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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05-30 00:00:00   作者:乌达区农牧水务局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为持续推进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切实调动农民群众保护耕地的主动性、积极性,保护粮食生产安全,提高补贴效能。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农牧厅 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内农牧种植发[2023]118号)、《乌海市农牧局 财政局关于做好2023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乌农字〔2023〕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耕地地力保护工作实际,现将有关细则制定如下。

一、补贴政策内容

(一)实施地点

乌兰淖尔镇、三道坎街道办事处

(二)实施对象

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三)实施规模

按照第三方测绘公司及镇办进行测绘公示后,上报数据进行实施。

(四)补贴标准措施与发放方式

补贴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补贴数量由财政部门依据农户实际粮食种植面积计算,补贴标准由区财政局根据补贴资金总量和确定的补贴面积综合测算确定。镇、办作为属地管理部门要将补贴资金与支持农民采取保护耕地地力措施相挂钩,引导农民采取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深耕深松等措施,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实现政策效果与政策目标更加一致。

不予补贴或缓发补贴情况

1、对已种植林木和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附属和配套设施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即不符合原自治区农牧业厅、国土资源厅《补充耕地质量评价工作和技术规范》的耕地)和已经列入自治区2022年退耕范围的不予补贴;

2、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今年补贴资金;对使用地膜,但未采取地膜离田措施或离田比例未达到自治区要求的,缓发或暂停发放补贴资金。

3、对黄河滩区禁种高秆作物区域耕地违规种植高秆作物等耕地上违规种植的,缓发或暂停发放补贴资金。

(六)完成时限

7月10日前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现到农民手中(如上级再次下达资金补贴则按照要求继续进行发放)。

二、保障措施及相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农牧水部门要加强对耕地地力提升措施的技术培训与指导,区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管理,安排相应工作经费,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乌兰淖尔镇、三道坎办事处负责派遣专人带领测绘公司对补贴发放的面积进行测量,同时做好地膜离田是否达标的核实工作,并开展地面离田及可降解地膜的宣传工作。及时发放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并将发放情况整理上报区财政局、区农牧水务局。

(二)细化实施方案。各镇办要明确发放对象、实施地点、实施规模、实施措施、完成工作和资金兑付时限等内容,并及时将相关材料上报审核,数据录入系统。对项目的实施方案及亲测结果开展公示。

(三)严格管理督导。各镇办要严格做好数据采集审核工作,严禁将不符合政策规定的补贴对象和补贴面积纳入补贴范围,严禁挤占挪用。对于骗取、套取、贪污或违规发放补贴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务必于规定时限内将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兑付到农民手中。

(四)开展宣传培训。各镇办将具体补贴政策通过公示栏、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宣传,确保将补贴政策内容宣传到村到户,减少矛盾,及时做好群众的咨询和答疑。

(五)做好信访处置。为防止基层发生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各镇办对涉及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敏感问题,要严格执行信访受理制度,耐心细致地做好调出工作,努力化解矛盾与纠纷。并确定专人负责信访工作,对信访案件要及时处理,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避免越级上访。对已经处理的上访案件要逐一跟踪落实,防止因处理不到位引发重复上访。

监督电话:区农牧水务局 3666504 区财政局     3666691

 

 

乌达区农牧水务局    乌达区财政局

2023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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