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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达区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1-17 17:33:55   作者:菅文龙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乌区政办发〔201889

 

乌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达区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

工资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达工业园管委会、高效农业开发区管委会,乌兰淖尔镇、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乌达区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1119

乌达区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120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长效机制的通知》(内政办发〔201825 号)和《乌达区清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工作方案》(乌区党办发〔20181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乌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自治区党委、政府,乌海市委、政府决策部署,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升群众获得感,维护群众权益,保障社会安定和谐,以工程建设领域、矿山等易发生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行业为重点,形成组织领导有力、责任分工明确、制度机制健全、监管落实到位的治理格局。到20189月底,实现在建工程项目劳动合同签订、银行按月足额发放工资、实名制管理覆盖率、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牧民工发放工资银行发放率、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工资专用账户制度覆盖率达到90%以上,劳动保障监察举报投诉案件、行业主管部门督办案件结案率达到95%以上;到20199月底,各项长效措施和各项指标全部达到100%;到2020年底,实现工程建设领域农牧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目标。

二、相关职能部门职能职责

明确工资支付的行政监管责任。各职能部门对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负总责,对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高发频发、举报投诉量大的用人单位及重大违法案件进行重点督查。对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并引发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区发改局负责加强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依法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区财政局负责加强对本地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财政资金,健全完善应急周转金制度。

区住建局负责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落实国家、自治区制定的有关建筑管理和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长效机制的配套制度,负责检查核实本地区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及工业园区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转包、分包的合法情况及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严肃查处由挂靠承包、违法发包、 转包、分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区人社局负责解决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和协调工作,并重点依法检查本地区化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劳动密集型行业按时足额支付农牧民工工资情况,监督检查落实国家、自治区制定的全面治理农牧民工工资相关制度情况。

公安分局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其他部门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立案并及时查明犯罪事实,运用法律惩罚犯罪行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依法处置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区人民检察院要依法做好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的立案监督、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工作,及时、有效严厉打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行为。

区人民法院开通农牧民工诉讼绿色通道,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当即立案,快速调查处理。对群体性讨薪或上访案件要优先安排解决。债权债务明确清晰的,依法发出支付令,按照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采取诉讼保全、先予执行等措施,努力实现案结事了的目标,切实提高对欠薪事件的快速处理能力。

区司法局负责开展法律宣传以及为农牧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拖欠工资失信企业等工作。

区工业园管委会负责排查处理工业园区内化工企业技改、设备安装、设备维护等工程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落实国家、自治区制定有关治欠保支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切实把工资拖欠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负责做好政策咨询,处理涉及园区企业的举报投诉及重大突发性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工作。配合劳动监察部门开展专项检查活动。

区信访局负责对有可能引发群体访或其他极端讨薪上访案件的监控预警,协调督促各包案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妥善处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越级集体上访事件。

区煤管局负责检查核实煤矿、灭火工程及采空区综合治理项目是否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牵头处理举报投诉及重大突发性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案件的处理工作。

区总工会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广泛宣传法律,提高农牧民工自我维权意识,引导农牧民工通过法律或行政途径解决。

区城市管理局、水利局、教育局、农林局、卫计局、国土分局、城投公司结合职能职责处理好本区域、本系统和其主管的用人单位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等问题。

三、目标任务完成时限

(一)全面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应当依法与招用的农牧民工直接签订劳动合同并严格履行,不得交由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与农牧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一律不得进场施工;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对所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农牧民工(含与所属分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农牧民工)进行实名登记造册,并到人社部门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同时要对现场人员发生变化时进行及时更新;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要按照人社部门相关要求签订建筑施工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总包企业项目部应当配备实名制管理所必须的硬件设施设备。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置月考勤公示栏月工资发放公示栏和考勤室;设立进出场门禁系统,实行指纹、IC卡进出等电子考勤;在通道口处等重要部位安装监控,实时观察人员动态,避免发生人员不到岗、冒名顶替、缺勤等情况。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建立农牧民工进出场登记制度和考勤计量、工资支付、离岗登记等管理台账,实时掌握施工现场劳动用工、考勤及工资支付情况,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的监督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应将经农牧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工资支付书面记录保存三年以上备查。20189月底前实现覆盖率达到9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到2019年底实现全覆盖。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工业园管委会)

(二)全面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度

为全面落实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确保专款专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开户银行应签订三方协议,由委托开户银行向农牧民工个人账户按月划拨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分包企业(按合同签订主体确定)负责为其在开户银行办理个人工资卡。分包企业负责对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农牧民工按月考勤和工资支付表的制作,经施工总承包企业核定和农牧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每月工资划入农牧民工个人账户。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2018年所有新建建设项目、历年结转在建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要求全面实行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度。20189月底,实现银行按月代发工资制度覆盖率达到90%,到2019年底实现全覆盖。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工业园管委会)

(三)实行务工农牧民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

工资分账管理制度和实名制管理制度作为规范农牧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两大基础性制度,是标本兼治、源头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抓手,应该配套同时推进。即开展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同时必须开展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工作,才能有效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的问题。

建设单位申请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开立、建设资金落实等情况。施工总承包企业需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本项目的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农牧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均要按照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比例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的人工费用数额,将应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开设的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向负责管辖该项目的住建和人社部门备案。开户银行负责农牧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日常监管,一旦发现资金不足、被挪用等情况,要及时向负责管辖该项目的住建和人社部门报告,确保专款专用。

2018年,所有新建建设项目、历年结转在建建设项目必须按要求全面实行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20189月底实现务工农牧民工资与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覆盖率达到90%,到2019年底实现全覆盖。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工业园管委会)

(四)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为有效落实各项劳动用工规章制度,保障农牧民工合法权益,要求所有在建建设项目在施工现场成立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企业及农牧民工代表组成的施工现场农牧民工工作办公室,并全面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并确保公示信息全覆盖。维权信息告示牌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基本信息牌: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名称,分包企业名称(含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现场农牧民工工作办公室位置及组成人员名名单。

(2)劳动用工法律法规宣传牌: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对劳动用工相关的法律法规摘选,各企业清偿拖欠农牧民工工资责任。

(3)工资支付情况告示牌:项目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预计每月工资支付日期,项目部现场农牧民工月度工资支付情况(将当月项目部全部农牧民工工资表明细张贴公示)。

(4)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告示牌:项目经理、各劳务负责人、项目劳资员姓名及电话、项目部地址,施工总承包企业工资支付工作人员姓名、联系电话、办公地址,行业监管部门名称及投诉电话,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名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部门名称及投诉举报电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做好维权信息告示牌的日常维护和使用工作。

2018年,所有新建建设项目、历年结转在建建设项目必须按要求建立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和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于9月底完成施工现场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和设置维权信息告示牌覆盖率达到100%对未如实进行公示的,建设项目行业监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工业园管委会)

(五)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

全区所有建设项目均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677号)要求规定,缴纳农牧民工资保证金。实行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施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对未缴清农牧民工资保证金仍在施工的建设项目,由行业监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限期缴清。对期限内仍未缴清农牧民工资保证金的建设项目,要责令其停工并依法严肃处理。20189月底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覆盖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工业园管委会)

(六)全面建立应急周转金制度

根据年度建设资金规模和上年度工资拖欠金额等情况,适当调整应急周转金标准。垫付农牧民工资的应急周转金,由行业监管部门负责追偿。20189月底落实应急周转金制度覆盖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住建局、区人社局)

(七)落实建筑企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制度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新建项目施工许可证时,应提交建筑施工项目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建筑施工项目工伤保险参保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续建项目应按有关规定补办工伤保险手续,未补缴工伤保险的,不予办理竣工备案手续,住建局、水利局、劳动监察、社保经办机构要积极发挥监督管理职能,督促建筑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做到建筑业参保扩面无死角。20189月底,落实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制度覆盖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 区人社局)

四、加强专项检查工作

由区人社局牵头组成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检查组,每月对在建建筑施工项目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各企业、各项目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进展情况。摸清底数,不留死角。对存在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的施工承包企业,要以项目为单位,制定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要有措施、有时限,确保及时解决;对于欠薪数额较大,涉及人数较多,短时间内无法全部解决的,督促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和分包企业要共同筹措资金和制定方案,并积极做好与农牧民工的协调沟通工作,确保矛盾化解在基层,不得发生集体上访、堵路等群体性事件,对各项工作制度推进不力或拒不推进的建筑施工项目要责令停工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责任单位: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五、强化农牧民工资支付源头管控

1.严格工程项目审批程序。按照先落实资金,后立项建设原则,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严禁建设单位先开工后补办审批手续,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负责审批的部门不得批准其新项目开工建设。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住建局、区水利局)

2.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监管。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采用经济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开工许可,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建设,不得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责任单位:区住建局、区水利局、区财政局)

六、加大对企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

加强对企业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对长期拖欠农牧民工资且不能及时解决或拒不解决的失信企业,定期通报有关部门或上报区政府,由有关部门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子以限制,使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人社局)

七、积极引导农牧民工依法维权

针对建筑施工项目农民工工资工作推进情况,进一步加强监管,力争尽早预判、提前介入,对出现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且短时间内无法解决或存在工资争议的项目,通过积极做工作尽可能的引导农牧民工依法维权。加强多部门协作,充分发挥劳动监察、劳动仲裁、公安、司法机关等有关部门的作用,建立多部门联动处理机制,采取积极协调依法推进两种方式共同推进的方法,进一步加大清欠处置力度,最大限度的遏制农民工群体性事件发生。

八、完善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

健全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牧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企业一时难以解决拖欠农牧民工工资或责任人欠薪逃匿的,及时动用农牧民工工资保证金或通过其他渠道筹措资金,并积极组织专人对农牧民工进行劝导,采取先行支付部分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方式,帮助解决被拖欠工资农牧民工的临时生活困难,力争先促使现场大部分农牧民工返乡,待资金筹措到位后再行支付。对采取非法手段讨要农牧民工工资或以农牧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联席会议制度及联系人、信息上报制度

按照《乌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农牧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要求,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召集人委托副召集人主持。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出召开联席会议的建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应加强联系,指派一名负责农牧民工工作的分管领导作为联系人,建立正常的信息互通机制(QQ、微信群)。各成员单位每月20日将农牧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和建筑领域工程项目各项制度的落实进展情况报联席会议办公室。10月份进入讨薪高发期,每周五将信息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监察局102室),经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相关工作情况,上报区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

十、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建立专项督查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督查各成员单位落实各项制度的推进情况,责任落实到人,确保该项工作有效推进;今年起,把该项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相关责任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方案中涉及本单位的各项工作内容,要求主要负责人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工作落到实处。住建局、煤管局、工业园区管委会要建立本部门全面治理拖欠农牧民工工资问题工作方案,于8月底完成并上报农牧民工清欠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加强普法宣传,积极开展农牧民工普法宣传、培训活动。各监管部门要引导和监督各企业依法用工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引导农牧民工依法理性维权。

(三)完善多部门联动机制,从人社、住建、发改、信访、水利、公安、司法、法院等部门抽调业务骨干,成立农牧民工工资清欠联合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劳动监察局,集中在每年十月份至春节前联合办公,明确责任分工,加大清欠处置力度,以便更好的推动该项工作落实到位,最大限度的遏制农牧民工群体性事件,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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