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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达区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1-01 11:38:01   作者:乌达区政府办公室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乌区政办发〔201877

 

乌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达区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达工业园管委会、高效农业开发区管委会,乌兰淖尔镇、各街道办事处,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乌达区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929       

乌达区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

 

为完善困境儿童保障机制,切实维护困境儿童合法权益,推动儿童福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6132号)和《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789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促进儿童全面发展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制度设计、强化家庭责任,综合运用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等政策措施,分类施策,精准帮扶,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二)基本原则

1.坚持特殊保护、优先保护的原则,在制定政策、提供福利等方面,优先考虑困境儿童的利益和需求。

2.坚持分类保障、适度普惠的原则,根据不同儿童群体需求特点,分层次统筹推进,分类型设置标准,分标准实施保障。

3.坚持城乡并重、属地管理的原则,根据城乡一体化和户籍制度改革,统筹城区、农区困境儿童保障,统一范围、统一标准、统一程序,按照属地管理和现行渠道分类实施。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家庭尽责的原则,积极发挥政府在困境儿童保障中的主导作用,强化家庭是抚养、教育、保护儿童发展第一责任主体的意识,大力支持家庭提高抚养监护能力,形成有利于困境儿童健康成长的家庭环境,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共同推进儿童福利事业发展。

(三)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形成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体系。使困境儿童的生活保障更加有力,医疗康复保障更加健全,教育保障政策更加完善,监督保护制度更加科学,儿童关爱制度更加优化,困境儿童生活更加幸福。

二、困境儿童的分类

建立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重点保障具有乌海市户籍并在户籍所在地居住生活的未满18周岁的困境儿童。具体包括:

(一)孤儿。指失去父母或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二)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三)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包括:

1.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失踪(人民法院宣判或公安机关证明,下同)或患精神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2.父母双方失踪、重残(1—2级残疾,下同)、重病(参照《乌海市重特大疾病救助实施意见》的规定,下同)或患精神病、服刑、被强制戒毒的事实上无人抚养的儿童。

(四)困境家庭儿童。包括:

1.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因重残或重病无力抚养的儿童;

2.重残儿童;

3.重病儿童。

(五)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包括:

1.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法定抚养人无抚养能力的未满16周岁儿童;

2.法定抚养人有抚养能力但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儿童;

3.遭遇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家庭的儿童;

4.受侵害和虐待的儿童、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失足未成年人、流浪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困难的留守流动儿童等其他困境儿童。

三、审批认定程序

(一)申请

由监护人持有关证明、户口簿、本人身份证等证明所处困境的相关材料(详见附件2),至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乌达区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申请表》(附件1)。无监护人或监护人管理缺失的,可由所在社区居委会直接提出救助保护申请。社区居委会根据申请人所处的困境情况及时提出救助保护建议,并提交所辖镇或街道办事处。

(二)审核

镇或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对申请人和家庭情况进行核实,并将初审合格的救助对象名单在户籍所在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的,提出审核意见,上报区民政局审批。公示有异议或审核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确认

区民政局负责困境儿童的认定工作。对符合孤儿条件的,按孤儿保障有关规定执行。对符合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条件的,纳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由各级财政承担生活保障经费。对符合困境家庭儿童、其他需要帮助儿童条件的,建立困境儿童纸质材料档案,根据分类保障职责将《乌达区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申请表》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实施救助。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困境儿童认定实行动态管理,有关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当重新认定。

(四)退出

困境儿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出保障范围:

1.年满18岁的(18周岁前已纳入保障范围,18周岁后仍在校高中、高职、中专、大专及本科就读的孤儿、弃婴,继续享受相关政策直至毕业);

2.依法被收养的;

3.父(母)重新履行抚养义务的;

4.父(母)一方刑满释放或强制戒毒结束的;

5.家庭生活状况改善有抚养能力的;

6.儿童自身疾病或其父(母)疾病治愈的;

7.其他应退出的情形。

四、切实做好分类保障

   (一)完善基本生活保障

按照《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789号)规定,将困境儿童分类分档纳入孤儿保障、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特困人员救助、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生活保障范围。

1.孤儿:按照乌海市孤儿保障现行标准享受基本生活保障,所需经费由现行渠道解决。

2.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按照现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100%纳入保障,所需经费由现行渠道解决。

3.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现行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100%纳入保障,所需经费由现行渠道解决。

4.困境家庭儿童:按照现行分散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60%纳入保障,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

5.其他需要帮助的儿童:长期在外流浪被救助管理站救助的儿童,救助期间由救助管理站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其他家庭生活困难需要帮助的儿童,其家庭符合低保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生活临时发生困难的可申请临时救助。

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困境儿童,如已享受其他生活救助的,救助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和本人(监护人)自愿选择的原则确定,不重复享受。

建立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区财政负担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随保障标准同步调整。

困境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费由区民政局实行社会化发放,保证专款专用、按月发放,并做好与区财政局的衔接,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强化医疗康复救助

1.贯彻落实乌海市《关于进一步完善居民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用足现有医疗政策资源,将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符合居民大病保险条件的,按相关规定及时足额给予医药费结报。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儿童纳入救助范围,按规定的医疗救助比例和封顶线用足政策。对于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儿童、重度残疾儿童、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儿童参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

2.完善慈善医疗救助工作的相关制度和措施,积极开展重特大疾病慈善医疗救助,对符合慈善医疗救助条件的和困境儿童用足救助政策;鼓励各类慈善力量通过动员社会资源,为困境儿童提供形式多样的医疗救助。

3.优先开展困境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医疗机构要加强相关工作的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困境儿童的医疗康复工作,创造条件为困境儿童的诊疗提供便利。扩大明天计划手术病种和康复项目,将符合手术适应症的机构残疾儿童、有需求的社会散居孤儿及时纳入明天计划,送医治疗,做好手术前残疾儿童体能康复、手术中护理、手术后康复训练等工作。

4.对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由医疗机构实行免费医疗,实行专人专档管理。

5.健全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救治机制。落实弃婴和流浪乞讨未成年疾病患者的发现、护送、救治工作,实行首诊负责制和先救治后结算的管理制度,任何医疗机构不得延治。

(三)落实教育保障政策

1.加快完善孤、残、贫困儿童的资助政策,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学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将困境儿童优先纳入教育资助体系。严格执行困境儿童学杂费减免制度,落实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两补政策。完善资助金制度,落实孤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入普通高校新生入学资助政策(对专科生给予3万元、本科生给予4万元的学费资助),不断扩大困境儿童资助面。

2.进一步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其他教育形式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体系,保障残障儿童平等受教育的权利。将不适合在普通学校就读的困境儿童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支持各类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认真落实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管理制度,为流浪儿童、失足未成年人平等接受义务教育创造条件。

3.教育部门要成立困境儿童关爱组织,动员校内外力量在生活上、学习上、心理上给予关心和帮助。建立困境儿童辍学、失学、逃学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其监护人、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社区报告。对沾染不良习气的困境儿童,学校、社区要发动教师、社工和志愿者,及时开展心理辅导,纠正行为偏差,促进健康成长。

4.积极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加大困境儿童普法教育、励志教育力度,通过各种有效教育形式,提升困境儿童自我保护、自我发展的能力。

(四)健全监督保护制度

1.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精神,全面开展未成年人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工作。加大对问题家庭排查力度,强化家庭监护责任,发挥家庭监护主体作用;对尚未落实监护人的困境儿童要按照相关规定落实监护人;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儿童合法权益的要实施监督干预,并根据相关规定对监护人进行处理。

2.要加大针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处置虐待和故意伤害未成年人案件,严厉打击操纵、胁迫、诱骗、唆使、利用未成年人以乞讨、偷盗为手段的敛财和拐卖、猥亵、残害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

3.落实监护责任。对于失去父母、差找不到生父母的儿童,纳入孤儿保障范围,采取亲属抚养、机构养育、家庭寄养和依法收养方式妥善安置。对于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监护人的儿童,以及人民法院指定由儿童福利机构担任监护人的儿童,由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对于儿童生父母或收养关系已成立的养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且经公安机关教育不改的,由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临时监护,并依法追究生父母、养父母法律责任。对于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被处罚人或采取刑事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刑事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其有未成年人子女需要机构安置的,由公安分局会同区民政局安排到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对于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缺少监护人的未成年子女,执行机关应当为其委托亲属、其他成年人或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保护机构监护提供帮助。

(五)构建儿童关爱机制

1.完善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机制,积极为困境儿童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困境儿童法律援助活动。

2.加强失足困境儿童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的有效衔接,根据失足困境儿童生理、心理特点和健康成长需要,完善社区矫正教育帮扶制度,提高社区矫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失足困境儿童及早回归社会。

3.加大对困境儿童的精神关爱,优化困境儿童的家庭环境,营造关爱困境儿童的社会氛围。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化运作等方式,鼓励和支持社会团体、公益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参与困境儿童的精神关爱活动。

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一)加快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整合各类优势资源,建立完善政府主抓、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家庭主体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工作机制,构筑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全区的困境儿童保障服务网络。健全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确保符合条件的困境儿童及其家庭及时得到有效帮扶。区民政局、妇儿工委办公室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综合协调、指导督促等工作,会同教育、卫计、人社、公安、残联等部门,全力推动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财政、人社、卫计、残联等部门要将困境儿童保障所需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做好困境儿童的医疗康复保障;区民政局要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的联系沟通,为相关困境儿童及时提供临时监护等服务。镇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监督管理责任,建立详实完备的困境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受理并办理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安全保护等事务,做到应保尽保。各社区要建立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制度,聘请专职或兼职儿童救助保护督导员,负责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和日常工作,通过全面排查、定期走访及时掌握困境儿童家庭、监护、就学等基本情况,指导监督家庭依法履行抚养义务和监护职责,积极协助镇街道办事处、民政、妇儿工委办公室、教育、卫计、人社、公安、残联等部门开展困境儿童保障工作。

(二)建立发现处理联动机制

及时监测、发现、处理困境儿童权益受侵害事件,根据实际情况为困境儿童提供行政保护、司法干预、替代照料、教育帮扶、医疗救治、心理疏导、精神慰藉等保护服务。坚持谁发现、谁报告,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社区居委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困境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或去向不明、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要及时受理并有针对性的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对属于困境儿童单独居住的,要责令其父母立即返回或确定委托监护人;对属于失踪、失联的,要按照儿童失踪快速查找机制及时开展调查;对属于遭受家庭暴力的,要依法制止,必要时将其安置到救助保护机构或福利机构进行临时保护;对遭受其他不法侵害、意外伤害的,要依法制止侵害行为,实施有效保护,并协助就医、鉴定伤情,为进一步采取干预措施、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打下基础;对组织、强迫、教唆流浪未成年人乞讨和违法犯罪的幕后操纵者、组织者要予以严厉打击。

(三)充分发挥群团组织作用

团委、妇联、红十字会、关工委等要发挥群团组织优势,积极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体系建设。各类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困境儿童的经济援助和精神关爱,为困境儿童成长提供更多的服务和帮助。群团组织要发挥自身优势,广泛开展适合困境儿童特点和需求的关爱、帮扶、维权等服务,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工会、团委、妇联要广泛动员广大职工、团员青年、妇女之家、儿童之家、家长学校等,加强对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教育指导和培训帮扶。残联要依托残疾人服务设施加强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特殊教育等工作,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加强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建设和康复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培养,组织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提高康复保障水平和服务能力。关工委要组织动员广大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等离退休老同志,协同做好困境儿童关爱服务工作。

(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

建立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良性互动机制,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困境儿童保障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儿童康复护理、特教机构。聘请专职或兼职人员帮扶困境儿童,提供抚育指导、康复训练、家庭监护干预、法律援助、保护救助、关爱服务等涉及儿童权益相关事务服务和管理。加快孵化培育专业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志愿者服务组织,引导其围绕困境儿童基本生活、教育、医疗、照料、康复等需求,捐赠资金物资、实施慈善项目、提供专业服务。大力培养困境儿童保障服务专业人才,提升从业医护人员、特教教师、社工、康复师等人员的职业化和专业化水平。

(五)加强宣传引导营造社会氛围

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和困境儿童保障政策宣传活动,推动政策进家庭、进学校、进社区,增强全社会儿童优先和儿童权益保护意识,强化家庭履责的法律意识和政府主导、全民关爱的责任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儿童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民族恤孤慈幼的传统美德,鼓励、倡导邻里守望和社区互助行为,宣传报道正面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引导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通过慈善捐赠、公益活动、志愿服务等方式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困境儿童关爱活动。建立健全舆情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

(六)强化监督检查问责

区政府切实承担起组织协调职责,加强督导检查,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进行通报,对工作不力导致重大失误、发生恶性事件的单位和人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相关部门要充分履职,落实职责分工,完成工作任务,确保困境儿童保障制度落到实处。

 

附件:1.乌达区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申请表

2.申请困境儿童救助保护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附件1

              乌达区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申请表

填表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姓名


性别


籍贯


 

(照片

粘贴处)

民族


出生日期

     

户籍所在地


现家庭住址


身份证号码


困境状况


困境类别


 

 

父亲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母亲姓名


年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其他监护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


联系电话


监护人签名(盖章)      

                                                               

 

建议采取何种

救助保护措施

 

 

        

 

            村(居)民委员会(盖章)

                                

 

镇(街道办事处)

初审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区民政局

审批意见

 

 

           经办人:                    盖章: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一份由困境儿童监护人保存,一份由镇(街道办事处)保存,一份由负责审批的民政局保存。

附件2

 

申请困境儿童救助保护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一、申请人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和监护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2.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近期免冠1寸照片3张;

3.儿童父母死亡: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亲死亡户口本销户页、证明;或医院出具的父(母)亲死亡证明;或殡仪馆出具的父(母)亲死亡火化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父(母)亲宣告死亡法律文书;

4.儿童父母失踪: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父(母)亲失踪的报案证明(报案时间离申报时间不得少于2年);

5.儿童父母服刑:应提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父(母)亲刑期须在1年以上(含1年);

6.填写《乌达区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申请表》

二、申请人为困境儿童和困境家庭儿童的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申请人和监护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簿);

2.申请人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

3.父母属身体重度残疾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残疾(军)人证件复印件;

4.其他无抚养能力证明;

5.患重特大疾病的应出示医疗诊断书和病历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6.其他救助补助情况,需提供相关救助情况证明;

7.填写《乌达区困境儿童救助保护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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