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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达区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08-10 16:47:10   作者:菅文龙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乌兰淖尔镇、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各驻区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达区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36       

乌达区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应激性、过渡性救急难作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内民政发〔201869号)和乌海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补充实施意见》(乌海政办发〔2018147号),结合乌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临时救助实行区人民政府负责制。民政局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财政局负责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核拨。区纪委监委审计负责对临时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局、区司法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分局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乌兰淖尔镇、各办事处负责临时救助申请的接收(主动发现)调查、审核和资金管理发放等工作。

居民委员会协助乌兰淖尔镇、各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民主评议、张榜公示等工作。

      临时救助工作要坚持应救尽救原则,确保有困难的群众都能求助有门,并按规定得到及时救助;坚持适度救助原则,着眼于解决基本生活困难、摆脱临时困境,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坚持制度衔接原则,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坚持资源统筹原则,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第二章  临时救助对象

  为了满足困难群众美好生活需要和临时救助工作需要,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支出型救助对象和急难型救助对象。凡乌达区的常住人口(在同一固定住所居住时间每年超出6个月以上),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支出型救助对象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且在312个月内生活状况难以转变的家庭和个人。包含以下四种家庭和个人:

1. 因子女接受学前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研究生)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教育支出较大,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2. 因家庭中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需要照顾,其他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不能取得务工收入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生活支出较大,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3. 因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慢性病、罕见病等疾病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费用(以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的正规票据为准)较大,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4. 乌达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领导小组一事一议认定的需要给予支出型救助的家庭和个人。

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是指以下3情形:

1低保家庭申请之月前6个月突然增加的生活必需支出超过家庭低保金总额3及以上的

2人均收入高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申请之月前12个月突然增加的生活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月实际收入6及以上的,且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要求的。

3人均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全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申请之月前12个月突然增加的生活必需支出超过全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5及以上的,且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要求的。

(二)急难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包含以下4种家庭和个人:

1. 因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被认定为劳动力系数较低,且暂时无法得到家庭及其他支持,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2. 因火灾、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独有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等情形,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3. 对突发重大疾病(含重度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4. 乌达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领导小组一事一议认定的需要紧急救助的家庭和个人。

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指以下5情形:

1)被认定为劳动力系数较低,现有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

2低保家庭一次性急难支出超过当年家庭低保金总额12及以上的

3人均收入高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低收入家庭,一次性急难支出超过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当年家庭总收入12及以上的,致使家庭实际可支配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人均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全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一次性急难支出超过全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及以上的,致使家庭实际可支配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人均收入超过全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因特殊原因一次性急难支出超过全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及以上的,致使家庭实际可支配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其临时救助申请不予受理:

(一)申报事实不清、手续不全,不提供有关证件、有效证明的

(二)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家庭收入、虚报致困原因、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无理取闹、谩骂和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四)除家庭自有单套住房外,家庭成员另有房产的

(五)因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自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的 

(六)有赌博、吸毒、自残、自杀行为的 

(七)法定赡(扶、抚)养人未按规定履行义务的

(八)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临时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原则上按照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困难延续时限三个要素测算确定;医疗及其他支出较大的,按照医保统筹范围内自付费用或实际支出比例测算确定。

(一)支出型对象救助标准

1. 支出型救助对象第1种、第2种,符合第一类、第二类困难情形,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3个月确定(特殊情况可以延续至6个月),救助标准按照计算结果为准,最高不超过1(不含)。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乌海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

2. 支出型对象第3种符合第一类困难情形,医保统筹范围内自付费用超过3000家庭,按照医保统筹范围内自付费用的80%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3. 支出型对象第3种符合第二类、第三类困难情形,医保统筹范围内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家庭,按照医保统筹范围内自付费用的30%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4. 支出型救助对象第4种及1万元(含)以上支出型救助,经乌兰淖尔镇、各办事处、区民政局根据申请对象急难情况或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审核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二)急难型对象救助标准

1. 急难型对象第1种,第2种符合第一类、第二类困难情形困难延续时限一般情况下按13个月确定(特殊情况可以延续至6个月),救助标准按照计算结果为准,最高不超过1(不含)。计算方法为:临时救助标准=乌海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困难延续时限(以月为单位);

2. 急难型对象第3种符合第二类困难情形,医保统筹范围内自付费用超过3000家庭,按照医保统筹范围内自付费用的80%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3. 急难型对象第3种符合第三类、第四类、第五类困难情形,医保统筹范围内自付费用超过2万元家庭,按照医保统筹范围内自付费用的30%予以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4. 急难型救助对象第4种及1万元(含)以上急难型救助,经乌兰淖尔镇、各办事处、区民政局根据申请对象急难情况或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审核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领导小组研究审批。

(三)特别临时救助标准

全面建立特别临时救助制度,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造成家庭刚性支出大额增加,经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仍远超家庭承受能力的家庭,按照3万元以上6万元(含)以下的标准给予特别临时救助。

特别临时救助,经区民政局根据申请对象急难情况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审核后,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领导小组,召集相关救助管理部门负责人共同会商确定综合救助方式和救助标准,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临时救助对象享受的具体金额视临时救助家庭的具体情况确定,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的制度作用;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四章  临时救助程序

      居民家庭或个人申请临时救助时,应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等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临时救助申请书、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收入财产情况证明;

(三)遭遇困难情况证明材料,如疾病诊断书、结算单或火灾、交通事故等证明,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责任认定、人身伤害赔偿处理结果等材料;

    (四)其他与临时救助有关的证明材料。

      临时救助的受理分为依申请受理和主动发现受理两种情形。

    (一)依申请受理

    1. 申请: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乌达区户籍居民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在乌达区辖区内人户分离家庭须提供居住地开具的困难证明,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做好配合协助。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非乌达区户籍持有乌达区居住证的居民均可以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为申请临时救助家庭户主或其委托单位、个人

2. 受理人:指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社会救助一门受理服务窗口,即乌兰淖尔镇或各办事处综合服务中心的社会救助受理窗口。直接到区民政局申请救助的,区民政局应引导申请人到乌兰淖尔镇或相关办事处申请救助,特殊情况可以直接受理。

    3. 受理审查:受理人对居民家庭或个人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应即时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填写《乌达区困难家庭或个人临时救助审批表》,向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通知书中应注明审批时限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4. 乌兰淖尔镇或各办事处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乌兰淖尔镇或各办事处可先行受理,并送达限期补证通知书。

(二)主动发现受理

    1. 乌兰淖尔镇、各办事处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要掌握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 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救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协助其向区民政局申请救助,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3. 乌兰淖尔镇、各办事处、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第十条  临时救助的审核审批包括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

    (一)一般程序

    1. 审核。乌兰淖尔镇、各办事处是临时救助审核的责任主体。乌兰淖尔镇、各办事处应当在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或听证会,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的居民委员会公示3天,后到区民政局审批。一般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受理后5个工作日。

2. 审批。区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额度3000元(含)以下的救助由区民政局委托乌兰淖尔镇或各办事处审批,审批时限、公示与审核同步进行,一般受理后5天内完成审批公示,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受理后8个工作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区民政局存档备案。

特别临时救助由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承担审批环节经办主体责任,乌兰淖尔镇、各办事处承担受理、审核环节经办主体责任。在接到乌兰淖尔镇或各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公示,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时间。不予审批的,应在审批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审批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3. 建档。乌兰淖尔镇、各办事处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确保内容相一致。完善审批类档案(入户调查表、临时救助对象申请书、家庭收入证明、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日常管理类档案(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台账、救助对象名册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乌兰淖尔镇、各办事处及区民政局实施的临时救助,应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并依办理时限适时更新办理情况。

    (二)紧急程序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救助对象,最大限度提高救助时效性,乌兰淖尔镇、各办事处及区民政局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核审批程序,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及时发放的方式,给予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第五章  临时救助方式

第十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可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特殊救助对象,可一次审批、分期支付、分段救助;对急难救助对象,可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提高救助时效性;发放现金或实物的需完善签领凭证,建立包括救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发放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提高救助的透明度

(二)提供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救助。

第六章  临时救助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  资金筹集渠道

(一)财政预算安排。区财政每年按照市财政下拨乌达区的临时救助资金总额安排临时救助配套资金,并按照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二)上级补助的临时救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资金。

(四)其他资金。

第十  每年根据财政状况和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适时调整救助额度。筹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第十  乌兰淖尔镇、各办事处根据救助人数和救助水平,每年111日前编制下一年度所需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编审,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予以拨付。

第七章  临时救助监督检查

第十  临时救助应坚持实行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防止出现临时救助工作中的随意性和其他不规范做法,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

第十  区民政局、财政局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和发放管理的跟踪问效,每年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发放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

十七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方负责追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未退回冒领款物的救助对象,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

十八  临时救助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附则

十九  本细则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二十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乌达区临时救助实施细则(试行)乌区政办发201722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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