图示、4—7天天气预报、气象信息专报(包括重要天气过程预报,黄金周、大型活动等专项预报信息)、气象预警信息。

2.自治区水利厅负责收集洪水、堤防、库区险情监测、预测信息。主要包括:洪水的等级、发生流域、发生时间、洪峰流量和当前位置、泄洪区位置、已经和预计影响区域(含图示),以及堤防与库区险情的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已经和预计影响区域(含图示)。

3.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会同内蒙古气象局发布地质灾害预警预报。预警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规模、影响范围等。配合交通运输部门督促公路项目建设和管理单位开展地质灾害险情动态监测。

4.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公路损毁、中断、阻塞信息和重要客运枢纽旅客滞留信息。公路损毁、中断、阻塞信息包括:公路损毁、中断、阻塞的原因、发生时间、起止位置和桩号、预计恢复时间、已造成道路基础设施直接损失、已滞留和积压的车辆数量和排队长度、已采取的应急管理措施、绕行路线等。重要客运枢纽旅客滞留信息包括:重要客运枢纽车辆积压、旅客滞留的原因、发生时间、当前滞留人数和积压车辆数及其变化趋势、站内运力情况、应急运力储备与使用情况、已采取的应急管理措施等。

5.其他需要提供公路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的紧急事件信息。

3.3  预警信息发布

内蒙古气象局和自治区公安厅、自然资源厅、水利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的渠道,及时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并向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部门预警信息进行研判,或根据交通运输部及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视情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地区的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警报,部署防范措施。

3.4  预警防御响应

1.防御响应范围。防御响应是根据预警信息,在突发事件发生前采取的应对措施,是预警预防机制的重要内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本预案主要规定低温雨雪冰冻、强降水等天气下,自治区级的防御响应工作。

2.防御响应程序。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暴雪或者冰冻Ⅰ、Ⅱ级预警,预计自治区内将出现低温雨雪冰冻天气,可能对交通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以及上述灾害已经达到Ⅲ级预警标准但可能持续发展或影响其他地区的,及时核实有关情况,拟启动Ⅰ、Ⅱ级防御响应的,报自治区指挥部核准后启动,并将启动防御响应有关信息按规定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同时通知盟市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有关信息需及时向社会公布。

当预计的天气情况未对公路交通造成影响,或天气预警降低为蓝色(一般)级别或解除时,防御响应自动结束。

3.防御措施。由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召开会议,立即部署防御响应工作,明确工作重点;指导盟市、旗县(市、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部门做好装备物资、人员等各项准备工作;做好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工作;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根据自治区指挥部要求增加报告频率,形成事件动态报告机制。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根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性质、类型、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个等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4.1.1  Ⅰ级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1.造成高速公路、普通国道交通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并影响到周边省域高速公路、普通国道正常运行,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48小时以上的;

2.造成国道、省道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失踪的;

3.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严重影响我区大部分地区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且超出自治区级交通运力组织能力,需要国家和交通运输部紧急安排跨省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4.1.2  Ⅱ级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1.造成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出现大量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2.造成国道、省道大桥,中长隧道发生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

3.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严重影响自治区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盟市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4.其他需要由自治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4.1.3  Ⅲ级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1.造成国道、省道交通中断,出现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6小时以上的;

2.造成县道、乡道交通中断,出现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24小时以上的;

3.造成国道、省道中桥,短隧道或者县道、乡道中型以上桥梁、隧道发生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

4.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严重影响盟市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紧急安排跨旗县域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5.其他需要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部门提供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的。

4.1.4  Ⅳ级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1.造成县道、乡道交通中断,出现车辆积压,且抢修、处置时间预计在12小时以上的;

2.造成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桥梁、隧道发生垮塌,或者造成公路桥梁、隧道、边坡等构造物垮塌并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失踪的;

3.因重要物资缺乏等原因严重影响旗县域内经济整体运行和人民正常生活,需要在旗县域内紧急安排公路应急通行保障的;

4.其他需要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供公路交通运输应急保障的。

4.2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对符合本预案Ⅰ级事件分类分级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或由交通运输部下达的紧急物资运输等事件,由自治区指挥部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国务院及有关部门。

重大事件(Ⅱ级):对符合本预案Ⅱ级分类分级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自治区指挥部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及交通运输部。

较大事件(Ⅲ级):对符合本预案公路交通Ⅲ级分类分级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下达的紧急物资运输等事件,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自治区指挥部。

一般事件(Ⅳ级):对符合本预案Ⅳ级分类分级条件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并实施本级公路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4.3  应急响应程序

4.3.1  自治区指挥部应急响应程序

当发生Ⅰ级、Ⅱ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后,立即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

1.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公路交通突发事件需要直接组织应急处置时,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建议启动Ⅰ级、Ⅱ级响应。

2.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3.根据需要成立自治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以及事发地毗邻省、自治区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者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5.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6.合理充分利用各盟市或区域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力量,以就近为原则,统筹协调各地方应急力量支援行动。必要时,由指挥部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7.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8.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件进一步扩大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请求协调支援。

9.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3.2  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指导盟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应急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4.3.3  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的应急响应程序

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应急状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政府(行政公署)负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件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主动与自治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进行通信联系,保持信息畅通。

6.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各盟市、旗县(市、区)可参照Ⅰ级、Ⅱ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Ⅲ、Ⅳ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

4.4  信息报告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和应急协作部门建立信息快速通报和联动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名称、联系方式,确定不同类别预警信息、应急信息的通报部门,建立信息快速沟通渠道,规定各类信息的通报和反馈时限,形成较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快速沟通机制。

盟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协作单位在发现或接到社会公众报告的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经核实后,应依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调集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在1小时内向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和程度、发展态势、受损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信息报告的主要方式包括:网络、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

事件所涉及的盟市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将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每日情况简报,直至应急响应终止。

4.5  信息共享与新闻发布

4.5.1  信息共享机制

1.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渠道,负责全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与处理。

2.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及时提供相关突发事件信息,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成员单位及时提供各类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必要的基础数据。

3.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信息上报自治区指挥部,并通报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5.2  新闻发布与宣传

1.Ⅰ级、Ⅱ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与宣传工作由新闻宣传组负责,承担新闻发布的具体工作。Ⅲ级、Ⅳ级事件由当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发布,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上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备案。其他任何成员单位及各种救助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报道。

2.新闻发布主要包括:发布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新闻通告、预案启动公告、预警启动与应急响应启动公告、预警终止与应急响应终止公告,传递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解释说明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问题,澄清和回应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错误报道,宣传公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动态,组织召开突发事件相关单位、部门参加的联席新闻发布会。

3.新闻发布主要媒体形式包括: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发布主要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媒体座谈会等。

4.涉外和涉港澳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由自治区指挥部商自治区党委外事办统一组织宣传和报道。

4.6  响应终止

1.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1)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掌握的事件信息,确认公路交通基本恢复正常运行,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得到控制,报自治区指挥部提出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

(2)自治区指挥部决定是否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如同意终止,发布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并在24小时内报送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

2.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机构参照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部门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自治区指挥部根据公路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损失,提出善后处置意见,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社会捐赠物品的运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对参加应急处置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应急响应终止后,相关部门应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5.2  征用补偿

各级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级别公路交通应急保障物资的征用补偿工作,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公路交通应急保障行动结束后,由被征用单位(个人)向属地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递交应急征用补偿申请。各部门接到补偿申请后,按规定发出行政补偿受理通知书,并结合有关征用记录和事后调查评估的情况,对补偿申请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出应急征用补偿通知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行政征用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财政税费减免、实物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行政性补偿等。

5.3  保险

保险包括:应急救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受灾人员人身和财产保险。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要迅速组织人员深入事发地调查灾情,及时确定理赔方案,尽快实施保险赔付。

5.4  评估总结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对Ⅰ级、Ⅱ级响应的调查与评估工作,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突发事件情况、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盟市、旗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队伍,负责应急抢通保障队伍的组建和日常管理,构建以高速公路及国省干线公路、农村牧区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路政管理机构,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路工程企业为主体的公路交通应急抢通保障队伍,并建立公路交通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包括可参与公路交通应急行动救援队伍的人员数量、专长、通讯方式和装备状况、救援能力、分布情况等信息,每年年初向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大变更应当及时报告。

各盟市专业应急队伍可以专兼结合,充分吸收社会力量参与,并按照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确保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随时完成应急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形成合力。

6.2  装备物资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易发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类型特点及分布规律,依托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和公路养护施工企业的各类设施资源,建好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中心(站、点),负责做好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抢通和救援物资的储备工作。

2.应急物资包括公路抢通物资、救援物资两类。公路抢通物资主要包括:沥青、碎石、砂石、水泥、钢桥、钢板、木材、编织袋、融雪剂、防滑料等。救援物资主要包括:方便食品、饮水、防护衣物及装备、医药、照明、帐篷、燃料、安全标志、车辆防护器材及常用维修工具、应急救援车辆等。可采取社会租赁和购置相结合的方式,储备一定数量的机械,如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撒布机、汽车起重机、清雪车、平板拖车、运油车、发电机等。

3.发生Ⅰ级、Ⅱ级公路突发事件时,由自治区统一调度各类储备物资和设备,组织实施跨盟市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

6.3  资金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统筹安排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所需经费。

2.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可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3.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公路交通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4  医疗卫生保障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6.5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员、装备、设施、车辆等调用工作;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管控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6  通信保障

各级公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按要求配备能保证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制定有关公路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各有关通信主管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信体系,优先安排、指配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确保公路应急通信畅通。

6.7  培训教育

各级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应将应急教育培训纳入日常管理工作,并依据培训记录对应急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应急保障相关人员至少每年接受一次培训。

6.8  应急演练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级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地演练与模拟演练相结合的多形式应急演练活动。盟市公路交通应急管理机构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包括对存在缺陷的评述和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设施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9  责任与奖惩

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及时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管理工作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纪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0  检查与监督

自治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交通运输部负责检查预案的执行情况。各盟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或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预案的执行情况、各类被协调的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2.本预案指导全区各盟市公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相关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处置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同时接受盟市以上应急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

4.各级处置公路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适时组织对预案的评审工作,并视情做出相应的修订建议。评审人员由有关专家和部门人员组成。

7.2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编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应急预案。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4号)同时废止。

7.4  名词解释

1.公路交通突发事件是指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引发,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路交通运行中断,需要及时进行抢修保通、恢复通行能力的紧急事件。

2.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 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2.内蒙古自治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体系图

      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内蒙古自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21年版)

目    录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自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  自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  自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4  自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2.5  自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力量构成及职责

2.6  盟市、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警机制

3.2  预警信息收集

3.3  预警信息分级标准

3.4  预警信息发布

3.5  预警预防响应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4.2  分级响应

4.3  应急响应程序

4.4  信息报告

4.5  信息共享与新闻发布

4.6  响应终止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2  征用补偿

5.3  保险

5.4  评估总结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6.2  装备物资保障

6.3  资金保障

6.4  医疗卫生保障

6.5  交通运输保障

6.6  通信保障

6.7  培训教育

6.8  应急演练

6.9  知识宣传

6.10  责任与奖惩

6.11  检查与监督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7.2  预案制定与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7.4  名词解释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和加强全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信息处理、预警预防、应急响应、培训演练和支持保障等各项应急工作,完善水上交通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更加高效、有序地组织协调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预防、减轻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内河水域,及时恢复水上交通运输正常秩序,并指导各盟市建立和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保障能力,有效发挥自治区各职能部门在应对突发事件中的作用,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水路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以外的水上突发事件,可能威胁、影响到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或由上级部门指定或应其他部门请求,需要派力量协助应急处置的,参照本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以人为本、科学决策,社会参与、依法应对,属地为主、协调联动,资源共享、快速高效”的原则。

1.5  预案体系

1.内蒙古自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自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全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及总体预案,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和重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指导性文件,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牵头制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交通运输部备案。

2.盟市、旗县(市、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盟市、旗县(市、区)为及时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牵头制定本行政区域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印发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备案。

3.水上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各水上交通企事业单位根据自治区及地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为及时应对企事业单位范围内可能发生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由各水上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组织制定并实施,报本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4.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水上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有关应急预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与应急预案相配套的工作程序文件。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自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自治区指挥部),是自治区处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指导全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自治区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见附件1)。

2.2  自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厅长兼任,副主任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应急管理厅分管副厅长担任,成员为各成员单位确定的联络员。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自治区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

2.负责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全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预防预警工作;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提出启动自治区Ⅰ级、Ⅱ级预警和应急响应行动建议;组织协调应急处置及事后调查评估工作。

3.协调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之间的工作;指挥各盟市水上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做好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汇总、整理信息,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报告,并通报各成员单位。

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统筹、协调、调配自治区内救援力量。

5.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分析研究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情况和发展趋势,提出对策;向自治区指挥部提交应急处置总结报告。

6.组织开展全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人员培训、应急演练及安全知识宣传等工作。

2.3  自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应急响应启动后,由自治区指挥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赶赴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也可由自治区指挥部总指挥指定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迅速开展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协调指挥工作。现场应急指挥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自治区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和参与救援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现场处置、救援、善后和保障工作。

2.指挥现场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机构报告事态发展及应急救援情况。

3.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自治区指挥部提出下一步搜救应急行动或终止行动的建议。

4.完成自治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4  自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咨询组及职责

自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专家咨询组是自治区指挥部的咨询机构,由海事、水运、气象、水文、航空、公安、消防、石油化工、环保、通信、医疗卫生、地质、应急管理、民政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如下:

1.提供水上交通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科学指导应急救援工作。

2.研究分析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情况和发展趋势,参与相关水上交通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3.提供水上交通应急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服务。

4.必要时参与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2.5  自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力量构成及职责

水上交通应急救助力量包括:海事专业救助力量、消防救助力量、军队和武警救助力量、政府部门所属公务救助力量以及其他可投入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和航空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人力和物力资源。

主要职责如下:

1.服从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交通应急救助行动。

2.参加水上交通应急救助行动时,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部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

3.水上交通应急行动结束后,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要求提交总结报告。

4.参加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的应急演练。

(自治区水上交通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体系框架图见附件2)

2.6  盟市、旗县级应急指挥机构

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参照自治区级应急指挥机构,成立各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明确相关职责。

3  预防与预警

3.1  预警机制

自治区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机构,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采取预防措施,做好应急反应准备。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要综合分析可能引发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相关风险信息并制定防范措施。各成员单位监测机构应当根据事态发生发展的最新情况,及时进行后续报告。

3.2  预警信息收集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灾等预报信息,其他可能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1.内蒙古气象局:对大雾、沙尘暴、寒潮、大风等气象灾害进行监测预报分析及预警。

2.自治区水利厅:对江河、湖泊、库区的水文变化(如水位、流速)进行监测分析,报告水情信息。

3.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联合气象部门对地质灾害进行预报预警,按规定发布地质灾害气象预报预警信息。

4.有关部门、单位和船舶通报的水上突发事件信息。

3.3  预警信息分级标准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风险等级分为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风险信息(Ⅰ级),以“红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雷雨大风、大风等在24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气象信息;雾、雪、暴风雨、沙尘暴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米的信息;预报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很大的信息;监测预报有特大洪峰、特大凌汛的信息。

2.重大风险信息(Ⅱ级),以“橙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雷雨大风、大风等在48小时内造成内河风力8级以上的气象信息;雾、雪、暴风雨、沙尘暴等造成能见度不足500米的信息;预报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大的信息;洪水期水位达到警戒水位时,监测预报有大洪峰的信息。

3.较大风险信息(Ⅲ级),以“黄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雷雨大风、大风等造成内河风力6—7级以上的气象信息;雾、雪、暴风雨、沙尘暴等造成能见度不足800米的信息;预报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较大的信息;洪水期水位达到设防水位时,监测预报有较大洪峰的信息。

4.一般风险信息(Ⅳ级),以“蓝色”预警信号表示并发布。包括:内河风力6级以上的气象信息;雾、雪、暴风雨、沙尘暴等造成能见度不足1000米的信息;预报有发生地质灾害可能性的信息。

3.4  预警信息发布

内蒙古气象局和自治区水利厅、自然资源厅、海事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及时发布相应预警信息,并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指挥部办公室对各部门预警信息进行研判,或根据交通运输部及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预警信息,视情向可能受到影响地区的应急指挥机构发布预警警报,部署防范措施。

3.5  预警预防响应

1.自治区指挥部及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预警信息和各自职责,迅速做好应急救助准备工作。海事专业应急救助力量应当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救助准备。从事水上活动的有关单位、船舶和人员应注意接收预警信息,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预防措施,防止水上突发事件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2.各级海事管理机构应调查了解各自辖区通航水域情况,对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风险评估,结合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突发事件避险水域,并通报当地人民政府。

4  应急响应

4.1  事件分级

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和事态发展趋势,结合国家有关规定,将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类别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4.1.1  Ⅰ级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Ⅰ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

2.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

3.客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情形;

4.危及30人以上人员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5.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

6.其他可能造成特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  Ⅱ级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Ⅱ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

3.3000总吨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  Ⅲ级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4  Ⅳ级事件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

4.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4.2  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事件(Ⅰ级):对符合本预案Ⅰ级事件分类分级条件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由自治区指挥部启动并实施本级水上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国务院及有关部门。

重大事件(Ⅱ级):对符合本预案Ⅱ级分类分级条件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由自治区指挥部启动并实施本级水上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自治区党委和政府、交通运输部。

较大事件(Ⅲ级):对符合本预案水上交通Ⅲ级分类分级条件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启动并实施本级水上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自治区指挥部。

一般事件(Ⅳ级):对符合本预案Ⅳ级分类分级条件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并实施本级水上交通应急响应,同时报送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盟市应急指挥机构。

4.3  应急响应程序

4.3.1  自治区指挥部应急响应程序

当发生Ⅰ级、Ⅱ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后,立即向自治区党委、政府报告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现场救援情况,提请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

1.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对险情进行评估,确定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需要直接组织时,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建议启动Ⅰ级、Ⅱ级响应。

2.通知相关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和专家到岗,会同有关专家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

3.根据需要成立自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部,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4.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机构、救援队伍,以及事发地毗邻省、自治区和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救援队伍待命,或赶赴现场参加抢险救援,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提供支持和保障。

5.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6.合理充分利用各盟市或区域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力量,以就近为原则,统筹协调各地方应急力量支援行动。必要时,由自治区指挥部提请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全区范围内紧急征用、调配施救物资、设备、车辆和人员。

7.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其他突发事件的,及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报告,同时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8.超出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事故进一步扩大时,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报告,向中国海(水)上搜救中心请求协调支援。

9.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3.2  相关部门的应急响应

自治区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响应状态,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协作,共同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并及时向自治区指挥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同时,指导盟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应急工作。需要其他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申请组织协调。

4.3.3  盟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的应急响应程序

在上一级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到达之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盟市、旗县(市、区)两级政府应启动应急处置程序,进入应急状态,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以下规定采取应急处置和救援措施。

1.政府(行政公署)负责人应带领相关人员立即赶赴事件现场组织指挥救援工作。

2.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3.在做好保障应急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迅速划定警戒区,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以及场所,采取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4.实施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监测、人员防护以及其他保障措施;抢修被损坏的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做好后勤保障和人员善后工作。

5.主动与自治区指挥部及相关部门进行通信联系,保持信息畅通。

6.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

7.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各盟市、旗县(市、区)可参照Ⅰ级、Ⅱ级响应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自行确定Ⅲ级、Ⅳ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应及时向上一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提出请求。

4.4  信息报告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与应急协作部门建立信息快速通报和联动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应急日常管理机构名称和联系方式,确定不同类别预警信息和应急信息的通报部门,建立信息快速沟通渠道,规定各类信息的通报和反馈时限,形成较为完善的突发事件信息快速沟通机制。

盟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和应急协作单位在发现或接到社会公众报告的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经核实后,应依据职责分工,立即组织调集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并在1小时内向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信息报告内容包括: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发生原因、影响范围和程度、发展态势、受损情况、已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和成效、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信息报告的主要方式包括:网络、电话、传真及其他通信手段,涉密信息通过机要渠道报送。

事件所涉及的盟市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应当将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并按照“零报告”制度,形成每日情况简报,直到应急响应终止。

4.5  信息共享与新闻发布

4.5.1  信息共享机制

1.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与渠道,负责全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信息的汇总与处理。

2.各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责及时提供相关突发事件信息,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成员单位及时提供各类事件的信息报告和必要的基础数据。

3.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信息上报自治区指挥部,并通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

4.5.2  新闻发布与宣传

1.Ⅰ级、Ⅱ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与宣传工作由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政府办公厅负责,承担新闻发布的具体工作。Ⅲ级、Ⅳ级事件由当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发布,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上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备案。其他任何成员单位及各种救助力量均不得以任何名义通过任何方式对外提供、发布有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报道。

2.新闻发布主要包括:发布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新闻通告、预案启动公告、预警启动与应急响应启动公告、预警终止与应急响应终止公告,传递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解释说明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问题,澄清和回应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错误报道,宣传水上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动态,组织召开突发事件相关各单位、部门参加的联席新闻发布会。

3.新闻发布主要媒体形式包括:电视、报纸、广播、互联网等,新闻发布主要方式包括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记者招待会、媒体座谈会等。

4.涉外和涉港澳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由自治区指挥部商自治区党委外事办等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宣传和报道。

4.6  响应终止

4.6.1  负责组织指挥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依据下列情况决定是否终止应急行动。

1.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幸存者在当时的气温、水温、风、浪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完全不存在;

3.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反应已获成功,或者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4.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或已控制,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4.6.2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终止应急行动的建议,向自治区指挥部提出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状态终止建议。

4.6.3  自治区指挥部决定是否终止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状态,如同意终止,签发应急响应终止文件,提出应急响应终止后续处理意见,并在24小时内报送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自治区党委和政府。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由盟市、旗县(市、区)应急管理机构参照Ⅰ级、Ⅱ级应急响应终止程序,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级部门应急响应终止程序。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自治区指挥部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和损失,提出善后处置意见,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事发地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救灾物资、生活必需品和社会捐赠物品的运送,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确保社会稳定;对参加应急处置的有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在应急响应终止后,各部门应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5.2  征用补偿

各级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负责相应级别的水上交通应急保障物资的征用补偿工作,并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水上交通应急保障行动结束后,由被征用单位(个人)向属地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或有关部门递交应急征用补偿申请。各部门接到补偿申请后,按规定发出行政补偿受理通知书,并结合有关征用记录和事后调查评估的情况,对补偿申请予以审核,审核通过后发出应急征用补偿通知单,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

行政征用补偿形式包括:现金补偿、财政税费减免、实物补偿和其他形式的行政性补偿等。

5.3  保险

保险包括应急救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受灾人员人身和财产保险。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发生后,相关保险公司要迅速组织人员深入事发地调查灾情,及时确定理赔方案,尽快实施保险赔付。

5.4  评估总结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专家对Ⅰ级、Ⅱ级响应的调查与评估工作,向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做出总结报告。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事件情况、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建议等。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各盟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建立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并建立水上交通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包括可参与水上交通应急行动救援队伍的人员数量、专长、通讯方式和装备状况、救援能力、分布情况等信息,每年年初向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备案,重大变更应当及时报告。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先进、高效、适应性强的搜救船舶、救援装备、器材和通信、交通工具等,制定有关应急处置专业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确保能随时完成应急救援任务。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加强协调配合,互联互动,形成合力。

6.2  装备物资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拟定和实施水上应急救援设施、装备等应急物资保障计划,做好救生艇、救生圈、信号枪等救生用品和消防、通信装备储备工作,以满足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工作需要。

2.逐步引进水上交通突发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的新技术、新工具、新设备,提高应急工作科技含量。

3.在发生Ⅰ级、Ⅱ级水上突发事件时,由自治区统一调度各类储备物资和设备,组织实施跨盟市的应急抢险和救援工作。

6.3  资金保障

1.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需要,统筹安排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培训、演练所需经费。

2.对受突发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可向上级人民政府请求,上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支持。

3.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对水上交通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专款专用。

6.4  医疗卫生保障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助、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按照现场抢救、院前急救、专科救治的不同环节和实际需要组织实施应急救护,尽最大可能减少人员伤亡。

6.5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人员、装备、设施、车辆、船舶、器材等调用工作。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交通管控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6.6  通信保障

各级水上交通应急指挥机构按要求配备能保证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制定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各有关通信主管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通信体系,优先安排、指配水上应急通信的线路和频段,提供水上遇险报警信息接收终端的线路和备用线路,保证水上应急指挥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救助机构与救助力量之间、救助力量与救助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

6.7  培训教育

水上交通应急指挥机构工作人员(包括水上救援力量相关人员)应每年参加专业培训1—2次,熟练掌握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并应取得应急指挥机构颁发的相应证书。

6.8  应急演练

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制定自治区级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地演练与模拟演练相结合的多形式应急演练活动。盟市水上交通应急管理机构至少每年进行1次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结束后,演练组织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演练评估,包括对存在缺陷的评述和应急预案的完善、应急设施维护与更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6.9  知识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及交通运输、新闻、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广泛宣传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能力,特别要增强中小学生的忧患意识、安全意识和预防应急、自救互救能力。

6.10  责任与奖惩

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及时地给予宣传、表彰和奖励。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重要信息或者应急管理工作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纪依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11  检查与监督

自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或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对预案的执行情况检查。各盟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由自治区指挥部或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对预案的执行情况、各类被协调的救助力量到位情况、现场应急处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  附  则

7.1  预案管理与更新

1.自治区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本预案的日常管理工作。

2.本预案指导全区各盟市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处置应对和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形势变化和实际需要,及时修订和更新相关应急预案,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3.企事业单位制定的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实施,同时接受盟市以上应急指挥机构的监督检查。

4.各级处置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要建立健全定期评审与更新制度,适时组织对预案的评审工作,并视情提出相应的修订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评审人员由有关专家和部门人员组成。

7.2  预案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会同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编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自治区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自治区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本预案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4号)同时废止。

7.4  名词解释

1.水上交通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通航水域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2.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附件:1.内蒙古自治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组成及工作职责

      2.内蒙古自治区水上交通应急指挥机构 组织体系框架图

      3.内蒙古自治区水上交通险情处理与控制流程图

      4.内蒙古自治区水上交通应急反应工作流程图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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