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区政办发〔2021〕29号
乌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达区2021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通知
乌兰淖尔镇、三道坎办事处,各有关部门:
《乌达区2021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6月16日
乌达区2021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补助资金分配方案
为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精准度,确保资金分配公正、合理、合规,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结合乌达区农区人口现状,特制定本资金分配方案。
一、资金来源
2021年,中央财政下拨第一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80万元,第二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33万元,自治区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31万元,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90万元,乌海市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12万元,乌达区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300万元。
二、资金用途及分配
(一)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政策衔接
1. 教育帮扶
资金构成: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0.3万元。
资金用途:用于建档立卡脱贫家庭在校生的各项补贴。
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2. 健康帮扶
资金构成: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0.042万元。
资金用途:用于建档立卡脱贫户医疗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区医疗保障局
3. 产业扶持政策补贴
资金构成:区级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7.1万元。
资金用途:用于建档立卡脱贫户农资购入补贴、农产品销售补贴、畜禽购入补贴;防贫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区农牧水务局
(二)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特色产业
1. 农业产业园产业振兴提升项目
资金构成:市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12万元,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23.798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项目建设管理)。
资金用途:用于实施农业产业园产业振兴提升项目,通过引进智慧农业系统、优化水利设施,解决企业生产销售问题,实现农业园区标准化、自动化、可追溯化生产,加快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业园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责任单位:区现代农业发展中心
2. 乡村振兴产业及配套基础设施
资金构成:第一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80万元,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25万元(其中5万元用于项目建设管理)。
资金用途:用于实施乌兰淖尔镇人居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泽园社区亮化及监控工程、乌兰淖尔镇农业道路提质项目,改善农区基础设施,接续推进农区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
责任单位:乌兰淖尔镇
3. 乡村振兴基础设施
资金构成:第二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33万元,自治区本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任务)补助资金31万元,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5万元(用于项目建设管理)。
资金用途:用于实施胡杨社区农田水利设施改造项目,改善胡杨社区灌溉基础设施。
责任单位:三道坎办事处
4. 农业生产废弃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项目
资金构成:自治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90万元,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5万元(用于项目建设管理)。
资金用途:用于实施乌兰淖尔镇农业生产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建设项目。
责任单位: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
(三)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综合管理
1. 乡村振兴工作经费
资金构成: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10万元。
资金用途:区乡村振兴局4万元,乌兰淖尔镇4万元,三道坎办事处2万元,主要用于全区乡村振兴宣传、培训学习、档案整理、项目库建设、资产管理、办公耗材购置等。
责任单位:乌兰淖尔镇、三道坎办事处、区乡村振兴局
2. 驻村工作队人员补贴
资金构成:区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23.76万元。
资金用途:主要用于各驻村工作队人员补助。
责任单位:区乡村振兴局
三、资金使用及监管
(一)加强资金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加强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提高乡村振兴资金使用的精准度。资金使用单位实行专人管理、专款专用,并在资金使用过程中报区乡村振兴局备案。各部门政策落实完毕但仍有资金结余(或项目终止剩余资金),要及时退还衔接专用账户(原扶贫账户)进行统一调配。
(二)加强资金公告公示。相关的镇(办)、社区、各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要求,强化项目监管,进一步压实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加大资金监管力度,要监管到项目、到社区、到户。同时要全面加强资金项目绩效管理,强化对乡村振兴项目跟踪问效和绩效目标的评价,落实资金使用者的绩效主体责任。
(三)加强资金动态监控。乡村振兴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乡村振兴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资金使用部门每月定期上报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和项目统计表,由区乡村振兴局汇总形成专报报送区纪委监委,及时督促资金使用支付进度,确保资金跟着项目走,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加强乡村领域监管。资金使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转移、挪用资金。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虚报、冒领、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的,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部门和单位予以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