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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区严格按照乌海市出台关于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的十条措施(试行)开展相关工作

发布时间:2024-07-01 00:00:00   作者:乌达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来源:乌海卫生健康委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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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生育养育教育补贴

乌达区严格按照乌海市出台关于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的

十条措施(试行)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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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内党发〔2022〕12号)、《内蒙古自治区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的若干措施》(内卫规范〔2022〕4号)及《关于印发〈乌海市关于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的十条措施(试行)〉的通知(乌卫发〔2023〕81号)精神,加快建立生育养育教育政策体系,推进人口高质量发展,我区严格按照乌海市出台关于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的十条措施(试行)开展相关工作。

01

全面落实生育补助

   对符合政策生育三孩的乌海市户籍家庭(夫妻双方其中一人为乌海市户籍即可),按户发放一次性育儿补贴10000元。对在乌海市内已备案托育机构入托的政策内二孩、三孩,每学期发放500元入托补贴。对在乌海市内各幼儿园就读的政策内三孩,每学期发放500元入园补贴。

02

加强人口服务体系建设

 以“一老一小”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健全基层人口服务工作机制,确保有人干事、有章理事、有钱办事。创新业务下沉模式,形成“孕、生、保”事项全链条、一体化集中便民办事“网格”;建立医保、公安、税务、卫健、人社等部门协调配合机制,不断优化新生儿出生“一件事”经办服务流程,实现新生儿参保登记、父母参保状态查询等功能医院“一站通办”。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和未成年人保护。

03

强化妇幼健康保障能力建设

  推进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市、区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加强0—6岁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全面落实“妊娠风险筛查与评估、高危孕产妇专案管理、危急重症救治、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和约谈通报”母婴安全五项制度。加大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妇幼保健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切实做好妇幼公共卫生服务工作。推动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健全“区级筛查、市级诊断、自治区级指导、区域辐射”的出生缺陷防治网络。强化一级预防,推广婚姻登记、婚前医学检查、生育指导“一站式”服务,统筹推进婚育健康教育、婚前保健、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增补叶酸工作,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人群覆盖率达到80%以上。完善二级预防,开展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工作,推动围孕期、产前产后一体化管理服务和多学科协助模式。推进三级预防,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建立新生儿疾病筛查、阳性病例召回、诊断、治疗和随访一体化服务模式。强化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和诊断。做好出生缺陷患儿基本医疗和康复救助工作。在全面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规定的生育医疗费待遇基础上,政策内生育二孩、三孩的乌海市户籍家庭,在市内助产机构住院分娩的,一次性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的分娩补贴。

04

完善托育服务体系建设

   将托育服务机构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到2025年,对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范建设要求,并在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新备案的非公办托育机构,同级财政部门一次性给予每个托位1000元运营补贴。开展托育机构示范创建活动,到2025年,每年在全市已备案托育机构中评选2个示范托育机构,每个奖补5万元。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支持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资金,建设扩展一批普惠性托位。以社区为重点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新建居住区要规划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机构和配套安全措施,与住宅同步验收。引导专业化机构进社区、进家庭,推动社区托育服务网络建设。推进托幼一体化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在满足适龄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开设托幼班,招收3周岁以下的婴幼儿;新建(改扩建)幼儿园时同步规划新增建设一定比例的托育服务设施。积极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开展普惠性托育服务试点工作,做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培育和推荐工作。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托育服务机构,每个区要建设至少2所公办托育机构,执行普惠收费标准的,建设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障。到2025年,各区社区托育服务(托育机构、幼儿园托班、家庭托育点等)覆盖率达80%以上。乌海职业技术学院需开设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将婴幼儿照护服务人员作为急需紧缺人员纳入培训规划,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积极推进乌海市综合托育服务中心项目建设,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发展。将托育服务列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优先领域,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

05

优化生育休假制度

   在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婚假、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相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实施更具弹性和人文关怀的生育休假制度。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假期不得纳入事假范畴,休假期间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男方护理假可在女方产假期限内灵活休假。将生育友好作为用人单位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用人单位结合生产和工作实际,通过与职工依法协商确定有利于照顾婴幼儿的灵活休假和弹性工作方式,制定促进职工平衡工作和家庭关系的措施,为有接送子女上下学、照顾居家子女等需求的职工提供工作便利,帮助职工解决育儿困难。

06

完善生育相关保险制度

  严格落实国家津贴标准和鼓励生育的奖励政策,做好生育保险对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产前检查费等待遇保障。落实《乌海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要求,凡是参加我市职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无需个人缴纳生育保险费即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生育三孩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对政策内生育二孩、三孩的乌海市户籍家庭,由政府定额定向投保保险公司的产妇、0—3岁婴幼儿保障险种,分别按150元/年、200元/年进行补贴,对产妇和婴幼儿意外伤害、疾病进行保障,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

07

强化住房、税收等支持措施

  发挥保障性住房对促进积极生育的支持作用,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和适当照顾;对因家庭人口增加、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优先调换。落实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向提供母婴护理、相关职业培训以及消费品生产的企业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08

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

  对全面二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现行国家各项奖励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落实《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关于陪护假的有关规定,老年人患病住院及生活不能自理的,赡养人所在单位应当给予赡养人陪护时间;赡养人为独生子女的,其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每年累计二十日(含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的陪护假。

09

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动态调整。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中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为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进行资助。对符合公租房政策的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无住房或住房困难的可优先纳入公租房安置保障。对有收养意愿、符合收养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其收养子女。符合自治区惠民殡葬政策相关规定范围内的低保、特困等困难群众中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死亡后由民政部门及时纳入丧葬费补贴范围。加大对残疾独生子女的帮扶力度,鼓励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如已参加社保基本医疗保险且身体健康,由政府定额定向投保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定额给付团体医疗保险,住院期间按标准给予护理补贴,年内累计给付日数以180天为限。

10

强化组织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坚持和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落实到位;要将配套措施所需经费足额纳入财政预算,强化审计监督,加强对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细化生育支持政策措施,明确指标任务,实施台账管理。各镇(街道)要根据人口规模配备1—2名专职工作人员,各村(社区)要确定1名专职人员负责人口服务工作,做好政策衔接,细化具体工作任务,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作为,确保各项优化生育政策落到实处。

  该文件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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