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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乌达区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31 09:38:48   作者:乌达区民政局   来源:本站原创   浏览次数:



乌达区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办法政策解读


一、什么是临时救助?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的困难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是什么?

凡乌达区的常住人口(在同一固定住所居住时间每年超出6个月以上),根据困难情形,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急难型救助对象和支出型救助对象;根据社会单元,临时救助对象可分为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三、什么是支出型救助对象?

支出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教育、医疗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且在3-12个月内生活状况难以转变的家庭和个人。包含以下四种家庭和个人:

1.因子女接受学前和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教育(不含自费择校生、研究生)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教育支出较大,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2.因家庭中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需要照顾,其他有劳动能力的家庭成员不能取得务工收入,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生活支出较大,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3.因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慢性病、罕见病等疾病造成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以医疗机构或医保经办机构的正规票据为准)较大,导致一定时期内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4.乌达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领导小组“一事一议”认定的需要给予支出型救助的家庭和个人。

四、什么是支出型严重困难情形?

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是指以下3类情形:

(1)低保家庭申请之月前6个月,突然增加的生活必需支出超过月家庭低保金总额3倍及以上的。

(2)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家庭,申请之月前12个月,突然增加的生活必需支出超过家庭月实际收入6倍及以上的,且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要求的。

(3)人均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全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申请之月前12个月,突然增加的生活必需支出超过全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及以上的,且家庭财产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认定要求的。

五、什么是急难型救助对象?

急难型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个人。包含以下4种家庭和个人:

1.因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被认定为劳动力系数较低,且暂时无法得到家庭及其他支持,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2.因火灾、交通事故等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独有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等情形,导致家庭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3.对突发重大疾病(含重度精神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和个人。

4.乌达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协调领导小组“一事一议”认定的需要紧急救助的家庭和个人。

六、什么是急难型严重困难情形?

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是指以下5类情形:

(1)被认定为劳动力系数较低,现有收入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

(2)低保家庭一次性急难支出超过当年家庭低保金总额12倍及以上的。

(3)人均月收入高于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低收入家庭,一次性急难支出超过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的当年家庭总收入12倍及以上的,致使家庭实际可支配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人均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低于全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一次性急难支出超过全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以上的,致使家庭实际可支配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5)人均收入超过全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家庭,因特殊原因一次性急难支出超过全区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5倍及以上的,致使家庭实际可支配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七、临时救助的申请受理方式有哪些?

根据救助对像、救助事由以及紧急程度,临时救助受理方式有两种:依申请受理、主动发现受理。

八、依申请受理的程序是什么?

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乌达区户籍居民均可以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在乌达区辖区内人户分离家庭须提供居住地开具的困难证明,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做好配合协助。凡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非乌达区户籍持有乌达区居住证的居民,均可以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办事处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人为申请临时救助家庭户主或其委托单位、个人。

九、主动发现受理是怎样规定的?

1.乌兰淖尔镇、各办事处是主动发现困难家庭或个人的责任主体,要掌握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困难情况,帮助有困难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2.区公安分局、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救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应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协助其向区民政局申请救助,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3.乌兰淖尔镇、各办事处、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十、临时救助审批程序有哪些?

根据急难程度,审批临时救助可采取一般程序和紧急程序两种方式。

十一、一般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1.审核。乌兰淖尔镇、各办事处是临时救助审核的责任主体。乌兰淖尔镇、各办事处应当在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财产状况、人口状况、困难程度等逐一调查,视情况组织民主评议或听证会,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的居民委员会公示3天,后到区民政局审批。一般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受理后5个工作日。

2.审批。区民政局是临时救助审批的责任主体。额度5000元(含)以下的救助由区民政局委托乌兰淖尔镇或各办事处审批,审批时限、公示与审核同步进行,一般受理后5天内完成审批公示,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最长不超过受理后8个工作日,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5日前将审批事项的全部资料原件报区民政局存档备案。

特别临时救助由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承担审批环节经办主体责任,乌兰淖尔镇、各办事处承担受理、审核环节经办主体责任。在接到乌兰淖尔镇或各办事处提交的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后,一般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公示,特殊情况可以延长时间。不予审批的,应在审批时限内向申请人送达不予审批通知书,并注明理由。

3.建档。乌兰淖尔镇、各办事处按户建立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确保内容相一致。完善审批类档案(入户调查表、临时救助对象申请书、家庭收入证明、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日常管理类档案(发放临时救助资金台账、救助对象名册以及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乌兰淖尔镇、各办事处及区民政局实施的临时救助,应在1个工作日内录入社会救助管理系统,并依办理时限适时更新办理情况。

十二、紧急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急难型救助对象,最大限度提高救助时效性,乌兰淖尔镇、各办事处及区民政局应启动紧急救助程序,简化审核审批程序,采取直接受理申请、直接审批、及时发放的方式,给予“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之后,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手续。

十三、临时救助审批权限是怎样规定的?

额度5000元(含)的救助由区民政局委托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额度5000元以上的救助由区民政局审批;额度15000元以上的救助由区民政局报区政府审定;

十五、临时救助的救助方式有哪些?

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一般采取发放临时救助金和提供转介服务两种方式给予救助。

(一)发放临时救助金。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直接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特殊救助对象,可一次审批、分期支付、分段救助;对急难救助对象,可直接发放现金或实物,提高救助时效性;发放现金或实物的需完善签领凭证,建立包括救助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困难类型、救助时间、救助金额、经办责任人等信息的发放台账,并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提高救助的透明度。

(二)提供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及时转介到相关职能部门,并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转介到有救助意愿的相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供救助。

十六、临时救助资金是怎样筹措与管理的?

区财政局每年按照市财政下拨乌达区的临时救助资金总额,安排临时救助配套资金,并按照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需要进行调整;上级补助的临时救助资金;社会捐助资金;其他资金。每年根据财政状况和临时救助资金筹集情况适时调整救助额度。筹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结转使用,严禁挤占挪用。乌兰淖尔镇、各办事处根据救助人数和救助水平,每年11月1日前编制下一年度所需资金预算,报区财政局编审,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予以拨付。

十七、临时救助如何监督检查?

临时救助应坚持实行民主评议和张榜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防止出现临时救助工作中的随意性和其他不规范做法,确保临时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区民政局、财政局应加强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和发放管理的跟踪问效,每年对临时救助资金使用、发放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临时救助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审批方负责追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未退回冒领款物的救助对象,不再受理其社会救助申请;临时救助工作中发生的违纪违法问题,按照《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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