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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交通运输领域、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20 15:47:32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自治区与

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3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交通运输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总体部署,科学合理划分交通运输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与现代财政制度相匹配、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相适应的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保障有力的划分模式,促进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政府更好履职尽责,为不断提高自治区公共交通服务供给效率、加快构建自治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人民交通为人民的根本宗旨,把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好各级人民政府在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责任,着力解决交通运输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体现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在中央授权范围内,根据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合理确定各级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受益范围覆盖全区的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由自治区负责,自治区内跨区域(盟市)的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由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负责,地区性的交通运输基本公共服务由盟市负责。

——遵循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规律。充分考虑行业发展规律和特点,对运转情况良好、管理行之有效、符合交通发展实际的事项进行总结和确认,对不适应新形势和不清晰的事项进行调整和完善,对改革条件尚不成熟的事项逐步调整和完善,稳步推进相关改革。

二、主要内容

根据上述总体要求和交通运输工作的特点,划分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六个方面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一)自治区财政事权。

1.公路。

(1)国家高速公路。自治区(含区属企业)承担国家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应急处置等相应职责并具体组织实施,负责筹集国家高速公路建设中除中央财政出资以外的其余资金。

(2)普通国道。自治区(含区属企业)承担普通国道中由自治区负责部分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等相应职责及相应支出。自治区确定的部分重大项目由自治区(含区属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3)地方高速公路。自治区承担地方高速公路的宏观管理、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承担地方高速公路中由自治区负责部分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等相应职责,承担地方高速公路建设资本金中相应支出。自治区确定的部分重大项目由自治区(含区属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4)普通省道。自治区承担普通省道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及相应支出。

(5)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自治区根据中央专项规划承担国家区域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管理职责并负责组织实施。自治区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水路。跨省航道。自治区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3.铁路。自治区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自治区决策的公益性运输、监督评价和相关审批工作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自治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4.民航。

(1)自治区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和相关审批工作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自治区实施。

(2)根据全国运输机场布局和建设规划,制定全区运输机场建设规划。

(3)制定全区通用机场布局和规划。

(4)重大和紧急航空运输。自治区承担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自治区(含区属企业)实施。

上述民航领域事项由自治区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5.邮政。

(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自治区承担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承担自治区邮政业安全中心的支出责任。

(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自治区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快件进出境和快递服务末端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职责。

上述事项由自治区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具体落实执行的支出责任。

(二)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

1.公路。

(1)自治区、盟市各级公路交通应急装备物资储备。自治区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盟市实施。自治区和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道路运输站场。自治区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盟市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自治区与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道路运输管理。自治区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组织协调职责,盟市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自治区和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水路。

(1)水运绿色发展。自治区根据中央规划承担相应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盟市实施。自治区和盟市共同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自治区管理水域的搜寻救助和船舶污染防治。自治区承担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盟市实施。自治区和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3.铁路。

(1)干线铁路。中央(含中央企业)与我区共同承担干线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

(2)城际铁路。自治区与各盟市共同承担城际铁路的组织实施职责,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

上述铁路领域事项由自治区和盟市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4.民航。

(1)运输机场建设和公共航空航线运输。其中,自治区直接管理的呼和浩特机场建设和公共航空运输航线等具体执行事项以自治区为主实施。

(2)通用机场建设和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等通用航空作业项目。

上述民航领域事项由自治区和盟市共同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5.邮政。

(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自治区与盟市共同承担完善邮政业安全监管、应急管理支撑体系具体执行事项。

(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自治区与盟市共同承担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和智能快件箱(信包箱)等基础设施、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相关职责。

上述事项由自治区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盟市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自治区与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

(1)运输结构调整。自治区承担全区运输结构调整方案制定、监督评价等职责,具体执行事项由自治区和盟市共同实施。自治区(含区属企业)和盟市共同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2)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根据中央专项规划,全国性综合运输枢纽与集疏运体系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自治区和盟市共同实施。自治区和盟市共同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3)综合交通应急保障。自治区和盟市共同承担国家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军民融合和国防交通动员能力建设与管理、国家特殊重点物资运输保障等职责。自治区和盟市共同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4)综合交通行业管理信息化。自治区和盟市共同承担建设、维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自治区和盟市共同承担除中央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

(三)盟市财政事权。

1.公路。

(1)普通国道。盟市承担普通国道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及具体组织实施,并承担普通国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中除中央和自治区支出以外的其余支出(如征地拆迁等)。

(2)地方高速公路。盟市(含所属企业)承担地方高速公路项目的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及具体组织实施,承担除自治区出资以外的其余支出。

(3)普通省道。盟市承担普通省道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的相应职责及具体组织实施,并承担除自治区出资以外的其余支出。

(4)农村公路。盟市承担农村公路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承担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和应急处置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农村公路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建设、养护资金支持。

2.水路。

(1)其他内河航道。盟市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2)客运码头安全检测设施、农村水上客渡运管理。盟市承担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职责,并承担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3)自治区管理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盟市承担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3.铁路。

(1)市域(郊)铁路、支线铁路、铁路专用线项目,包括建设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执行事项由各盟市实施或委托自治区内铁路局实施。

(2)铁路沿线(红线外)环境污染治理和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整治,除国家铁路、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实际管理合资铁路外的其他铁路的安全保卫职责由盟市负责。

上述铁路领域事项由盟市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4.民航。

(1)运输机场建设、维护、运营和公共航空运输航线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

(2)通用机场建设、维护、运营和通用航空短途运输航线等通用航空作业项目具体执行事项的实施。

上述民航领域事项由盟市承担相应支出责任。

5.邮政。

(1)邮政业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管。盟市承担邮政业安全监管支撑体系、保障寄递安全和应急管理具体事项执行实施,承担盟市邮政业安全中心的支出责任。

(2)其他邮政公共服务。盟市承担农村牧区邮政普遍服务、特殊服务、“快递进村”、邮政业环境污染治理等职责。

上述事项由盟市承担建设、维护、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6.综合交通。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盟市承担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的专项规划、政策决定、监督评价等职责,承担建设、维护(养护)、管理、运营等具体事项的执行实施。一般性综合运输枢纽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人民政府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建设资金支持。

此外,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综合交通领域自治区和盟市履职能力建设,主要包括相关领域履行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职责所开展的全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重大问题研究、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和成果转化以及重大专项工作,政策法规、发展战略、规划、政策、标准制定;行业监管、工程质量监督;行业统计与运行监测;应急性交通运输公共服务等事项。自治区履职能力建设由自治区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盟市履职能力建设由盟市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认真落实本方案明确的各项改革任务和举措。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细化实化改革任务和举措,强化对改革任务进展情况的督查和评估,妥善处理改革带来的困难和问题。各盟市要按照内政发〔2018〕13号文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盟市以下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履行好相应职责,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方案,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切实落实支出责任。对属于盟市财政事权的,原则上由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确保盟市承担的支出责任落实到位。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期间,自治区可综合考虑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和盟市财力水平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

(三)统筹推进改革,形成良性互动。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与自治区交通运输领域重大改革有机衔接、统筹推进、良性互动、务求实效。根据国家交通运输改革进度和各项改革措施的出台情况,适时健全完善、动态调整自治区与盟市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盘活存量资金,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交通运输领域资金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

(四)完善配套制度,促进规范运行。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改革精神,在全面系统梳理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推动完善相关法规、规章,逐步实现交通运输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规范化。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

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要求,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生态环境领域自治区和盟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坚决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加快构建生态文明体系,推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搭建完备事权框架,明晰各级权责划分。坚持落实中央要求和立足自治区实际相结合,遵循中央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框架,全面梳理细化,形成覆盖全面、层级明晰的事权框架。坚持稳中求进与改革创新相结合,尊重历史沿革,注重与现行体制衔接,对现行划分较科学合理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划分不尽合理的事项进行调整,对尚不具备改革条件的暂时延续现行划分,保持我区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框架和财力格局总体稳定。

——加强自治区统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强化重大事项自治区统筹,提高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效率,强化自治区本级对涉及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布局的重大生态环境领域事项统筹责任,减轻基层支出压力,把握创新发展理念,加强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在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基础上,加快推动构建政府主导、企业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生态环境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发挥盟市管理优势,形成协同合力。优化配置,发挥盟市优势,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生态环境领域各类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做到权、责、利统一,更好提升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的职能和行政效率,确保财政可持续。对于明确盟市支出责任的,自治区财政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结合事权和支出责任予以补助,充分调动盟市积极性,合力推进自治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主要内容

(一)生态环境规划制度制定。

1.将自治区生态环境规划、跨区域生态环境规划、重点流域生态环境规划、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生态环境规划和全区应对气候变化规划及工作方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绿色低碳发展政策制定,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2.将其他生态环境规划制定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二)生态环境监测执法。

1.将自治区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与运行维护、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等事项以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及生态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全区性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和督察,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2.将盟市的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环境执法队伍能力建设等事项以及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盟市的生态环境执法检查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3.将盟市行政区域内国控、区控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运行基础条件保障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三)生态环境管理事务与能力建设。

1.将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的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自治区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全区的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低碳试点示范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全区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自治区权限内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监督管理,全区性的生态环境普查、统计、专项调查评估和观测,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基础研究、核算复算及能力建设,具有全局性和战略性意义、生态受益范围广泛的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全区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全区重大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2.将盟市规划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及事中事后监管,盟市区域空间生态环境评价,地方性的重点污染物减排、环境质量改善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低碳试点示范等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地方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生态环境普查、统计和温室气体减排核算核查及项目管理的地方监督管理,生态受益范围地域性较强的地方生态保护修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地方性的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地方性的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地方环境信息发布,地方行政区域内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等事项,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四)环境污染防治。

1.盟市在中央和地方财政事权划分基础上,将放射性污染防治,呼包鄂巴、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等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黄河、呼伦湖、岱海、乌梁素海等重点湖泊流域、影响较大的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与盟市共同财政事权,由自治区与盟市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2.将土壤污染防治、农业农村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化学品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其他盟市大气和水污染防治,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自治区财政通过转移支付统筹给予支持。

3.将噪声、光、恶臭、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等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五)生态环境领域其他事项。

1.将研究制定自治区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2.将研究制定盟市生态环境领域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确认为盟市财政事权,由盟市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履行职责,密切协调配合,确保改革工作落实到位。

(二)落实支出责任。各盟市要始终坚持把生态环境作为财政支出的重点领域,根据本方案确定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切实履行支出责任。要调整优化资金使用方向,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支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三)注重统筹协调。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精神,结合实际修订完善相关制度,合理划分自治区以下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要注重统筹兼顾和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高质量、有节奏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规范运行。

(四)协同推进改革。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统筹推进生态环境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生态环境领域现有重大改革有机衔接、整体推进、务求实效。要强化顶层设计,准确把握各项改革措施出台的时机、力度和节奏,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要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加快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

本方案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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