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 中发 [2006]22 号 ) 和《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内蒙古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内党发[2007]22号)和《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乌党发[2008]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乌海市行政事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人员一次性补贴办法如下:
一、补贴对象
行政机关、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中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当年办理退休(包括提前退休)手续的独生子女父母。
二、补贴标准
符合补贴对象条件的,每人一次性给予补贴2000元。
三、资金来源
由市财政承担。
四、发放程序
(一)补贴对象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时必须向本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提出初审意见后,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确认发放对象资格并签署意见,予以发放。
(二)登记发放时间:每年的9月份前登记,12月31日前发放完毕。
(三)登记所需证件:本人《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工退休养老证》、子女《身份证》、单位证明。
五、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注重落实。各级人口计生部门和人事部门、财政部门要协调配合、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好行政事业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当年退休人员的政策待遇,并把此项工作纳入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做到常抓不懈。同时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信息沟通,形成分工合作、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2、准确登记,严格把关。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要做好本单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人员的登记管理,明确责任,严格把关;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严格手续和程序,确保及时发放到位。为防止弄虚作假,市人口计生、人事、财政等部门将随时进行专项检查,涉嫌违法违规的,将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