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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1-21 16:36:07   作者:本站编辑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的意见》(国办发〔2018〕82号)精神,全面加强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定不移把教育放在优先位置,以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为主题,以调整优化教育经费结构为主线,以解决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为着力点,统筹近期发展任务和中长期发展目标,统筹城乡、区域以及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统筹条件改善和质量提升,改革完善教育经费投入使用管理体制机制,保基本、补短板、促公平、提质量,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推动全区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为打造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

 二、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一)优先保障教育投入。合理划分教育领域政府间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进一步完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各地区要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优先落实财政教育支出责任,年初预算安排优先保障教育投入,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确保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一般公共预算教育支出逐年只增不减。建立健全教育标准体系,科学核定基本办学成本,全面落实生均拨款制度。到2020年,制定区域内各级学校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生均财政拨款基本标准,并建立健全动态调整机制。(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完善非义务教育培养成本分担机制,按照管理权限,综合考虑经济发展状况、培养成本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学费(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等标准,建立与拨款、资助水平等相适应的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自费来华留学生学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鼓励扩大社会投入。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教育,逐步提高教育经费总投入中社会投入所占比重,完善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基金奖励、捐资激励、土地划拨等政策制度,落实税费优惠政策和同等资助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加大教育投入。完善社会捐赠收入财政配比政策,按规定落实公益性捐赠税收优惠政策。发挥教育基金会作用,吸引社会捐赠。(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内蒙古税务局,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优化教育经费使用结构

(四)科学规划教育经费支出。各地区要加强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与中期财政规划的统筹衔接。中期财政规划要充分考虑教育经费需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要合理确定阶段性目标和任务,及时调整超越发展阶段、违背教育规律、不可持续的政策。学校建设要合理布局,防止出现“空壳学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坚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调整完善免费教育政策。(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五)重点保障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始终坚持把义务教育作为教育投入的重中之重,切实落实政府责任。巩固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牧区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落实对农村牧区不足100人的小规模学校按100人拨付公用经费和对寄宿制学校按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补助政策,单独核定并落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残疾学生公用经费,确保经费落实到学校(教学点)。加大对民族教育投入的倾斜力度,继续落实双语授课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在基准定额的基础上增加10%的政策。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苏木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提升乡村学校办学水平,振兴乡村教育。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择校热”“大班额”等突出问题。(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提高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水平。各地区要将教师队伍建设作为教育投入重点予以优先保障,鼓励吸引优秀人才从事教育事业,努力让教师成为全社会尊重的职业。财政教育经费要优先保障中小学教职工工资发放,落实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要严格规范教师编制管理,对符合条件的非在编教师按照规定程序加快入编,并实行同工同酬。健全中小学教师工资长效联动机制,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水平,实现与当地公务员工资收入同步调整,确保中小学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使教师能够安心在岗从教。要加强统筹,强化政府责任,调整优化支出结构,优先落实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收入政策,力争在2020年底前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工资待遇问题,凡未达到要求的地区要限期整改达标。要结合实际提高中小学班主任津贴标准,提高班主任岗位吸引力。全面落实苏木乡镇工作补贴和集中连片特困地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结合实际建立城镇学校到乡村学校支教(或交流)的交通、生活补助制度,加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提高乡村教师工作生活保障水平,引导优秀教师到农村牧区任教。完善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保障机制,不断提升教师专业素质能力。加大师范教育投入力度,落实教师教育振兴计划经费,建立师范院校与师范专业发展投入增长机制,适时提高师范专业生均拨款标准。要根据幼儿园规模,创新方式方法,合理配备保教保育人员,按照岗位确定工资标准,逐步解决同工不同酬问题。支持职业院校“双师型”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教师队伍建设。(自治区教育厅、编办、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七)着力补齐教育发展短板。支持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资源、普通高中优质特色多样化发展、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各地区要落实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补助政策,逐步加大学前教育财政支持力度,多渠道增加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供给。常住人口在30万人以上没有独立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的旗县(市、区),都要建立一所特殊教育学校。落实普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加大对普通高中急需的教育教学条件的改善力度。按照地方政府债务化解范围化解普通高中债务。逐步提高中职学校和高职院校生均财政拨款水平,完善政府、行业、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依法筹集经费机制,鼓励企业参与职业教育,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八)加大教育脱贫攻坚力度。财政教育经费着力向深度贫困地区和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倾斜,保障适龄儿童顺利完成义务教育,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条件。支持发展面向农村牧区的职业教育,助推脱贫攻坚,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健全学生资助制度,完善资助办法,提高精准水平,实现应助尽助。强化资助育人理念,构建资助育人质量提升体系。(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扶贫办,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九)聚焦服务重大战略。完善高校预算拨款制度,逐步提高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加大力度推进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加强一流本科教育,支持高等教育内涵发展,培养造就一大批适应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卓越拔尖人才。落实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以部区合建高校为引领,支持自治区高等教育又好又快发展,支持具备条件的本科高校转型发展,加快培养服务区域和产业发展的高水平、应用型人才,服务区域协调发展战略。深化高校科研体制改革,完善科研稳定支持机制,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健全人才引进政策和激励机制,建立科研服务“绿色通道”,为科研活动顺利开展提供便利。改革高校所属企业体制,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统筹出国留学和来华留学经费资助政策,逐步扩大公派出国留学规模和来内蒙古学习的国际学生规模,支持推进共建“一带一路”教育行动,进一步加强与俄罗斯、蒙古国等“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合作交流,优化教育对外开放布局。(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科技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持续加大教育教学改革投入。各地区要在改善必要办学条件的同时,加大课程改革、教学改革等方面的投入力度,促进育人方式转型,着力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确保义务教育教研活动、信息化教学应用、教学改革试验等方面投入,推动实现义务教育优质资源均衡。支持高考综合改革与普通高中课程改革协同推进,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支持开展职业教育实训实习,推动德技并修、工学结合的育人机制建设。支持高校优化学科专业结构,加快急需紧缺专业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推进创新创业教育。支持教育信息化平台和资源建设,推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实现优质资源共享。(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强化教育经费监督管理

(十一)落实管理责任。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的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教育经费统筹权和各级各类学校经费使用自主权。建立健全“谁使用、谁负责”的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责任体系。教育部门和学校是教育经费的直接使用者、管理者,在教育经费使用管理中负有主体责任。教育部门要会同各相关部门科学规划事业发展和经费使用,依法依规、合理有效使用教育经费。财政部门要按规定落实财政教育投入等政策,优先保障教育支出,加强预算管理和财政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要优先规划教育发展,依法加强成本监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保障学校教职工配备,落实完善教师待遇政策。(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二)改进管理方式。以监审、监控、监督为着力点,建立全覆盖、全过程、全方位的教育经费监管体系。健全预算审核机制,加强预算安排事前绩效评估。逐步扩大项目支出预算评审范围。加强预算执行事中监控,硬化预算执行约束,从严控制预算调剂事项,健全经济活动内部控制体系,实施大额资金流动全过程监控,有效防控经济风险。加强预决算事后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全面推进教育部门预决算公开。加强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统计公告。将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加强教育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质量,强化审计结果运用,推动完善内部治理。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党政同责同审,实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鼓励探索建立中小学校长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审计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三)提高使用绩效。各地区要牢固树立“花钱必问效、无效必问责”的理念,逐步将绩效管理范围覆盖所有财政教育资金,并深度融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全过程,积极完善细化可操作可检查的绩效管理措施办法,建立健全体现教育行业特点的绩效管理体系。强化预算绩效目标管理,紧密结合教育事业发展,优化绩效目标设置,完善绩效目标随同预算批复下达机制。开展绩效目标执行监控,及时纠正偏差。坚持财政教育资金用到哪里、绩效评价就跟踪到哪里,加强动态绩效评价,及时削减低效无效资金。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加大绩效信息公开力度,将绩效目标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编制预算、优化结构、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作为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坚持厉行勤俭节约办教育,严禁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禁超标准建设豪华学校,确保每一笔教育经费都要用到关键处。(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十四)增强管理能力。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资金分配、使用和预算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科研经费管理等制度体系,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利用全国教育经费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即时动态监管。完善教育财务管理干部队伍定期培训制度,实现全员轮训,增强专业化管理本领。加强学校财会、审计和资产管理人员配备,推动落实并探索创新高等学校总会计师委派制度,加强学生资助、经费监管、基金会等队伍建设。(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

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认真落实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优化使用结构、强化经费监管等各项任务,切实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各盟市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逐项分解任务,逐项落实责任部门,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分年度、分步骤落实到位。各盟市务于2019年3月底前将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报自治区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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