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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有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31 15:48:28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内政发〔2017〕82号)印发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责任分工,积极开展工作,全区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目前情况看,仍有部分地区存在高速及国省干线等重点公路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滞后、征地拆迁社会矛盾化解缓慢等问题。为深入推进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在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把支持和推进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进一步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夯实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基础,依法依规推进高速及国省干线等重点公路项目建设。  

二、多措并举,共同推动

(一)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和安置工作,是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对本地区征地拆迁工作负总责。

(二)推行包干负责模式。为切实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更好地推进高速及国省干线等重点公路项目建设进度,项目征地拆迁工作采取包干负责模式组织开展。项目法人与项目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或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征地拆迁补偿相关法律规定,协商确定征地拆迁资金包干和其他具体事项,签订征地拆迁协议,协议中应明确征拆的工作内容、操作程序、征拆机构、完成期限、风险控制、奖惩等相关内容。

(三)严格控制征地拆迁范围和数量。项目批准立项后,沿线地区要严格控制项目选址范围内新增地面附着物。在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征地拆迁的内容、数量由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法人及沿线地区人民政府三方共同调查、核实、确认。沿线地区人民政府应与项目法人、勘察设计单位共同赴现场收集数据、拍照取证,发布控违公告,严禁“抢栽抢种”等行为。

(四)规范审批程序。高速及国省干线等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征占用林地、草原以及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由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牵头办理。沿线地区要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加快各项审批工作进度,为项目及时开工建设创造良好条件,同时要抓紧对高速及国省干线等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占用草原、林地、土地等程序性遗留问题进行协调解决。深度贫困地区可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扶贫攻坚的意见》(国土资规〔2017〕10号),办理公路建设项目相关用地审批手续。

(五)切实加强分工协作。交通运输、林业和草原、农牧、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推进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及各项审批办理工作。项目法人要及时落实并拨付征拆补偿资金,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林业和草原、农牧、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加强指导,针对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开辟审查审批绿色通道,加快组件审批进度。对于需报请国家审批的项目,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协调国家对口部门,做好资料补充,加快审批进度。

三、强化监督考核

自治区将公路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进度、征拆及相关程序办理情况等纳入2019年度及今后年度绩效目标考核内容,对各级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同时将纳入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负责同志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进行考核。

自治区各相关部门要形成例会制度,认真研究、积极解决全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务于每月5日前,将本地区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推进情况报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19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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